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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須知
民國 93 年 02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為明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規定有關申
    請許可及登記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地下水鑿井業者依本規則第三條規定申請籌設許可,應依下列規定檢
    附文件並繳交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 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
 (二) 經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之機構查驗認證之機器清單一份。
 (三) 資本額證明文件一份。
 (四) 技術員資格證件 (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 正、影本各一份。
 (五) 技術員經歷證明文件一份。
 (六) 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正、影本各一份。
 (七) 技術員、技工受聘同意書各一份。
 (八) 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明影本一份。
 (九) 代表人 (負責人) 、技術員、技工之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各一份
      。
 (十) 代表人 (負責人) 、技術員、技工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照片各三張,
      二張貼於事項表,另一張背面寫上姓名。
 (十一) 公司 (行號) 設立登記預查名稱核准文件。但公司 (行號) 已成
        立者免附。
 (十二) 審查費。
 (十三) 技術員或技工工作證之證書費。


三、下水鑿井業者於取得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
    ,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
    術員及技工工作證: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原籌設許可函影本。
 (三)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 公司或行號負責人之印鑑。


四、地下水鑿井業者申請辦理本規則第十條規定之變更許可,應依下列規
    定檢附文件,並繳交審查費、證書費:
 (一) 變更公司 (行號) 名稱:
      1.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其印鑑欄內應蓋妥公司 (行號) 之
        新、舊印鑑。
      2.原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工作證及技工工作證。
      3.變更前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代表人 (負責人) 、技術員、技工照片各一張。負責人兼技術員
        或技工者需加附一張。
      5.技術員資格證件 (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 正、影本各一份、
        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正、影本各一份。
      6.公司行號變更名稱登記預查核准文件。
      7.審查費。
      8.技術員或技工工作證之證書費。
 (二) 更換負責人者:
      1.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其印鑑欄內應蓋妥代表人 (負責人
        ) 之新、舊印鑑。
      2.原領營業許可書及業務手冊。
      3.變更前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代表人 (負責人) 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各一份。
      5.代表人 (負責人) 照片三張,二張貼於事項表,另一張背面寫上
        姓名。
      6.公司行號變更代表人 (負責人) ,需加附自備機器清單讓渡書及
        技術員、技工受聘同意書各一份。
      7.審查費。
 (三) 增減資本額者:
      1.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
      2.原領營業許可書及業務手冊。
      3.資本額證明文件一份。
      4.變更前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5.代表人 (負責人) 照片一張。
      6.審查費。
 (四) 在設立所在地之同一直轄市、縣 (市) 轄區內遷移地址者:
      1.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
      2.原領營業許可書及業務手冊。
      3.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明影本一份。
      4.變更前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5.代表人 (負責人) 照片一張。
      6.審查費;但因門牌改編者免收,惟應檢附行政機關證明。
 (五) 公司 (行號) 及代表人 (負責人) 變更印鑑者:
      1.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其印鑑欄內應蓋妥代表人 (負責人
        ) 之新、舊印鑑。
      2.原領業務手冊。
      3.遺失原印鑑者,應檢附遺失地方主管機關地下水鑿井業許可印鑑
        聲明作廢切結書一份。
      4.負責人照片一張。
      5.審查費。
 (六) 變更等級者:
      1.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
      2.原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工作證及技工工作證
      3.原代表人 (負責人) 、技術員及技工照片各一張。新僱技術員或
        技工照片各三張,二張貼於事項表,另一張背面寫上姓名。
      4.新僱技術員及技工之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各一份。
      5.原僱技術員及新僱技術員資格證件 (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
        正、影本各一份。
      6.原僱技工及新僱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正本。
      7.新僱技術員經歷證明一份。
      8.新僱技術員及技工受聘同意書一份。
      9.變更等級之資本額證明文件一份。
     10.符合變更等級並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委託或指定之機構查驗
        認證之機器清單一份。
     11.審查費。
     12.技術員或技工工作證之證書費。
    申請前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變更登記時,應同時申請換領新證冊。


五、地下水鑿井業者於依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取得變更許可後,應於向商
    業主管機關辦理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變更後,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
    主管機關申請換領新證冊: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原變更許可函影本。
 (三) 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六、設立地址遷移至另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者,應依本規則第三條規
    定重新申請許可,並繳回原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工作證
    及技工工作證。


七、地下水鑿井業者依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停業登記時,應檢附下列
    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原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工作證及技工工作證。


八、地下水鑿井業者應依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於停業期滿三十日前及第十
    五條規定於處分期限屆滿後,檢具復業申請書,申請復業登記。


九、地下水鑿井業者依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之申請廢止許可,應檢附下列
    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原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工作證及技工工作證。


十、申請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之補、換發,應檢附下列文件並繳交審查
    費: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遺失印鑑者,應檢附遺失地方主管機關地下水鑿井業許可印鑑聲明
      作廢切結書一份及原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
 (三) 印鑑欄已蓋滿者,於換發時繳回原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
 (四) 代表人 (負責人) 照片一張。
 (五) 審查費。


十一、遺失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申請補發,應檢附下列文件並繳交審查
      費: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遺失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 (字號) 同時聲
        明作廢切結書一份。
   (三) 代表人 (負責人) 照片一張。
   (四) 審查費。


十二、申請本規則第八條規定之技術員、技工解僱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解僱技術員工作證、技工工作證。
   (三) 離職證明書一份,應加蓋原公司或行號負責人營業許可申請書之
        印鑑章。


十三、地下水鑿井業者依本規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技術員及技工之補
      僱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並繳交證書費:
   (一) 技術員:
        1.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
        2.技術員資格證件 (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 正、影本各一份
          。
        3.技術員經歷證明一份。
        4.技術員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各一份。
        5.技術員照片三張,二張貼於事項表,另一張背面寫上姓名。
        6.技術員受聘同意書一份。
        7.技術員工作證證書費。
   (二) 技工:
        1.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
        2.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正、影本各一份。
        3.技工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各一份。
        4.技工照片三張,二張貼於事項表,另一張背面寫上姓名。
        5.技工受聘同意書一份。
        6.技工工作證證書費。


十四、原已領有登記證之鑿井業者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換領新證冊
      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並繳交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 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
   (二) 資本額證明文件。但原登記資本額符合規定者免附。
   (三) 原領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工作證及技工工作證。
   (四) 審查費、工作證證書費。


十五、本須知規定應檢附之資本額、技術員經歷及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
      明,應依下列規定檢附證明資料:
   (一) 資本額證明文件:資本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者,
        檢附行庫存款餘額證明影本;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檢
        附會計師簽證。
   (二) 技術員經歷證明文件 (服務證明書) :出具技術員經歷證明之公
        司 (行號) 應為合法設立經營者,並以其登記印鑑章加蓋於證明
        文件上。如係由不同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之營業地下水鑿井業出具
        者,應加附該地下水鑿井業營業許可書及業務手冊印鑑欄影本。
   (三) 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為營業場所之房屋所有權狀。但
        建築法六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或當地實施建築管理前建
        造完成之合法房屋者,應檢附房屋謄本與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
        明、戶口遷入證明、完納房屋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
        明等其中之一。
      營業場所為他人所有者,除檢附上開文件外,並應檢附房屋租賃契
      約或使用同意書影本。


十六、地下水鑿井業者依本須知所附文件不完備或不明晰時,地方主管機
      關得限期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十七、申請地下水鑿井業籌設許可、營業許可、變更許可、廢止許可、停
      業、復業、證冊補換發、員工補僱及員工解僱等所需各類書表文件
      ,可至經濟部水利署資訊網 (http://www.wra.gov.tw)  下載,或
      至地方主管機關索取。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