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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烏山頭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烏山頭水庫(以下簡稱本
    水庫)所攔蓄官田溪及從曾文溪引水蓄存水量,配合曾文水庫供應家
    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及水力用水等多目標使用,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為管理機構,負
    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臺南市官田溪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舊送水口。
(四)新送水口。
(五)東口進水口。
(六)烏山嶺引水隧道。
(七)西口堰、西口堰豎坑。
(八)西口水力發電廠、烏山頭水力發電廠。
(九)導水路及南北幹線。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
      工業用水及水力用水等目標使用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自然溢流或其他放水設施
      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蓄水量劃定界線,以
      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六)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自由溢流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
      總放水量。
(七)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時。
(八)調節性放水: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洩放蓄水,以調節水庫水
      位之操作。容許最大調節性放水流量以水庫下游導水路及南北幹線
      不漫溢為限。
(九)正常滿水位:本水庫正常滿水位標高五十八‧一八公尺。
(十)基準供水量:依本水庫與曾文水庫串聯運用所擬定一年中各用水標
      的各旬計畫基準分配供水量。
(十一)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
        區域時。
(十二)下限:本水庫與曾文水庫有效蓄水量之和處於可依基準供水量分
        配之最低蓄水量。
(十三)嚴重下限:本水庫與曾文水庫有效蓄水量之和處於嚴重缺水狀態
        之水量。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應與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
    )之曾文水庫相互配合運用。


六、曾文水庫洩放之水,除供楠西、玉井地區家用及公共給水及曾文溪下
    游水權人使用外,本水庫經由東口導水堰攔截之水量,經東口進水口
    導至本水庫調節後,由水利會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與工業用
    水標的使用之計畫需要放供。


七、本水庫與曾文水庫串聯營運,其水庫之蓄水利用及水庫運用規線如附
    表及附圖,並依曾文水庫運用要點辦理各標的供水經由本水庫調供之
    。


八、本水庫蓄水位未達五十七‧五○公尺時,原則不使東口導水堰溢流。
    但特殊情況無法取水或不得取水進入本水庫時,得在東口導水堰溢流
    。


九、西口水力發電廠及烏山頭水力發電廠用水運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水庫自東口進水口導入之水量,應經由西口水力發電廠發電後導
      入。但遇不宜經西口水力發電廠放水時,得逕由西口堰豎坑溢流導
      入。
(二)本水庫調放之水量,應引經烏山頭水力發電廠發電後導入導水路及
      南北幹線。但遇不宜經烏山頭水庫水力發電廠放水時,得逕由新送
      水口或舊送水口調放之。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十、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五十八‧一八公尺時,自由溢流洩洪。


十一、本水庫水位達標高五十七‧五○公尺時,東口得減量取水,如因取
      水可能導致本水庫發生自由溢流洩洪,應停止東口取水。


十二、颱風情況或豪雨情況期間,為本水庫營運安全,得於水位標高五十
      六‧○○公尺以上時,並視下游河道狀況經由南北幹線進行調節性
      放水。


十三、防洪運轉時,本水庫水位升至標高五十七.五○公尺以上時,且水
      庫蓄水量可能繼續增加致發生溢流時,應於水庫洩洪前二小時播放
      警報,並通知或通報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本部
      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臺南市消防局、臺南市消防局官田分隊、臺南
      市消防局麻豆分隊,臺南市警察局、臺南市警察局麻豆分局、臺南
      市政府水利局、臺南市官田區公所,迅速轉知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
      域,以策安全。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四、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本水利會得
      逕作緊急運轉,依據下游河道狀況及水庫水位開啟取排水設施實施
      緊急放水,降低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止。


十五、實施緊急放水時,應通知或通報第十三點相關單位,並播放水庫洩
      洪警報。無法事先通知或通報時,應立即播放警報後放水。


十六、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
      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