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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0: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玉峰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玉峰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啟用
    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曾文溪下游臺南市山上區附近,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為管理機構,並由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
    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活動堰長:一百公尺,寬十一公尺,堰頂標高十‧四公尺設橡皮壩
      四座,由左岸至右岸依序編號一至四號,一號為排砂道,基座標高
      七‧五公尺,長二十九公尺,二至四號為排洪道,基座標高八公尺
      ,二、四號長二十九公尺,三號長十公尺,堰頂標高十公尺,自動
      流倒伏高度○‧四公尺。
(二)固床工:長六十五‧五公尺,寬九十五‧五公尺。
(三)魚道:長三十九公尺,寬二公尺,坡度一比十五。


四、本水庫各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排洪道:
      1.平時關閉。
      2.操作以一座為原則,必要時可同時操作二座。
      3.排洪倒伏程序:當水位高於標高十‧三公尺時,進行排洪操作,
        若水位未消退,排洪道橡皮壩依序(三號、二號、四號)進行排
        氣倒伏作業。
      4.攔水起立程序:當水位低於標高十公尺,先由四號壩充氣起立攔
        水,俟完全起立後若水位仍未達標高十公尺,則再依序繼續起立
        二號壩及三號壩。
(二)排砂道:
      1.平時關閉。
      2.本水庫上游山上淨水場取水塔進水口前庭、攔污柵檢查維修等需
        要降低水位時,以手動倒伏操作。
      3.當川流水濁度超過二千 NTU  影響取水時,以手動倒伏操作,排
        除山上淨水場取水塔進水口前庭之淤砂。
      4.排砂倒伏程序:當水位高於標高十‧四公尺時,排砂道橡皮壩排
        氣倒伏,進行排洪與排砂。
      5.攔水起立程序:當排洪道均起立,水位仍低於標高十公尺,排砂
        道橡皮壩充氣起立攔水。


五、排洪道、排砂道橡皮壩設有電動自動操作裝置,自動起伏操作,必要
    時可在本水庫管理室內手動操作。橡皮壩操作以單獨操作為原則,必
    要時可連動操作。


六、各橡皮壩如有開啟或關閉之動作時,操作完畢後確實記錄。


七、橡皮壩因進行防洪運轉即將倒伏前,應對下游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
    依本水庫運用要點之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


八、本水庫各項設施應定期檢查維修,並將辦理情形確實記錄。


九、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