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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工業鍋
  爐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
  蒸汽,以減少煤、重油使用量及改善空氣污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共同分攤支
  應,並由本部統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工作。
    為辦理本要點補助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用由本部支應。
三、申請單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向本部工業
  局申請補助經費。
    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止。
四、適用範圍:
  (一)領有有效工廠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之工廠,且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及
    其負責人均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二)工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使用液體(不含柴油)、固體燃料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
     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
     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之費用。
        2.使用柴油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
     性氣體燃料,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之費用
     。
  本要點所稱既存工業鍋爐,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完成建造
  、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以液
  體、固體燃料加熱於水、熱媒,致產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或熱能之設
  備。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下列二項編列補助經費,協助使用液體、固體燃
  料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
  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
    (一)工業鍋爐相關設備費用:包含改造或汰換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柴油
    之工業鍋爐設備、更換燃燒器、更換或裝設相關燃燒控制系統等,每
    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設備改善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五十
    萬元為上限。其中本部及環保署各支應補助費用百分之五十,且各以
    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上限。
    (二)管線費用:改採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包含衍生之自用戶計量表至管線
    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鋪設,以及使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蒸汽自用戶
    計量表至廠內既設蒸汽管銜接點間之蒸汽管線,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
    額為管線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其中本部
    及環保署各支應補助費用百分之五十,且各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本要點補助款應完全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
六、作業時程與流程:
  (一)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生效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必要時本部得通知直
    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第二次提案申請。
  (二)核定之補助金額由本部工業局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出下列資料向本部工業局申請:
  (一)檢具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提案彙整表。
  (二)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書,包含各申請補助年度之補助計畫。補助計
    畫書以一百頁為限,並應以A4尺寸及直式橫書(由左至右)製作,其
    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目標說明:分別說明各申請補助年度預計達成的工作目標,以及達
     成目標過程中可能面臨之限制因素,並以量化方式呈現。
        2.現況分析:申請一百零七年度至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者,說明轄內工
     業鍋爐現況,包含工業鍋爐數量、使用燃料種類、天然氣管線布設
     情形及後續規畫。
        3.工作執行內容:申請一百零七年度至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者,說明推
     動轄內工業鍋爐改善之細部規畫、推動策略、執行方式等,以及執
     行成效查核管理做法,並分析計畫執行可能遭遇之困難及因應方案
     。
        4.預定進度:分別詳列各申請補助年度預計執行進度及實施內容查核
     點,並繪製各年度計畫工作進度期程表。
        5.預期成效:說明計畫可達成之量化指標及質化效益,包含減煤量、
     減油量、減碳量,以及空氣污染物(TSP、SOx、NOx、VOCs)排放減
     量等。
        6.經費預算說明:分別填寫各申請補助年度補助計畫編列之各項經費
     明細及用途,且應包含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費用及行政作業費用。
八、計畫審查作業:由本部工業局籌組審查會,依執行工作量、經費需求、合
  理性及可行性進行審查。
九、計畫執行與管理考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成立「工業鍋爐改善
  推動小組」並由各縣(市)秘書長層級以上擔任召集人,負責推動轄內工業
  鍋爐改善工作及辦理補助相關作業。但核定之補助工業鍋爐座數每年少於
  十座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考量是否成立推動小組。
    (一)經費撥付條件:
        1.各年度第一期款於本部工業局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補助契約
     後,憑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附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由本部工業
     局撥付當年度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五,以及核定之行政作業費
     用百分之八十五。
        2.各年度第二期款於當年度核定補助金額支用達百分之三十,且直轄
     市、縣(市)政府核定轄內工廠申請案件預定補助金額累計達當年度
     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四十時,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執行進度
     管考表、經費累計表、補助工業鍋爐清冊及檢附收據,經本部工業
     局審核同意後,續撥當年度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
        3.各年度第三期款按實際支用金額結算,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
     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將經費結報表、成果報告書、公款補助團體
     私人情形表、補助工業鍋爐清冊及檢附收據函送本部工業局辦理計
     畫結案,經本部工業局審查同意後,按實際結算金額扣除已請款金
     額後撥付,但撥付總額不超過當年度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十五及行
     政作業費百分之十五。
    (二)管考資料填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補助計畫核定後,應定期檢送
    下列資料予本部工業局。
        1.每三個月填報計畫執行進度管考表。
        2.每月填報申請、受理、核撥件數表。
    (三)如有重複接受相同經費來源補助或實際執行情形與核定內容不符者,
    本部工業局得撤銷或廢止該項計畫之補助,並追繳已撥款項。
    (四)補助經費以辦理核定計畫項目為限,如經費有賸餘或其他收入時,應
    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併同經費結報表繳回,未依限期繳回者,列
    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五)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部工業局將視需要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
    協助、查核、評鑑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六)前項督導查核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查核結果函請受補助直轄
    市、縣(市)政府首長加強督導外,將列入紀錄供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
    參考。
十、本要點得依產業發展情形及預算編列額度,定期檢討修正,並以公告方式
  調整補助金額或終止補助;補助期間如年度編列之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