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曾文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
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嘉義縣大埔鄉曾文溪主流上游,由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
局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分區滾壓土石壩,壩高一百三十四公尺,壩長四百公尺,壩
頂標高二百三十六公尺。
(二)溢洪道:閘門控制溢流式,後接洩槽。堰頂標高二百十一公尺,設
弧形閘門三座,每座寬十五公尺、高二十.五公尺,編號由右岸向
左依序為第一號至第三號。最大放水流量為一萬一千三百四十五秒
立方公尺。
(三)防淤隧道:閘門控制式,進口中心標高一百七十五公尺,設控制門
及維修閘門各一座。控制閘門為弧形閘門,寬六.八公尺、高六.
八公尺;維修閘門為直立式閘門,寬六.八公尺、高七.七公尺。
最低運轉水位為標高二百零二.五公尺。最大放水流量為一千零七
十秒立方公尺。
(四)取出水工:
1.取水塔:斜依式取水塔,位於大壩左岸,後接發電放水路及永久
河道放水道。
(1)發電放水路取水閘門:寬三.二公尺、高五.○公尺固定輪閘
門一座,進口中心標高一百六十五公尺。
(2)永久河道放水道取水閘門:寬三.二公尺、高六.二公尺固定
輪閘門一座,進口中心標高一百五十五公尺。
2.發電放水路:出口設垂直滑動閘門一座,寬六.○公尺、高四.
五公尺,進口中心標高一百六十五公尺,設計流量五十六秒立方
公尺。
3.永久河道放水道:出口設射流閘門及環滑閘門各二組,閘門直徑
一.九五公尺,進口中心標高一百五十五公尺。最大放水流量為
一百八十秒立方公尺。
(五)發電廠:裝機容量五萬瓩,經由發電放水路供水發電,最低發電水
位標高一百七十一公尺。
(六)東口導水堰:長(包括排砂道)二百十公尺,高七.四公尺,堰頂
標高八十七公尺,於右岸設固定輪式排砂閘門二座,每座寬十公尺
,高四.三公尺,底檻標高八十三公尺,由右向左編號為第一號及
第二號閘門。
四、溢洪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全閉,於實施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或檢修維護必要時開啟。
(二)在溢洪道放水流量小於九百秒立方公尺時,閘門之開啟順序原則為
第二號、第三號及第一號閘門,第一號閘門為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第二號閘門為三百秒立方公尺,第三號閘門為三百五十秒立方公
尺。關閉順序與開啟時相反。但須緊急運轉時,閘門操作順序不在
此限。
(三)溢洪道放水流量大於九百秒立方公尺時,三座閘門之操作應維持同
一開度,但為因應設計洪水、緊急運轉或水庫自低水位開始滯洪,
採取一座閘門自由溢流洩洪,應先全開第二號閘門;採兩座閘門自
由溢流洩洪,應先全開第一號及第三號閘門。前述第二號閘門全開
後,擬再增加放水流量,應循第三號、第一號閘門之順序全開。
(四)閘門在每年十一月至次年五月間,應每月維護檢修一次;六月至十
月間,應每週維護檢修一次。維護檢修時,閘門開啟至一公尺開度
,再關至全閉。但水庫水位在標高二百十一公尺以上時,不辦理維
護檢修之啟閉。
(五)溢洪道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一。
(六)緊急運轉時閘門流量及開度不受以上規定限制。
五、防淤隧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控制閘門:平時全閉,配合水庫防洪運轉、調節性放水或排除泥砂
時開啟。
(二)維修閘門:平時全開,於控制閘門需要檢修維護時關閉之。
(三)控制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二。
(四)閘門開度每小時得調整一次,緊急運轉時不受此限。
六、取出水工閘門操作規定:
(一)取水塔閘門:
1.發電放水路取水閘門:平時開啟,於壓力鋼管、水輪機受損或壓
力鋼管及發電機組檢修維護時全閉。
2.永久河道放水道取水閘門:平時開啟,於永久河道放水道或出口
射流閘門及環滑閘門檢修維護時全閉。
(二)發電放水路尾水閘門:平時開啟,於發電機組檢修維護時全閉。
(三)永久河道放水道放水閘門:
1.射流閘門:為控制閘門,平時全閉,於發電機組檢修維護、水庫
水位低於標高一百七十一公尺無法發電放水、配合水庫防洪運轉
、調節性放水或排除泥砂時開啟。開啟時可單閘操作或雙閘同步
操作。射流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三及附圖四。
2.環滑閘門:為維修閘門,平時全開,於射流閘門需要檢修維護時
關閉之。
七、東口導水堰排砂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全開。
(二)於實施防洪運轉、因地區性陣雨使進水流量超過東口導水堰進水口
之最大容許進水量、水流含砂濃度過高、特殊情況洩放水量無法進
入烏山頭水庫、供應下游用水時或沖除泥砂或淤積之雜物,應予開
啟。
(三)閘門開啟順序以優先開啟第一號閘門、再開啟第二號閘門;關閉順
序與開啟時相反。
八、各水門操作方式如下:
(一)溢洪道閘門:以現場電動操作為原則,並得以大壩閘控室遙控電動
操作。
(二)防淤隧道閘門:以現場電動操作為主,以遙控電動操作為輔。
(三)取出水工閘門。
1.發電進水口閘門:平時以遙控電動操作,檢修設備或測試時改為
現場電動操作。
2.永久河道放水道進水口閘門:現場電動操作。
3.發電尾水閘門:現場電動操作。
4.永久河道放水道出口射流閘門及環滑閘門:現場電動操作。
(四)東口導水堰閘門:現場電動操作。
九、放水警報之配合操作規定如下:
(一)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經溢洪道、防淤隧道或取出水工放水
至下游時,於預定放水前二小時,應對下游發布放水警報至開始放
水後三十分鐘止,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
(二)曾文發電廠開始取水發電或開啟防淤隧道閘門、永久河道放水道射
流閘門前一小時,由曾文發電廠實施放水廣播。
(三)開啟溢洪道閘門、防淤隧道閘門、永久河道放水道射流閘門及曾文
發電廠實施發電放水後,閘門開度之調整或增減放流量時,不再發
布警報、廣播、通知或通報。
(四)東口導水堰溢流或放水至下游河道前一小時應對下游河道實施放水
廣播。
十、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十一、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十二、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
變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