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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應用戶役政資訊辦理出進口人
    違反貿易法移送行政執行業務,確保資訊安全,防止不當使用,訂定
    本要點。


二、透過內政部開發之連結介面、電子閘門及資訊中介服務等應用軟體及
    作業程序,取得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之管理如下:
(一)使用單位之承辦人(以下簡稱使用者)應填寫資訊作業需求單,勾
      選相關系統功能,經單位主管核章後,向資訊中心提出申請,經核
      准後授權使用;使用者離職或職務調整前七日內,需提出停止使用
      申請。
(二)使用者僅能進行與申請內容相符之作業。
(三)使用者對其帳號及密碼負有保密之責,不得洩露與職務無關之人;
      密碼須於三個月內至少更換一次。
(四)使用者於網路連線作業完畢或暫離座位時,應即關閉查詢系統,以
      免遭他人冒用。
(五)資訊中心應指派專人管理相關伺服器軟硬體設施,以確保設備功能
      正常運作。
(六)本局申請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之使用者及其單位主管異動時,
      應函知內政部。


三、為保障民眾隱私及維護其權益,審慎利用戶役政資料並妥善保管,嚴
    防資料外洩,有關資料安全及管制作業規定如下:
(一)經授權取得之戶役政資料,僅供原申請目的使用,不得任意複印。
(二)戶役政資料檔案建置在可攜帶式儲存媒體上者,應覓妥儲置地點並
      上鎖管制;建置在個人電腦固定式硬碟上者,該部電腦應專用並上
      鎖;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限定使用範圍及權限。
(三)戶役政資料檔案建置在本局大型主機磁碟上者,應設置使用者代碼
      及密碼。密碼應保密,並定期更新,不得與他人共用。使用者職務
      異動時,接辦人應變更密碼管理。
(四)使用完竣且確無保存必要之檔案,應經簽報核准後銷毀。
(五)戶役政資料檔案之管理,應指定承辦人員,當承辦人員有數人時,
      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檔案管理人,並指定職務代理人。
(六)前款檔案管理人,應負責保管戶役政資料檔案及其相關表件,記錄
      所管理資料檔案每次使用之時間、人員及目的;其職務有異動時,
      應將所保管之戶役政資料檔案及其有關資料列冊移交。


四、督考查核及稽核作業如下:
(一)使用者經由網路連線查詢戶役政資料,應登記或列印使用記錄,其
      直屬主管應負監督之責,各單位使用記錄應按月彙整,經該單位主
      管核章後存查。
(二)使用者之直屬主管應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使用者所管理檔案之使用情
      形。
(三)政風室應會同資訊中心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內部稽核,使用單位應
      派員配合稽查作業,如有異常,查明後依規定查辦。
(四)提供機關實施稽核作業時,資訊中心、政風室及使用單位應派員配
      合稽查作業,並出示各單位使用記錄及相關表件,以供提供機關審
      查。


五、為確保作業有效性,使用單位應就戶役政法令、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
    展現況,每二年評估檢討一次。


六、不當使用戶役政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
    ,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或訴訟時,由使用者或本局依個資法
    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責,並得依個資法第三十條適用國家賠償法規定
    ;應負之行政責任,由本局議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