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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勞動部辦理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
    外勞案件之前期審查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案件資格及類別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特定製程案件:符合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
    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
    附表六指定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者為限。
    符合前項規定之獨資、合夥或公司,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本局提列申請案件
    ,案件如經本局核定後,不得申請變更。
    特定製程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得再次申請:
    (一)因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更動,致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變更,或
        最主要產品更動致行業別變更,並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六條規定,
        辦妥變更登記者。
    (二)逾勞動部「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規定」第二點申請文件期限,有再次向本局提列申請案件之
        必要者。
三、申請日期之認定,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準;親自
    至本局交付者,以本局收件日為準。
四、特定製程案件應備文件:
    (一)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申請表(M三四三表)。
    (二)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設備清單(M三四三A表)。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補辦之
        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
          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
        2.新購置機器設備可認定為勞動部審查標準第十三條附表六指定製程與
          產製品之機器設備,且未及刊登於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應檢附
          該等購置機器設備之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付款交單、承兌交
          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3.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公司合併變更登記者,其機器設備未及刊
          登於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須檢附合併契約
          ,及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辦理變更登記之財產清
          冊)。
    (五)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六)公司簡介、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七)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
        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符合前項第四款第二目規定者,應提供銷貨開立統一發票影本,以供查核。
五、機器設備之認定,以廠場為單位,其認定標準如下:
    (一)財產目錄或新購置之機器設備,以符合勞動部審查標準第十三條附表六
        指定製程為限。
    (二)同一公司有一個以上之廠場,得就同一財產目錄依廠場別分次申請。但
        財產目錄須明確註記機器設備歸屬廠場。
    前項機器設備之認定,以已交貨安裝完成,並應從事實際生產運作。
六、行業別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登載之產業類別,應符合勞動部審查標準第十三條附
        表六指定行業別及其定義內容。
    (二)應依公司簡介、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判定。
    (三)同一廠場具二個以上主要產品項目者,以產品占營業額比重最高者判定
        ,且必要時得依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之製成品產銷
        存明細表等進行主要銷售產品判定;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得以機械設
        備用途進行認定。
    申請前項第一款規定附表六指定A+(百分之三十五)等級之專業廠場者,全
    廠機器設備須僅單一從事印染整理、金屬鑄造、金屬鍛造、金屬表面處理,
    或金屬熱處理等製程。
七、本局各業務組就其主管之行業廠商所提之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應先行審
    查是否符合申請要件。如不符合申請要件而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廠
    商於發文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否准
    其申請。
八、完成前條文件查對,符合規定者,應備妥相關文件提報審查會議審查之。
    前項審查會必要時,得會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動力發展署)
    人員共同審查。
九、審查會議通過後之案件資料,函送勞動力發展署,並函復申請廠商;發文時
    副本抄送本局產業政策組。
十、審查會議審查後,未通過案件之處分,除應送達申請廠商外,並應副知勞動
    力發展署。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送交複審會議審查決定之:
      (一)審查會議對於申請案件適用本要點產生疑義。
      (二)本局各業務組與產業政策組對於申請案是否符合規定之意見分歧無法
          達成共識者。
      審查會議審查結果由本局各業務組依一般受理案件程序繼續辦理完成。
十二、複審會議由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與本局副局長,共同擔任會議主席。
十三、屬A+(百分之三十五)等級之初次申請案件,或依第二點第三項第一款因
      應最主要產品更動致行業別變更之申請案件,應赴廠查訪。另其他申請案
      件經審查會議或複審會議決議確實有查廠必要,或有其它特殊情形時,得
      會同勞動力發展署赴廠查訪,惟應製作查訪紀錄(如附件一),隨卷歸檔
      。
十四、製造業業者引進外勞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