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文書處理手冊。
(二)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二、目的
(一)為提高本部公文辦理效率,樹立文書管理品質標竿。
(二)落實本部公文檢核機制,提升公文辦理時效、品質及處理流程。
三、公文處理
(一)公文之處理,如確屬本部權責範圍事項,應逕行處理;如需徵詢有關機關意見,仍應注意公文處理時效,不得延誤公文回復期限。
(二)辦理本部重大或具時效性之會簽公文應注意下列事項:
1、主政單位
(1)簽陳內容應完整妥適。
(2)確認會簽之必要性。
(3)預留會簽與批核時間。
(4)親會面洽。
(5)涉二個以上單位,得同時分會或先會商作成決定後再簽辦。
(6)責成專人盯催簽辦進度並掌握時效。
(7)如受會單位有歧見,應請單位主管積極主動與受會單位溝通及取得共識,必要時敦請主任秘書或部次長協調。
(8)視需要改採後會方式。
2、受會單位
(1)會簽內容簡明具體。
(2)責成專人盯催受會進度並掌握時效。
(3)如有歧見,應請單位主管積極主動與主政單位溝通及取得共識,必要時敦請主任秘書或部次長協調,儘量避免退文。
四、公文流程管理
(一)公文處理時限
1、一般公文
(1)最速件:一日。
(2)速件:三日。
(3)普通件:六日。
(4)部次長交辦之案件或急要公文應隨到隨辦,案情特殊或情況緊急者,並應由承辦單位持陳、持會及送發。
(5)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6)專案管制案件:
1每一專案管制案件依業務性質得有不同處理時限,但一次得申請之處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一個案處理時限即以申請奉准之預定完成時間為據。
2應訂定專案管制案件各工作要項之作業時程及預定完成時間,列出擬辦時間進度。
2、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陳情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及其他訂有限辦日期之案件,分別依各該案件所訂期限辦理管制。
3、一般公文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結前,應依規定申請展期,部收公文累積展期超過三十日以上時,應報請部次長核准,並會知管制單位列入管制。
(二)公文時效管制稽催及權責劃分
1、承辦人員自我檢查
(1)本部各單位承辦人員應追蹤承(會)辦公文流程,並儘速辦理結案,以提升行政效率。
(2)把握簽辦時效,如無法於期限內辦結者,應敘明理由簽請權責長官核准展期或專案管制。
(3)於公差、請假時,應請職務代理人代為處理公文,以避免積壓延誤。
2、單位收發人員查催
(1)已逾處理時限或受會逾時辦理案件,每日查催一次。案件如逾處理時限三十日,應即提請承辦人作個案分析。
(2)對逾期案件未依規定辦理展期申請並經核准者,應依機關稽催規定持續稽催。
(3)定期列印或傳送逾期案件資料,並由承辦人員確實答復延辦理由。
(4)提供單位主管查催資料。
3、單位科組長催辦、副主管督導
(1)督促所屬人員於期限屆滿前辦結。
(2)督促職務代理人,確實於時限內辦妥應代辦公文。
(3)提示處理原則,或適當調配人力,儘量避免展期。
4、專責管制單位稽催
(1)適時檢查各單位有無規避管制及稽催等情事。
(2)經部次長核准展期或超過處理時限一個月以上尚未結案案件,應予個案管制或處理。
(三)公文改分及提陳作業
1、本部各幕僚單位、行政機關收到本部分文,如認非其單位主辦或不宜主政,於一日內填寫公文改分單並檢附來文,逕送主辦單位,並副知本部總務司。
2、落實本部不二次改分原則,接獲改分之單位應即承辦或協調分辦,不得退回、改分其他單位;倘仍認不宜主政者,應於當日之內填寫公文提陳單及檢附來文,簽報主任秘書核處。
3、部收公文時效起算日係由本部收文次日起算,為避免影響主辦單位處理時效,確實於收文後一日內完成改分作業。如已逾公文處理時限,原承辦人應填寫公文展期單,報請權責主管核准後,併同原卷及改分單逕送受移單位。
五、公文檢核
(一)檢核對象
本部所屬幕僚單位及行政機關。
(二)檢核組織及分工
由本部總務司、政風處、秘書室、訴願會、資訊中心等單位派員組成檢核小組,分工如下:
1、總務司:公文檢核執行情形、文書流程管理執行情形、公文收發文處理情形、人民申請案及人民陳情案處理情形。
2、政風處:公文保密處理情形。
3、秘書室:立委質詢及監察案件處理情形。
4、訴願會:訴願案另予專案管考。
5、資訊中心:公文管理電腦化、資訊安全管理及節能減紙執行情形。
(三)檢核項目及評分標準以經濟部公文檢核項目表為原則(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必要時得增訂之。
(四)檢核方式
1、檢核小組每年度定期辦理檢核一次,必要時並得隨時檢核之。
2、受檢核單位數以幕僚單位及行政機關各三個為原則,必要時得增減之。
3、檢核小組以個案抽查、書面審查及訪談討論等方式進行。抽查個案方式,由各檢核單位依其檢核項目進行抽查,抽查數量以五件(案)至十件(案)為原則。
(五)評分及獎懲
1、成績等級
(1)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3)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4)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丙等。
(5)未滿五十分者為丁等。
2、獎懲標準
(1)檢核成績列為優等者,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嘉獎二次。
(2)檢核成績列為甲等者,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3)檢核成績列為乙等者,機關首長(單位主管)不予獎懲。
(4)檢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首長(單位主管)申誡一次。
(5)檢核成績列為丁等者,機關首長(單位主管)申誡二次。
(6)檢核成績獲列為甲等以上者,如檢核項目中任一檢核內容經評定為零分者,則不予敘獎。
3、檢核結果處理
(1)受檢機關首長(單位主管)獎懲及幕僚單位業務相關人員獎懲事宜,由本部統籌辦理。
(2)行政機關之業務相關人員,由各機關依權責自行辦理獎懲。
(六)文書流程管理為各層級人員基本職責,對於積壓公文者,由各類公文管制單位或原承辦案件單位調查原因、分析責任,依據下列公文個案懲處標準,簽報機關首長核處。
1、無正當理由逾限未滿十五日,予以口頭告誡並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2、無正當理由逾限十五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申誡一次。
3、無正當理由逾限三十日以上,申誡二次。
4、因前開公文逾期處理,致嚴重影響案件之執行者,得由所屬機關從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