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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石門水庫水域水面使用許可及管理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許可
一、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石門水庫水域水
    面使用許可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環石門水庫週邊之旅館及餐飲業者,以促進地方觀光事業,提倡正
      當休閒活動為目的者。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體育培訓及教育活動為目的者。
(三)經本局核定之水庫養護及維護工程為目的者。
(四)其他不影響水庫水質、水庫營運安全之使用行為。


三、許可活動範圍以石門水庫龍珠灣、大溪坪、三民溪水流東等水域水面
    ,詳細範圍依石門水庫蓄水範圍公告水域水面使用許可活動範圍為準
    。
    以許可對象(三)申請者,得不受許可活動範圍限制。


四、許可活動時間:短期使用許可 7  天內,長期使用許可三年內。


五、申請應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書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一份(詳附件一)內容如下:
      1.申請水域水面使用之活動項目(申請書應註明活動名稱、用途、
        時間、使用設施數量及設備清冊、申請人(單位)身分等相關證
        明文件)。
      2.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
        置(檢附相關設施設備照片)。
      3.安全措施(檢附相關安全設施照片)。
      4.水污染防治措施(檢附相關水污染防治設施照片)。
      5.水域水面活動人員名冊及保險證明。
(二)切結書一份(詳附件二)內容如下:
      1.切結書。
      2.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合法船筏證明)。


六、許可活動範圍內同一地點有二人以上申請,且書件齊全者,依下列規
    定定其優先順序:
(一)收件在先者。
(二)送達日期及時間相同,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七、本局收受使用申請書件,認為不完備或不明析者,應於十日內逐項列
    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經
    本局審查符合規定者,得發給使用許可書。


八、申請人應於活動二個月前提出申請,許可使用期限以本局核定期限為
    準。期滿欲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前之一個月內申請展
    期,每次展期不得超過三年。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
    其效力。
    短期活動申請者,不得申請展期。
    許可使用之水域水面,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取水域水
    面使用費。


     第 二 章 管理
九、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垂釣以及游泳,申請人亦不得提出上述活動申請
    。但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水域救生團體依規定申請訓練者,不在此限。


十、水域水面使用人之使用內容不得有違反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
    如有違反者,依同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十一、蓄水範圍內許可使用行為有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或第九款情事者,廢止其許可,並不予任何
      補償。
      依前項規定廢止許可者,應依法予以處分並追繳應繳之使用費,且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