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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烏山頭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烏山頭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
    門之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臺南縣官田溪上游,由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為管理機構
    ,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壩高五十六公尺,壩頂長一千二百七十三公尺,壩頂標高六
      十六‧六六公尺,壩頂寬九公尺。
(二)溢洪道:自由溢流堰,後接明渠陡槽。堰頂標高五十八‧一八公尺
      ,堰頂入口寬一百二十四公尺,長六百三十六公尺,設計流量一千
      五百秒立方公尺,水庫水位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一。
(三)舊送水口:輸水鋼管由上游至下游依序設蝶型閥二座(內徑二.七
      三公尺),遮斷閥(含附屬旁通閥)二座及針閥型六座(編號一、
      三、四、六號出口中心標高三十二.八八公尺,編號二、五號出口
      中心標高二十九.○九公尺)。最大放水量六十二秒立方公尺。
(四)新送水口:直立式進水塔,設計流量九十秒立方公尺。開上下兩取
      水孔,上孔底檻標高四十八公尺,下孔底檻標高四十公尺。入口設
      二孔取水口,設控制閘門四門,每門寬四公尺,高四.二公尺。出
      口設環閘閥與空注閥(含附屬旁通閥)各三組,每組直徑一.九公
      尺,空注閥出口中心標高三十.五公尺。
(五)東口進水口:設電動捲揚式水門十六門,每門寬一.二公尺,高二
      .四二公尺。最大進水量五十六.六秒立方公尺,底檻標高八十三
      .○五公尺。另設非常緊急閘門一門,寬五.五公尺,高五.七公
      尺,底檻標高八十.四八公尺。
(六)西口溢流堰:中央心層輾壓土壩,堰高三十公尺,堰長一百一十公
      尺,堰頂寬六公尺,喇叭型溢流口直徑二十公尺,豎坑直徑四‧七
      公尺,水頭差二十六‧六公尺。


四、各水門啟用時間及標準如下:
(一)供水或調節水庫水位時,優先使用新送水口放水。並得配合實際需
      要,使用舊放水口放水。
(二)東口進水口水門平時開啟取水,防洪運轉時依本水庫運用要點第十
      一點規定操作東口進水口得關閉或減量取水。


五、舊送水口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蝶型閥及遮斷閥平時保持開啟,維修管理時關閉之。
(二)針型閥編號依水流方向面向下游由左岸至右岸依序為一至六號,平
      時開啟由一、三、四、六號操作運轉為主,二、五號為輔。關閉時
      則與開啟時相反。
(三)針型閥維修時,先關閉遮斷閥,再開啟排水閥放空鋼管積水,維修
      完先關閉針型閥,再開啟旁通閥充水,俟遮斷閥上下游二側水壓平
      衡後,再開啟遮斷閥。
(四)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二。


六、新送水口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進水口控制閘門編號由北至南依序為,上閘門南、上閘門北、下閘
      門南、下閘門北,上下閘門平時全開,輸水鋼管檢修時下閘門(南
      、北)先行關閉,再關閉上閘門(南、北)。
(二)空注閥編號依序為支管北、支管中及支管南,空注閥平時啟閉以輪
      流操作運轉為原則。
(三)環閘閥平時全開,遇空注閥維修時,關閉環閘閥,再開啟空注閥排
      出鋼管內積水,維修完先關閉空注閥,再開啟旁通閥充水,俟環閘
      閥上下游二側水壓平衡後,再開啟環閘閥。
(四)閘門每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三。


七、東口進水口水門操作規定:
(一)水門標號依水流方向面向下游由左岸至右岸依序為一至十六號,平
      時全開,本水庫滿水位時全閉之,在防洪運轉時依水庫運用要點第
      十一點規定操作。閘門設有電動操作裝置,以電力及調節開關閘門
      同啟同閉,遇減量取水時,依閘門編號順序個別操作調節。
(二)緊急閘門平時全開,遇曾文水庫洩洪且停止取水時得視需要關閉。
      閘門設有電動操作裝置,以電力及調節開關閘門啟閉。


八、(刪除)


九、本水庫各水門操作啟閉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十、本水庫各水門應依規定辦理檢查及維護,其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十一、本水庫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之緊急措施,事後應
      陳報本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