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節水輔導大用水戶用水改善
措施,就達成實質節水改善成效優良者,給予獎勵,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獎勵對象為本部水利署輔導之大用水戶,依法設立公司
登記並營運二年以上,且採行本部水利署輔導節水計畫所
提出之節水方案或以其他方式進行實質節水改善者。
前項獎勵對象分下列兩組:
(一)領有工廠登記資料者,屬工業組。
(二)前款以外者,屬非工業組。
三、工業組者,節水投資金額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非工
業組者,節水投資金額須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但有下列
情形者,本部得取消其報名或領獎資格:
(一)二年內曾受本要點表揚者。
(二)報名前五年內有不法取水之行為。
(三)同一節水事蹟分別以不同單位名義報名。
(四)同一節水事蹟重複報名節約用水績優選拔。
(五)提供偽造、變造資料或不實或不完全陳述。
四、本要點之活動報名期間自每年八月至十月,並於十二月辦
理頒獎活動,報名及頒獎日期以公告為準。
五、參加者應據實填寫附件一及附件二之資料。
六、本要點評分方式,依其節水成效、投資成本及衍生效益三
方面給予不同權重之評分,詳如附表一。
七、評分方式分下列四階段:
(一)資格審查:由本部水利署依本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規
定審查參加者之報名資格,並檢視第五點附件一及附
件二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如有缺漏或誤繕應限期
通知參加者補正,未補正者以棄權論。
(二)初選:由本部水利署依參加者提供之書面資料,採節
水輔導改善獎勵評分標準表(附表一)評分標準給予權
重評分,並依評分結果排序,各組選出前七名入圍者。
(三)複選:由產官學者八位外聘專家及兩位本部水利署代
表共十名擔任評審委員,並由本部水利署其中代表一
名擔任召集人,邀集全體委員召開會議,確認現地勘
查作業流程與審查重點後,評審委員依第二點第二項
規定分二組,每組至少應有外聘委員二名及水利署代
表(或其代理人)一名,擔任現地勘查委員,辦理實地
勘查。
(四)決選:由本部水利署邀請全體委員召開決選會議,確
認排序名次。
八、獎勵方式
(一)特優獎:各組評分結果之前三名,頒予工業組每名獎
金新臺幣五十萬元,非工業組每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優等獎:各組評分結果之第四名至第六名,頒予工業
組每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非工業組每名獎金新臺幣
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