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南化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
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臺南市南化區曾文溪支流後堀溪上游,以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為管理機構,並由自來水公司第六
區管理處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中央心層分區滾壓土石壩,壩頂標高一百八十七‧五公尺,
壩頂長五百十一公尺,正常滿水位標高一百八十公尺。
(二)溢洪道:無閘門控制馬蹄型溢流堰接陡槽及跳斗,溢洪道長五百四
十三‧七五公尺,溢流堰頂長一百九十七公尺,溢流堰頂標高一百
八十公尺,設計排洪量四千三百三十二秒立方公尺。
(三)取水工:斜依式取水塔分四層取水,後接輸水隧道,設有以下閘門
:
1.取水口阻水閘門:取水口由上而下依序為第一、二、三及四號,
各取水口高差十三公尺,底檻標高分別為一百七十公尺、一百五
十七公尺、一百四十四公尺及一百三十一公尺,且設傾斜式固定
輪阻水閘門三座,依閘門導軌位置分為上層、中層及下層阻水閘
門,上層及中層阻水閘門均為寬三公尺、高四‧一公尺,下層阻
水閘門為寬三公尺、高四‧三公尺。
2.輸水隧道:鋼管部份直徑三公尺,長度八十一公尺,混凝土部份
直徑三‧四公尺,長度四百公尺。
3.擋水閘門:輸水隧道入口,設傾斜式固定輪擋水閘門一座,寬三
公尺,高四‧五公尺。
(四)出水工:位於輸水隧道下游末端,分為排水道及河道放水口等二個
出口,設有以下閘閥:
1.控制閘門:於排水道出口,設置垂直滑動式高壓閘門一座,寬二
‧五公尺、高三公尺,設計流量一百四十秒立方公尺;閘門開度
與放流量關係如附圖一。
2.備用閘門:為控制閘門之備用水門,位於排水道控制閘門稍上游
處,設置垂直滑動式高壓閘門一座,寬二‧五公尺、高三公尺。
3.何本閥:於河道放水口出口,設置錐套管式伸縮型何本閥一座,
控制下游河道水權放水量,內徑為○‧六公尺,設計流量五‧一
秒立方公尺;閥門開度及放流量關係如附圖二。
4.環滑閘門:為何本閥之備用水門,位於河道放水口何本閥稍上游
處,設置垂直滑動式環滑閘門一座,開口直徑○‧六公尺。
四、取水工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取水口阻水閘門:
1.視水庫水位及水質狀況操作各閘門。
(1)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一百七十四公尺時,可從一、二、三、四號
取水口取水。
(2)水庫水位於標高一百七十四公尺以下時,僅可從二、三、四號
取水口取水。
(3)水庫水位於標高一百六十一公尺以下時,僅可從三、四號取水
口取水。
(4)水庫水位於標高一百四十八公尺以下時,僅可從四號取水口取
水。
2.控制閘門開啟前,三座阻水閘門均應拉至水面以上之閘門固定架
放置,四個取水口均應保持全開位置。
(二)輸水隧道擋水閘門:
1.擋水閘門平時應放置在水面以上之閘門固定架上,於輸水隧道口
下游管路及閘閥需辦理檢查維修時關閉;其關閉應於控制閘門及
何本閥均先關閉後為之。
2.擋水閘門重新開啟前須先關閉控制閘門及何本閥,再啟動吊門機
拉開附設於擋水閘門內之充水閥,俟輸水隧道充水完成,確認閘
門上下游側水壓平衡後始可開啟。
五、出水工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控制閘門:
1.平時關閉,於緊急運轉或進行排渾作業時開啟。
2.水庫緊急運轉時,可配合操作放水以洩降水位。
3.本閘門開啟時應依以下四階段執行:
第一階段:零至二十分鐘內,閘門開度不得大於百分之十。
第二階段:超過二十分鐘而在四十分鐘內,閘門開度不得大於百
分之三十。
第三階段:超過四十分鐘而在六十分鐘內,閘門開度不得大於百
分之六十。
第四階段:超過六十分鐘以後,閘門全開。
(二)備用閘門:
1.平時全開,僅在控制閘門保養或維修時關閉,並代替控制閘門之
功能。
2.備用閘門必須在上下游側水壓平衡條件下開啟。除緊急關閉外,
備用閘門應確認在控制閘門完全關閉時,始得以操作關閉。
(三)何本閥:依據下游河道生態之基本放流量,啟閉閘門,調放下游河
道所需生態基本放流量。
(四)環滑閘門:
1.平時全開,僅在何本閥保養及維護時關閉,並代替何本閥之功能
。
2.環滑閘門必須在上下游側水壓平衡條件下開啟。除緊急關閉外,
環滑閘門應確認在何本閥完全關閉時,始得以操作關閉。
六、為加速降低原水濁度,維持淨水場正常供水,及減緩水庫淤積延長水
庫壽命,得依下列規定進行排渾作業:
(一)當水庫原水濁度過高時,得開啟取出水工實施排渾作業。
(二)實施排渾作業前二小時,應依本水庫運用要點第九點規定通知或通
報相關單位。
七、本水庫各水門可以現場及電動遙控兩種方式操作,其電源為市電並備
有緊急柴油發電機。
八、各水門放水時,應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發布放水警報,並通知或通
報相關單位。
九、本水庫各水門於開啟或關閉後,應將操作時間與開度紀錄於相關報表
中。
十、本水庫各水門檢查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十一、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
變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