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一、為辦理應施檢驗個人防護用具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規定。
二、檢驗商品別
輸入及內銷出廠應施檢驗個人防護用具商品
(一)防護手套:職業衛生防護用橡膠手套、職業衛生防護用塑膠手套、電
路作業使用之電用橡膠手套(以下簡稱電用橡膠手套)及熔接、熔斷
作業用防護皮手套(以下簡稱熔接用手套)。
(二)作業用安全帶:高處作業用安全帶、安全帶【繫身型】及背負式安全
帶。
(三)安全鞋類:職業衛生用長統靴、適用 CNS20345 之安全鞋(以下簡稱
安全鞋)及適用 CNS20346 之防護鞋(以下簡稱防護鞋)。
(四)防護頭盔: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溜冰鞋、
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以下簡稱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
)、工業用防護頭盔、硬式棒球用頭盔、軟式棒球及壘球用頭盔、棒
球及壘球捕手用頭盔。
(五)護目鏡:遮光防護具、硬質塑膠透鏡之防護眼鏡、強化玻璃透鏡之防
護眼鏡、熔接用防護面具、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熔接用防護
面具之濾光板(以下簡稱濾光板)及騎乘自行車暨著用溜冰鞋、滑板
及直排輪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以下簡稱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
眼睛防護具)。
三、檢驗方式
(一)防護手套:
1.職業衛生防護用橡膠手套、電用橡膠手套及熔接用手套,採逐批檢
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
2.職業衛生防護用塑膠手套採符合性聲明。
(二)作業用安全帶:採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四或五或七)。
(三)安全鞋類:
1.職業衛生用長統靴採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
2.安全鞋及防護鞋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
(四)防護頭盔:採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四或五或七)。
(五)護目鏡:
1.遮光防護具、硬質塑膠透鏡之防護眼鏡、熔接用防護面具、乘坐車
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濾光板及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
具,採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四或五或七)。
2.強化玻璃透鏡之防護眼鏡採符合性聲明。
四、檢驗方式之一般規定
(一)逐批檢驗:
1.報驗義務人於商品輸入或內銷出廠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向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
申請報驗。報驗義務人未依規定填列報驗申請書者,檢驗機關不受
理其報驗。
2.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及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得合併申請報驗
。採合併申請報驗者之報驗申請書品名應為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
含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或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含護目鏡
),檢驗合格後僅於防護頭盔本體上標示一張商品檢驗標識。
3.熔接用防護面具及濾光板得合併申請報驗。採合併申請報驗者之報
驗申請書品名應為熔接用防護面具(含濾光板),檢驗合格後僅於
防護面具本體上標示一張商品檢驗標識。
4.「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及「騎
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得合併申請報驗,採合併申請
報驗者之報驗申請書品名為「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含騎乘自
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用防
護頭盔」(含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或「騎乘自行
車用防護頭盔」(含護目鏡)、「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含
護目鏡),檢驗合格後僅於防護頭盔本體上標示一張商品檢驗標識
。
5.前三目以外,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報驗義務人、同貨品分類號列、
同型式或同規格。
6.前目所稱之同型式,同各類商品驗證登錄之型式認定原則。
(二)驗證登錄:
1.申請人應檢具型式分類表、產品結構圖、產品構成一覽表、成品及
零配件三x 五吋以上彩色照片(含外觀及內部結構)、中文標示樣
張、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檢驗機關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
式試驗申請。
2.原則上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各抽取一型號商品執行前目型式試驗。
3.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再檢附其他應檢附之符合性評鑑文件依商品
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向檢驗機關申請登錄。
4.取得驗證登錄之報驗義務人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字軌為「R
」及指定代碼,指定代碼為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上識別號碼。
5.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應向原出具型式試驗
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變更,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三)符合性聲明:
1.報驗義務人簽具符合性聲明書時應備置之技術文件如下:
(1) 商品之描述,包括構造、材料、用途、商品型錄、商品三x 五
吋以上彩色照片及規格一覽表。
(2) 型式試驗報告正本一份,試驗報告以簽具符合性聲明書前一年
內完成者為限。
(3) 製程概要。
(4) 產製過程管制措施。
2.前目型式試驗報告由申請人檢具型式分類表及樣品,向檢驗機關或
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申請。
3.報驗義務人應保存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至商品停止生產或停
止輸入後五年。
4.符合性聲明書應放置於報驗義務人處備查,檢驗機關執行市場查核
時,報驗義務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出符合性聲明書,技術文件則
應於十個工作天內送達查核之檢驗機關備查。
(四)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1.報驗義務人應先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申請型式試驗,取得型式
試驗報告後,再檢具申請書、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向檢驗機
關申請型式認可,以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2.報驗義務人於商品輸入或內銷出廠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及商品型式認
可證書影本,向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報驗義務人未依規定填列報驗
申請書或未檢附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檢驗機關不受理其報驗。
3.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報驗義務人及同型式。
4.商品型式認可證書登錄範圍如有變更,應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
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變更,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第二章 防護手套檢驗規定
五、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職業衛生防護用橡膠手套及職業衛生防護用塑膠手套:依據 CNS 806
8 檢驗外觀、拉伸載重、針孔、製品之不滲透性、標稱及尺度。
(二)電用橡膠手套:依據 CNS 12546 全項檢驗。
(三)熔接用手套:依據 CNS 7178 全項檢驗。
(四)前三款商品之尺度非依檢驗標準規定而依買賣雙方議定者,檢驗機關
受理檢驗時得依據報驗義務人所提買賣雙方協議資料(如契約、訂單
等)並依檢驗標準之規定逕予受理,毋須請報驗義務人向本局申請專
案核准後再申請報驗。
六、逐批檢驗取樣原則
(一)職業衛生防護用橡膠手套:按種類(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及試藥分
類不同,每一種類取三雙,但宣稱可供三種以上試藥使用之手套,每
增加一種試藥分類,增加取樣一雙。
(二)電用橡膠手套:按用途種類(耐電壓)之不同,每一種取二雙。
(三)熔接用手套:按用途種類(電弧熔接用或氣體熔接熔斷用)之不同,
每一種取二雙。
(四)檢驗機關得另分別依前三款規定之數量取樣後封存,交由報驗義務人
保管供複驗使用。
七、逐批檢驗時限: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八、驗證登錄或符合性聲明之型式認定原則
(一)職業衛生防護用橡膠手套及職業衛生防護用塑膠手套:
1.同型式:種類(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試藥分類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試藥分類列為系列型式。
(二)電用橡膠手套:
1.同型式:申請人所有申請之電用橡膠手套視為同型式。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種類(耐電壓)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種類(耐電壓)列為系列型
式。
(三)熔接用手套:
1.同型式:申請人所有申請之熔接用手套視為同型式。
2.主型式:同型式下擇一種類(電弧熔接用或氣體熔接熔斷用)為主
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種類(電弧熔接用或氣體熔
接熔斷用)列為系列型式。
九、申請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
(一)手套材質之試驗報告。
(二)現行品質保證制度描述表。
十、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
(一)職業衛生防護用橡膠手套及職業衛生防護用塑膠手套:
1.主型式:同第五點第一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拉伸載重、針孔及製品之不滲透性。
(二)電用橡膠手套:
1.主型式:同第五點第二款。
2.系列型式:同第五點第二款。
(三)熔接用手套:
1.主型式:同第五點第三款。
2.系列型式:同第五點第三款。
十一、檢驗單位
(一)職業衛生防護用橡膠手套、職業衛生防護用塑膠手套及電用橡膠手
套:本局臺南分局。
(二)熔接用手套:本局第六組。
第三章 作業用安全帶檢驗規定
十二、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高處作業用安全帶:依據 CNS 7534 全項檢驗。
(二)安全帶【繫身型】:依據 CNS 6701 全項檢驗。
(三)背負式安全帶:種類、標示及掛繩相關附件依據 CNS 6701 檢驗,
其餘依 CNS 14253 全項檢驗。
十三、逐批檢驗取樣原則
(一)高處作業用安全帶:
1.第一種(U 字掛法專用):取樣二組。
2.第二種(直掛及 U 字掛法共用):取樣三組。
3.第三種(直掛及 U 字掛法共用【附有補助鈎】):取樣三組。
(二)安全帶【繫身型】:依其構造分成以下四種,每種取二條。
1.1A:有輔助帶、索前端裝設有鈎【帶環】。
2.1B:有輔助帶、索前端裝設有繩夾。
3.2A:無輔助帶、索前端裝設有掛鈎【帶環】。
4.2B:無輔助帶、索前端裝設有繩夾。
(三)背負式安全帶:每種款式取樣二條。
(四)檢驗機關得另分別依前三款規定之數量取樣後封存,交由報驗義務
人保管供複驗使用。
十四、逐批檢驗時限: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十五、驗證登錄之型式認定原則
(一)同型式:掛繩及腰帶相同者。
(二)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三)系列型式:同型式下,帶扣、帶環、D 形環、D 形環扣、繩夾(伸
縮調節器)、掛勾不同,或材質不同為系列型式。
十六、申請驗證登錄型式試驗僅須檢附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所規定之文件。
十七、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
(一)主型式:同第十二點。
(二)系列型式(重點項目):衝擊吸收性試驗及各相關零附件之強度試
驗。
十八、檢驗單位
(一)衝擊吸收性試驗:本局臺中分局。
(二)衝擊吸收性以外試驗項目:本局第六組。
第四章 安全鞋檢驗規定
十九、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職業衛生用長統靴:
1.依據 CNS 12707 檢驗外觀、外底、成品之不滲透性、構造、尺
寸、材料、標示及使用說明書。
2.尺寸非依檢驗標準規定而依買賣雙方議定者,檢驗機關受理檢驗
時得依據報驗義務人所提買賣雙方協議資料(如契約、訂單等)
並依檢驗標準之規定逕予受理,毋須請報驗義務人向本局申請專
案核准後再申請報驗。
(二)安全鞋及防護鞋:
1.安全鞋檢驗標準為 CNS 20345;防護鞋檢驗標準為 CNS 20346。
2.檢驗項目:
(1) 設計:上鞋面高度及鞋跟部(設計型式 B、C、D、E )。
(2) 安全鞋(或防護鞋)整體:鞋底性能(構造、上鞋面/外鞋
底結合強度)、腳趾防護(一般、護趾片之內部長度、耐衝
擊性、耐壓縮性、護趾片之性能)、防洩漏性、防滑性。
(3) 上鞋面:一般、厚度、撕裂強度、抗拉性能、耐撓曲性、水
蒸氣滲透性及係數、pH 值、水解性質、六價鉻含量。
(4) 外鞋底:設計、撕裂強度、耐磨性、耐撓曲性、水解性質、
層間結合強度。
(5) 標示:依第 7(a)、(b)、(c)、(d)及(f) 節標示
。
3.重點檢驗項目:安全鞋(或防護鞋)整體之耐衝擊性與耐壓縮性
,及上鞋面之六價鉻含量。
二十、逐批檢驗
(一)取樣原則:
1.職業衛生用長統靴:按種類(橡膠製或塑膠製)及試驗用藥品(
以下簡稱試藥)分類不同分別取樣,每一種類及試藥分類數量二
千雙以下取樣二雙,超過二千雙取樣四雙。
2.檢驗機關得另依前目規定之數量取樣後封存,交由報驗義務人保
管,供複驗使用。
(二)檢驗時限:取樣後十個工作天。
(三)檢驗單位:本局臺南分局。
二十一、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一)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安全鞋及防護鞋,檢驗機關自一百零七
年一月一日起始受理報驗申請。
(二)檢驗機關受理安全鞋及防護鞋報驗後,得以下列方式辦理檢驗:
1.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
以簡化檢驗程序。
2.經取樣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型式商品需經連續三批取樣檢驗符
合後,始得恢復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之簡化程
序。
3.抽中批取樣二雙依據第十九點第四款第三目檢驗及查核標示。
4.檢驗時限:取樣後十個工作天。
5.檢驗單位:本局臺南分局。。
二十二、型式認定原則
(一)職業衛生用長統靴:
1.同型式:種類(橡膠製或塑膠製)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擇一試藥分類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試藥分類為系列型式。
(二)安全鞋及防護鞋:
1.同型式:鞋款類別及材質相同(分為鞋底為橡膠製其他部位為
皮革及其他材料製、鞋底為發泡聚胺酯製其他部位為皮革及其
他材料、鞋底及其他部位皆為全橡膠製、鞋底及其他部位皆為
全塑膠製四類)。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以具最多附加功能之安全鞋為主型式;如
有二種以上不同設計之安全鞋(設計分為 A【短筒鞋】、B 【
高筒鞋】、C 【短靴】、D 【長靴】、E 【過膝靴】等五種)
同時具最多附加功能數量時,可任擇其中一種設計之具最多附
加功能安全鞋為主型式。若無安全鞋,則以防護鞋為主型式,
如有二種以上不同設計之防護鞋(設計亦分為 A、B、C、D、E
等五種)同時具最多附加功能數量時,可任擇其中一種設計之
具最多附加功能防護鞋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設計及所具之附加功
能為系列型式。
二十三、申請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及樣品
(一)職業衛生用長統靴:
1.鞋面及鞋底材質之試驗報告。
2.現行品質保證制度描述表。
3.樣品:
(1) 主型式:每一種試藥分類須樣品二雙。
(2) 系列型式:每一種試藥分類須樣品二雙。
(二)安全鞋及防護鞋:
1.鞋面及鞋底材質之試驗報告。
2.成品標示有特殊用途者,須檢附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或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認可實驗室已施作該特
殊用途之附加規定事項之檢測報告及其聲明書。
3.現行品質保證制度描述表。
4.樣品:
(1) 主型式:七雙,如成品無法取得可供試驗之試片大小及樣
品重量,則需提供與成品同材料之鞋面材(包括皮革、織
物、橡膠或聚合物)供執行型式試驗。
(2) 系列型式:二雙。
二十四、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
(一)職業衛生用長統靴:
1.主型式:同第十九點第一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成品之不滲透性;如具鋼頭者,另加
作鋼頭壓扁試驗、鋼頭耐蝕試驗。
(二)安全鞋及防護鞋:
1.主型式:同第十九點第二款第二目。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同第十九點第二款第三目。
二十五、型式試驗單位
(一)職業衛生用長統靴:本局臺南分局。
(二)安全鞋及防護鞋:本局臺南分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第五章 防護頭盔檢驗規定
二十六、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依據 CNS 2396 全項檢驗。
(二)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及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依據 CNS 1
3371 全項檢驗。
(三)工業用防護頭盔:依據 CNS 1336 全項檢驗,另依防護頭盔標示
之選擇要件施作性能試驗。
(四)硬式棒球用頭盔:依據 CNS 13338 全項檢驗。
(五)軟式棒球及壘球用頭盔:依據 CNS 13339 全項檢驗。
(六)棒球及壘球捕手用頭盔:依據 CNS 13340 全項檢驗。
二十七、逐批檢驗取樣原則
(一)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
1.含護目鏡者:取八頂,三頂得封存交由報驗義務人保管供複驗
使用。
2.未含護目鏡者:取八頂,四頂得封存交由報驗義務人保管供複
驗使用。
(二)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取五頂。
(三)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取四頂。
(四)工業用防護頭盔:
1.飛來物、掉落物用:取六頂。
2.墜落、跌倒防護時用:取六頂。
3.標示選擇要件之防護頭盔增加取樣數量如下:
(1) 耐電壓性:一頂。
(2) 超低溫性:二頂或四頂(若標註兩種類型之標示)。
(3) 耐側壓性:一頂。
(4) 耐燃性:一頂。
(五)硬式棒球用頭盔、軟式棒球及壘球用頭盔、棒球及壘球捕手用頭
盔:二百頂以下取四頂;四百頂以下取六頂;六百頂以下取八頂
;超過六百頂取十頂。
(六)騎乘機車用以外之防護頭盔,檢驗機關得另分別依前四款規定之
數量取樣後封存,交由報驗義務人保管供複驗使用。
(七)同批報驗商品中含有不同規格(尺寸)時,檢驗機關應請報驗義
務人提供各項規格(尺寸)之數量明細清單,取樣原則以報驗最
大數量之規格(尺寸)為主。
二十八、逐批檢驗時限
(一)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溜冰鞋等活動用
防護頭盔、硬式棒球用頭盔、軟式棒球及壘球用頭盔、棒球及壘
球捕手用頭盔: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二)工業用防護頭盔: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二十九、驗證登錄之型式認定原則
(一)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
1.同型式:種類(分成普通型及加強型二種類)、帽殼及吸收衝
擊墊料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帽殼、吸收衝擊墊料、頤帶、扣具之材
質不同,或其他零附件不同為系列型式。
(二)騎乘自行車防護頭盔及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
1.同型式:帽殼、吸收衝擊墊料及通風孔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帽殼、吸收衝擊墊料、頤帶、扣具之材
質不同,或其他零附件不同為系列型式。
(三)工業用防護頭盔:
1.同型式:帽殼、戴具及種類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帽殼、戴具之材質、領頸繫帶(腦後帶
)調整方式不同為系列型式。
(四)硬式棒球用頭盔、軟式棒球及壘球用頭盔、棒球及壘球捕手用頭
盔:
1.同型式:帽殼及衝擊吸收內襯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帽殼材質不同為系列型式。
三十、申請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檢附之技術文件
(一)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帽殼、頤帶及吸收衝擊墊料之材質試驗報告
。
(二)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及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帽殼、吸收衝
擊墊料、頤帶及扣具之材質試驗報告。
(三)工業用防護頭盔、硬式棒球用頭盔、軟式棒球及壘球用頭盔、棒球
及壘球捕手用頭盔:帽殼之材質試驗報告。
三十一、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
(一)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點第一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帽殼不同檢驗衝擊吸收及耐穿透試驗
,吸收衝擊墊料不同檢驗衝擊吸收性試驗,頤帶或扣具不同檢
驗頤帶強度及保持試驗。
(二)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點第二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帽殼或吸收衝擊墊料不同檢驗衝擊吸
收性試驗,頤帶或扣具不同檢驗頤帶強度及保持試驗。
(三)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點第二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帽殼或吸收衝擊墊料不同檢驗衝擊吸
收性試驗,頤帶或扣具不同檢驗頤帶強度。
(四)工業用防護頭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點第三款。
2.系列型式:同第二十六點第三款。
(五)硬式棒球用頭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點第四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衝擊吸收性試驗。
(六)軟式棒球及壘球用頭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點第五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衝擊吸收性試驗。
(七)棒球及壘球捕手用頭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點第六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衝擊吸收性試驗。
三十二、檢驗單位:本局臺南分局。
三十三、具高電壓絕緣性之工業用防護頭盔應依檢驗標準規定事項標示「電絕
緣性(電壓 7kV 以下)及電壓試驗(20kV10mA 以下)」,若有使
用電壓限制如使用電壓四四 0V 以下,得增加標示內容。
第六章 護目鏡檢驗規定
三十四、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遮光防護具:依據 CNS7174 全項檢驗。
(二)硬質塑膠透鏡之防護眼鏡:依據 CNS7177 全項檢驗。
(三)強化玻璃透鏡之防護眼鏡:依據 CNS7176 全項檢驗。
(四)熔接用防護面具:依據 CNS7175 全項檢驗。
(五)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依據 CNS13370 全項檢驗。
(六)濾光板:依據 CNS7174 檢驗尺度、外觀、熱衝擊性、耐高濕性
、光學性質(平行度及折射力)、顏色、遮光能力及標示。
(七)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依據 CNS13371 第 8 節
檢驗及第 9.1(i)、9.2(g) 節標示。
三十五、逐批檢驗取樣原則
(一)遮光防護具及硬質塑膠透鏡之防護眼鏡:按種類(分成眼鏡型、
前夾型及護目鏡型三種類)不同,每一種取樣二個。
(二)熔接用防護面具:按種類、型式、濾光板及護蓋板不同,每一種
取樣三個。
(三)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
1.護目鏡型:二百個以下取四個,四百個以下取六個,六百個以
下取八個,超過六百個取十個。
2.面甲型及頭盔型:十片(含裝於防護頭盔上二片)。
(四)濾光板:每一種遮光度編號取樣二個。
(五)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
1.護目鏡型:二百個以下取四個,四百個以下取六個,六百個以
下取八個,超過六百個取十個。
2.面甲型及頭盔型:十片(含裝於防護頭盔上二片)。
(六)檢驗機關得另分別依前五款規定之數量取樣後封存,交由報驗義
務人保管供複驗使用。
三十六、逐批檢驗時限: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三十七、驗證登錄或符合性聲明之型式認定原則
(一)遮光防護具、硬質塑膠透鏡之防護眼鏡及強化玻璃透鏡之防護眼
鏡:
1.同型式:種類(分成眼鏡型、前夾型及護目鏡型三種類)相同
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材質或構造等不同之商
品列為系列型式。
(二)熔接用防護面具:
1.同型式:種類(分成頭盔型與手持盾型二種類)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材質或構造等不同之商
品列為系列型式。
(三)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
1.型式:種類(分成護目鏡型、面甲型及頭盔型三種類)、材質
及護眼組件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顏色或構造(與頭盔之
連接方式)不同為系列型式。
(四)濾光板:
1.型式:申請人所有申請之濾光板視為同型式。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遮光度編號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遮光度編號列為系列型
式。
(五)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
1.型式:種類(分成護目鏡型、面甲型及頭盔型三種類)、材質
及護眼組件相同者,視為同型式。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顏色或構造(與頭盔之
連接方式)不同為系列型式。
三十八、申請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為鏡片材質之試驗報告,若
為玻璃材質得免附。
三十九、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
(一)遮光防護具: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一款。
2.系列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一款。
(二)硬質塑膠透鏡之防護眼鏡: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二款。
2.系列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二款。
(三)強化玻璃透鏡之防護眼鏡: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三款。
2.系列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三款。
(四)熔接用防護面具: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四款。
2.系列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四款。
(五)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五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顏色不同,執行光學性質試驗(透明
度);構造(與頭盔之連接方式)不同,執行強度、耐寒性及
變動項目之相關試驗。
(六)濾光板: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六款。
2.系列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六款。
(七)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七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顏色不同,執行光學性質試驗(透明
度);構造(與頭盔之連接方式)不同,執行強度、耐寒性及
變動項目之相關試驗。
四十、檢驗單位
(一)遮光防護具、硬質塑膠透鏡之防護眼鏡及強化玻璃透鏡之防護眼鏡
:本局第六組。
(二)熔接用防護面具:
1.耐絕緣性試驗:本局臺南分局。
2.耐絕緣性以外試驗項目:本局第六組。
(三)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本局臺南分局。
(四)濾光板:
1.本局第六組受理之檢驗案件:本局第六組。
2.本局第六組以外受理之檢驗案件:本局臺南分局。
(五)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本局臺南分局。
四十一、受理熔接用防護面具逐批檢驗取樣後,一個樣品送本局臺南分局檢驗
耐絕緣性,其餘樣品送本局第六組檢驗耐絕緣性以外之試驗項目。
四十二、受理熔接用防護面具與濾光板合併報驗時,須將濾光板拆卸,熔接用
防護面具依前點辦理,濾光板依第四十點第四款由本局第六組或臺南
分局執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