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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鏡面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鏡面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
    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臺南市南化區菜寮溪支流鏡面溪出口處,由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混凝土重力壩,壩頂標高一百四十五公尺,壩頂長一百二十
      公尺,正常滿水位標高一百四十三公尺。
(二)壩頂溢洪道:自由溢流堰,堰頂長八公尺,堰頂標高一百四十三公
      尺,設計排洪量十五‧五秒立方公尺。
(三)排砂道:位於溢流堰正下方,設弧形閘門一座,底檻標高一百三十
      公尺,寬度五公尺,高度二‧五公尺,設計排洪量一百四十秒立方
      公尺。
(四)取水工:位於壩體上游面,形狀為半圓形直立式,其頂部設操作房
      一座,進水井半徑一‧九五公尺,設有管徑二十公分進水閥門五個
      ,分五層取水,進水口底檻標高分別為一百四十一公尺、一百三十
      八公尺、一百三十五公尺、一百三十二公尺及一百三十公尺。


四、各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排砂道弧形閘門:
      1.平時關閉,於檢修維護、排洪操作或配合排砂時依附圖及附表開
        啟。
      2.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一百四十三公尺,得開啟弧形閘門實施排洪操
        作,惟最高放水量不得大於水庫進流量,放水量之增加率,亦不
        得超過水庫進流量之最高增加率。
      3.檢修維護或配合排砂放水時,閘門開啟最初十分鐘排放量應在二
        秒立方公尺以內,之後閘門開度每十分鐘以加倍流量排放。
(二)擋水閘板:排砂道弧形閘門上游側,三片擋水閘板平時處於開啟狀
      態,並固定於高程一百四十五公尺存放平台上。
(三)進水閥門:依水庫水位及水質狀況適當開啟各層閥門取水供淨水場
      處理。


五、各水門操作方法如下:
(一)排砂道弧形閘門:本閘門係以油壓啟閉滑動式操作,需由現場控制
      盤操作。
(二)擋水閘板:本閘板係垂直啟閉以固定式電動吊車操作,需由現場控
      制盤操作。
(三)進水閥門:以手動方式啟閉。


六、各水門放水時,應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發布放水警報,並通知或通
    報相關單位。


七、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應確實紀錄。


八、本水庫各水門檢查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九、本水庫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
    報本部水利署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