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曾文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曾文水庫(以下簡稱本水
    庫)所攔蓄曾文溪水源,以達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
    力用水、工業用水與防洪等多目標功能及確保水庫安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為管理機關,
    負責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嘉義縣曾文溪主流柳籐潭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防淤隧道。
(四)取出水工:
      1.取水塔。
      2.發電放水路。
      3.永久河道放水道。
(五)發電廠。
(六)東口導水堰。


四、本水庫之運用係以年用法為基準,自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底止
    為蓄水運用週期。


五、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
      水力用水與工業用水標的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因應颱風或豪雨,經由溢洪道、防淤隧道或取出水工放
      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緊急情況,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威脅公眾
      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基準供水量:依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串聯運用所擬定一年中各用水
      標的各旬計畫基準分配供水量。
(五)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或蓄水量劃定界
      線,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六)上限: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量。
(七)下限:一年中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有效蓄水量之和處於可依基準供
      水量分配之最低蓄水量。
(八)嚴重下限:一年中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有效蓄水量之和處於嚴重缺
      水狀態之水量。
(九)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時。
(十)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
      域時。
(十一)超大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對嘉義地區發布豪雨特報,且可能發
        生超大豪雨,或颱洪事件預測之本水庫集水區總降雨量達六百公
        釐。
(十二)洪峰流量:當次洪水過程中,至調整防洪運轉放水流量時已發生
        之最大瞬時流量。
(十三)放水流量:經由溢洪道、防淤隧道及取出水工放水之總放水流量
        。
(十四)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或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
        時,經由溢洪道、防淤隧道或取出水工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
        位之放水。
(十五)自由溢流:溢洪道閘門開啟至未接觸水面之流況。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六、本水庫正常滿水位值自五月上旬至八月下旬為標高二百二十八公尺,
    九月上旬至九月下旬為標高二百二十九公尺,十月上旬至次年四月下
    旬為標高二百三十公尺。


七、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應與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之
    烏山頭水庫串聯運用。


八、本水庫洩放之水,除供楠西、玉井地區家用及公共給水及下游水權人
    使用外,均由東口導水堰攔截,經東口進水口導至烏山頭水庫調節後
    ,由水利會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標的之計畫需要
    放供。


九、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應依據水庫運用規線執行,其運用規線在各旬初
    之水量規定如附表一,規線示如附圖一。


十、本水庫蓄水利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蓄水量超過上限時,得視各標的需要,超量供應。
(二)蓄水量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應按各標的基準供水量供應。
(三)蓄水量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家用及公共給水按基準供水量供
      應,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水量則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七十五供應
      。
(四)蓄水量在嚴重下限以下時,家用及公共給水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
      八十供應,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水量則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五十
      供應。
(五)依第三款至第四款規定縮減各標的用水,水庫蓄水仍不敷分配使用
      時,應視當時情況,依各標的縮減方式再縮減分配供應,或由南水
      局、水利會、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等
      協商辦理。
(六)依第三款至第五款各標的用水不同打折率之差異水量以移用水量補
      注之。


十一、本水庫洩放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之水量,應
      經由曾文發電廠發電後放出。但不能或不宜經曾文發電廠放水,或
      發電放水量不足農業用水需要時,得由永久河道放水道放水。


十二、本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上限以下洩放水量時,不得使東口導水堰溢流
      。但逾上限且烏山頭水庫水位標高超過五十七.五○公尺、東口導
      水堰水流含砂濃度過高或特殊情況洩放水量無法進入烏山頭水庫時
      ,得在東口導水堰溢流。
      本水庫之放水應維持烏山頭水庫之水位在標高四十五公尺以上,並
      應防止溢流。但為調節性放水、實驗、緊急情況等特殊者不在此限
      。


十三、南水局與水利會應在水庫運用年度開始前共同協商擬定年度供水計
      畫。


十四、曾文發電廠應配合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所需水量
      運轉發電,所發電量按合約售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本水庫給水以供應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地區內所需家用及公共
      給水與工業用水之原水為限,影響農業用水時協議計價補償;公共
      給水之原水,應售予自來水公司。但自來水公司尚未供水地區,得
      由本水庫供給原水;工業用水之原水,以不妨礙自來水公司給水計
      畫為原則,由南水局專案報本部核准後供應之。
      給水用戶應與南水局簽訂供水契約後由本水庫按約供水。移用其他
      標的分配水量時,應先徵詢該標的同意並預先擬定移用水計畫,送
      南水局及水利會參考配合運用或輸送。如供水需利用水利會之設施
      時,應洽得水利會同意。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十六、本水庫防洪運轉依下列規定執行:
  (一)當本水庫於颱風、豪雨、超大豪雨情況或蓄水量超過運用規線上
        限時,為增加本水庫滯洪容積,得執行調節性放水,唯其放水流
        量小於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二)超大豪雨情況時,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百二十三公尺,或水庫水
        位及進水流量達到附表二之條件,得開始防洪運轉。
  (三)未達超大豪雨情況時,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百二十六公尺,或水
        庫水位及進水流量達到附表三之條件,得開始防洪運轉。


十七、防洪運轉在洪峰通過前,放水流量超過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時
      ,放水流量之增加率應小於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放水流量
      應小於最大進水流量。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達到附表四之設計洪水
      情況時,得依本要點及水門操作規定允許之最大流量放水。


十八、防洪運轉在洪峰通過後,當水庫進水流量小於已發生洪峰流量之八
      成流量,放水流量不得大於進水流量之洪峰流量。


十九、本水庫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停止防洪運轉:
  (一)依第十六點第二款規定開始之運轉,水庫水位未超過標高二百二
        十三公尺,且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低於附表二之條件。
  (二)依第十六點第三款規定開始之運轉,水庫水位未超過標高二百二
        十六公尺,且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低於附表三之條件。
      洪峰通過後,得適時調整水庫放水量以增加攔蓄水庫進水流量,以
      利後續蓄水利用與防淤操作。


二十、南水局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時,應於放水開始二小時前,廣
      播放水警報,並以電話及傳真通報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六河
      川局、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水利
      會,迅速轉知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二十一、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之第一小時放水流量以小於一百五十
        秒立方公尺為原則,以示警告。
        若玉井中正橋水位高於該橋在集水區降雨發生前之水位三.五公
        尺,或走馬瀨橋水位高於該橋在集水區降雨發生前之水位三.五
        公尺,得免除執行警告性放水。


二十二、防洪運轉時,放水流量達五千五百秒立方公尺時,曾文發電廠應
        停止發電。


二十三、為排除進水口附近淤砂或增加排除洪水來砂,得使用永久河道放
        水道、防淤隧道放水。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二十四、本水庫發生可能危及壩體安全之緊急情況,應實施緊急運轉。


二十五、緊急運轉時,放水量視緊急情況而定,在不危及壩體安全範圍內
        ,得實施調節性放水,有潰壩之虞者,放水流量得超過二千二百
        五十秒立方公尺。


二十六、本水庫有潰壩之虞時,應立即發布警報與洩洪。


二十七、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陳報本部水
        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