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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化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南化水庫(以下簡稱本水
    庫)所攔蓄後堀溪及自甲仙攔河堰越域引水引取旗山溪水源,供應家
    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等標的用水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為管理機
    構,並由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臺南市南化區曾文溪支流後堀溪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
    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或有效蓄水量劃
      定界線,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二)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功
      能之需要。
(三)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自由溢流或其他放水設施
      放水之運轉。
(四)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
      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五)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六)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因颱風引進西南氣流之豪雨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七)上限: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量。
(八)下限: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最高水量。
(九)排渾作業:本水庫高濁度原水經由取出水工排放至下游河道之操作
      。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得與高屏溪攔河堰相互聯合運用。


六、本水庫運用規線分上限及下限,如附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在上限以上時,依據計畫配水量供水,並得視各地區用水
      需求增加調配之。
(二)水庫水位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依據計畫配水量供水,並得視高屏
      溪攔河堰取水狀況調整,以調配各地區之供水。
(三)水庫水位在下限以下時,視各地區用水需求量,與其他水源聯合運
      用機動調配供水,必要時應予打折供水。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七、本水庫滿水位標高一百八十公尺,最大可能洪水位標高一百八十五‧
    四六公尺。


八、本水庫溢洪道無閘門控制,水位超過標高一百八十公尺時,自由溢流
    。


九、本水庫防洪運轉分二階段操作,並依下列規定執行:
(一)溢流前階段:當發生颱風或豪雨情況時,且集水區開始明顯降雨,
      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一百七十五公尺以上,且水位仍持續上升時,緊
      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員應處理水情通報與準備溢洪警報發布、通聯作
      業事宜,並通知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甲仙攔河堰管理中心停止
      引水。
(二)溢流階段:在水庫自由溢流前二小時,應發布放水警報,於流量增
      加後,視實際情況持續發布之,並應通知自來水公司、本部水利署
      、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本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臺南市政府
      、臺南市消防局及臺南市警察局,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
      促請在下游河川區域活動民眾儘速離開。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運轉,危及壩體安全時,應依據下游
    河川狀況及水庫水位實施緊急運轉。


十一、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九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或通
      報時,應立即播放放水警報,並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十二、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陳報本部水利
      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