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本署及所屬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執
行機關)辦理工程基本設計報告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工程如下:
(一)公共工程計畫內個案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二)工程採購內水工閘門、儀控、通訊、資訊系統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
萬元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工程附屬於土建工程者,得併土建工程送審。
各工程有結構或水理之連續性關聯者應併案送審,並以併案後之金額為第
一項認定之依據。
三、基本設計報告依下列各款所列評估項目辦理。但依個案特性不適宜評估之
項目,得敘明理由,經審議決定後,免予辦理:
(一)基本設計成果重要數據。(含基本設計條件等)
(二)本文:
1.工程之緣起及目的。(含計畫緣由、核准文號、規劃理念及本工程
目的等)
2.基地及周圍環境調查分析。(如地理位置、水文氣象、地形及地質
等)
3.生態檢核作業。(含環境概述及民眾參與情形)
4.用地取得情形及相關法令分析。
5.原規劃方案檢討。(原規劃方案檢討評析與確認,或研提修正構想
;無規劃報告者免)
6.基本設計理念、原則與條件。(含設計規範、設施功能等級、配置
、結構尺寸、施工方法)
7.工程方案選擇與替選方案評估。(含位置、型式、規模、工法、費
用等不同方案評估比較及相關水理分析)
8.基本設計成果與檢核。(含水理檢核分析、結構穩定分析、機電設
備系統規劃等;圖面包括平面配置、主要結構平面圖及斷面圖)
9.營運操作規劃。(無涉營運操作者,本項免)
10.節能減碳或綠色內涵之設計規劃。
11.施工進度安排與工期分析。
12.工程建造經費與分年經費需求分析。(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
列手冊編列表示)
13.分標方式與採購策略。
(三)附錄:
1.歷次審查意見處理情形。
2.相關核示公文。
3.設計計算書。(如有必要)
4.基本設計圖。(就必要部分彙整列入,並以 30 頁內為原則,不單
獨成冊)
四、基本設計報告送審文件應包括:
(一)自主檢核表一頁一份。(依附件一格式填列)
(二)報告書一式三份。
五、基本設計報告封面及技師簽署方式:
(一)封面應以執行機關提報,設計單位(或承辦顧問公司)於次頁呈現;
封面依本署出版品規定格式辦理。
(二)技師之簽署,於審查階段僅於報告封面次頁與設計計算書封面為之,
附錄圖說之逐頁簽署俟報告核定後提送定稿本時辦理。
六、本署受理報告案後,應於三十天內開會審查,但案情單純或屬審查後之修
正者,得逕以書面審查,並於十日內核復。
送審書件不齊或格式內容不符規定者,應於收件後三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
;經通知後未於七日內補正者,逕退執行機關。
七、基本設計報告審定結果,執行機關認有執行困難者,得於文到十日內具體
檢討分析具文申復。
八、基本設計報告經本署審核或依規定報上級機關審查通過,應於定稿後將報
告依政府出版品規定出版並函送本署六份。
九、工程決標前基本設計因故有重大變更者,以修正報告方式重新提報,修正
報告格式依附件二規定辦理,但決標後變更者不在此限。
十、執行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代辦或其他機關(構)委託執行機關代辦之
工程設計,其基本設計送審依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