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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委託服務計畫執行情形訪查作業說明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年度委託服務計畫經抽驗、訪談
    及查核,以提昇計畫成果品質及執行績效,特訂定本作業說明。
二、本署應於年度開始後,簽報署長或其授權人員組成訪查小組,辦理訪
    查行前會議與檢討會議,執行訪查工作,撰寫、彙整相關訪查表格與
    報告,簽報、函送訪查結果,追蹤受訪查單位就缺失所採行之改正措
    施與成效,彙編訪查報告書等事宜。
三、訪查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另
    置訪查員若干人,由本署綜合企劃組、秘書室、主計室及相關業務組
    室遴派,當年度訪查廠商時,再增列政風室遴派訪查員。
    前項訪查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署綜合企劃組擔任。
四、本署年度委託服務計畫之訪查對象,由幕僚單位依據下列原則先行篩
    選後,提報訪查行前會議確認:
  (一)單一年度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委託服務計畫。
  (二)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之委託服務計畫,經稽催後仍未依期限改進者。
  (三)計畫主持人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達二項以上之委託服務計畫。
  (四)委託服務計畫屬三年以上延續性計畫者,於第三年納入訪查。
  (五)未能依限填報本署委辦計畫管理系統及受託單位計畫暨績效指標填
      報管理系統之委託服務計畫,經稽催後仍未依期限改進者。
  (六)其他需要訪查之委託服務計畫。
    前項委託服務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需經訪查行前會議確認,應
    即列為訪查對象:
  (一)經本署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認應進行訪查者。
  (二)幕僚單位認為有異常,需要進行訪查,經簽奉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可者。
五、訪查事宜,包括書面文件審閱及赴現場訪談查證,其作業要項及流程
    如下,詳「訪查作業流程圖」。
(一)訪查行前會議:確認訪查之計畫、對象、項目、各類表格及排定年度
    訪查行事曆等。
(二)前置作業:幕僚單位於訪查前填寫「訪查通知表」函送受訪查單位,
    必要時,得請受訪查單位準備書面資料,於訪查前五日先行送幕僚單
    位彙整。
(三)執行訪查:赴受訪查單位實施實地查證前,得視需要先採書面審閱辦
    理(得請本署相關督辦及主辦單位提供意見)。實地查證時,得邀請
    本署相關督辦或主辦單位派員參加,受訪查單位應協助或配合準備場
    地或人員支援等相關事宜。
(四)檢討工作:將訪查發現之缺失送請受訪查單位改正,必要時得召開檢
    討會議。
(五)後續工作:追蹤、列管受訪查單位改正情形,並於年度結束後,就訪
    查辦理過程、發現之缺失、改正情形與注意事項等,彙編訪查報告書
    ,陳報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送交本署相關督辦及主辦單位參辦。
六、依據訪查結果,就各受訪查單位執行成效進行評估,並予本署相關人
    員適當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