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調國內重要原物料供需,掌握國內外物價情
勢,以利產業及經濟發展與穩定國內物價,特設經濟部原物料供需協調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有關國內外重要工業原物料及產品(產業)供需與價格情勢之研究分
析事項。
(二)有關國內外重要工業原物料及產品(產業)供應之協調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原物料供需及價格問題之協調處理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
,其他成員包括:
(一)工業局局長。
(二)貿易局局長。
(三)能源局局長
(四)礦業司司長。
(五)水利署署長。
(六)國營會執行長。
(七)統計處統計長。
(八)研發會執行秘書。
四、本小組成員分工如下:
(一)工業局:重要工業原物料、產品供需及價格情勢之研究分析與協調處
理事項及受影響產業之調查分析事項。
(二)貿易局:國際重要原物料、工業產品供需與價格情勢之調查研究事項
及重要原物料、工業產品進出口情勢之調查處理事項。
(三)能源局:油品供需與價格情勢之調查研究事項及處理事項。
(四)礦業司:重要礦業原物料供需情勢之掌握分析與協調處理事項。
(五)水利署:河川砂石供需情勢之掌握分析與協調處理事項
(六)國營會:部屬國營事業原物料供需情勢之掌握與協調處理事項。
(七)統計處:國內總體物價情勢之研究分析事項。
五、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六、本小組處理事項有涉及其他部會職掌者,得召集跨部會會議,邀請相關部
會副首長協商討論。
相關部會所涉之事項包括:
(一)經建會:有關總體物價情勢之分析事項。
(二)內政部:有關營建業及其原物料相關供需處理事項。
(三)交通部:有關物資流通及運輸之處理事項。
(四)財政部:有關關稅及關務問題之處理事項。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公共建設料源及價格之協調事項。
(六)公平會:有關市場交易秩序之維護事項。
七、本小組得設立工作分組,處理個別產業有關事項;工作分組會議由分組主
辦單位召集,應視供需情勢機動召開;會議結論並應陳報本部部長核定。
八、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本部預算項下支應之。
十、本小組召集會議時,幕僚作業由本部研究發展委員會擔任。
十一、本小組之運作將依照情勢發展需要,隨時因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