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以下簡稱本分處)經臺中市政府指定
為中港加工出口區之下水道機構,為防治區內水污染,並維持污水處理系
統之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用戶使用本區污水下水道,其廢(污)水水量計算方式如下:
(一)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每月計測所排放廢(污)水之水量未超
出該期間納管水量者,按該期間納管水量計算;每月計測所排放廢(
污)水之水量超出該期間納管水量者,按該期間計測水量計算,超出
該期間納管水量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部分,依規定加計使用費。
(二)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異常者或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校正期間,依前三
個月平均計測水量換算該期間之計測水量,與該期間納管水量二者比
較,取較大者計算。但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異常時間達三個月以上者
,依該期間自來水用量之百分之八十與該期間納管水量二者比較之。
(三)未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依該期間自來水用量之百分之八十與該
期間納管水量二者比較,取較大者計算。
(四)用戶未於規定期限或本分處通知期限內,提報廢(污)水累計型流量
計測設施校正結果送本分處備查者,該逾期期間(自逾期當日起算至
完成改善日止),按日以每日納管水量之二倍計算使用費。
(五)依用戶廢(污)水超出納管水質標準之排放水量,認定為異常水量,
其水量應以用戶廢(污)水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測計,並加計一日納
管水量計算;惟用戶如主動通報本分處前往稽查採樣者,得免加計一
日納管水量計算。用戶廢(污)水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異常(或未設
置計測設施)時,異常水量採每日納管水量按日計(未滿一日,以一
日計),並加計一日納管水量計算。
用戶取得納管使用證明後,倘有廢(污)水增、減需求,得分別視情形向
本分處辦理水量異動、聯接變更、納管暨聯接變更;並依核准異動或核准
變更後之水量計算使用費。
三、用戶使用污水下水道,應繳納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下:
使用費=Q×UQ+ 零點三×Qa×UQ+T+R
其中:
Q :為廢(污)水水量(立方公尺)。
UQ:為收費單價=新臺幣十二點二三元/立方公尺。
Qa:超出納管水量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之廢(污)水水量(立方公尺)。
T :為廢(污)水水質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物、重金屬、硝酸鹽氮、氨
氮、硫化物、氟鹽、氫離子濃度指數、硼及油脂超出納管水質標準時
之合計加計使用費,各水質項目之加計使用費依附表計算。前開加計
使用費,得按個別排放口分開計算。
R :為用戶違反中港加工出口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第十四點第一款
第三目及第四目者,其每次加計使用費係以用戶每日納管水量,並加
計一日納管水量後,再乘以收費單價計算之。
本分處得不定期派員採樣分析用戶廢(污)水水質及檢視用戶雨水下水道
,作為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計收依據。
用戶取得納管使用證明後,倘有廢(污)水增、減需求,得分別視情形向
本分處辦理水量異動、聯接變更、納管暨聯接變更;並依核准異動或核准
變更後之水量計算使用費。
四、本分處得依據污水處理系統所需建設、操作、維護及管理成本,適時檢討
收支情形後進行計收方式之調整,並報經濟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