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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企業在國際上建立並推廣自有品牌,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業務由本部委任本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辦理。


三、本要點貸款資金總額度為新臺幣三百億元,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
    簡稱國發會)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協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提撥專款支應或由承貸銀行自有資金
    支應。


四、辦理貸款之金融機構如下:
(一)本要點之貸款由銀行辦理核貸事宜。
(二)貸款資金由中華郵政公司支應時,該公司有權核定承貸銀行。


五、本要點所稱廠商,指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並依貿易法辦妥出進口廠商登
    記之公司。
    申請廠商應財務健全,債信良好。


六、本要點所稱自有品牌,指申請廠商所創立、使用並於我國或目標市場
    完成註冊之商標,或申請廠商所併購之國際品牌。
    前項所稱併購國際品牌,包括併購該品牌之商標權或併購擁有該品牌
    商標權之企業體。
    第一項所稱之併購,包括取得該商標之所有權或海外目標市場之使用
    權,或取得企業體之經營權或控制權。所稱之經營權,係指擁有該企
    業股份百分之五十以上;所稱之控制權,係指擁有該企業股份百分之
    二十五以上。
    所擬推動之產品應符合目標市場之安全、衛生及其他有關規定。


七、本要點之貸款應用於品牌推廣所需之下列事項:
(一)行銷推廣:指從事海外品牌推廣所需之行銷活動,包括:展覽、行
      銷委託、經銷商大會、記者招待會、廣告行銷、活動贊助、顧問諮
      詢、市場調查等相關支出。
(二)購買海外品牌商標權。
(三)通路布局:指從事海外品牌推廣所需之實體與虛擬通路布局,包括
      :實體通路據點擴張(土地及營業場所取得)、電子物流網路及服
      務之設備投資等相關支出。
(四)設計:指從事海外品牌推廣所必需之平面及空間設計、新產品或服
      務開發設計等相關支出。
(五)人才培訓:指從事品牌海外推廣培訓人才計畫所需之資金。
(六)營運週轉:指從事品牌海外推廣活動時營運週轉所需之資金,最高
      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七)其它有關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所需之相關支出,例如售後服務的
      設備投資等。
    前項貸款不限以款項撥貸為之,得包含承貸銀行所認可之其他授信方
    式及幣別。


八、每一計畫之貸款額度,視廠商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推廣計
    畫所需經費之百分之七十。但最近五年獲頒本部與品牌相關之獎項或
    獲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者,得提高至百分之八十。
    前項之貸款資金來源屬國發會自中長期資金提撥之專款者,其貸款額
    度以新臺幣三億元為上限。


九、廠商貸款期限視其財務狀況核定,最長不超過七年,含三年以內之寬
    限期。
    本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三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
    前項寬限期屆滿,承貸銀行得視申貸廠商實際需求給予展延六個月,
    惟以一次為限。


十、依本要點辦理貸款之實際利率由承貸銀行與申貸廠商雙方自行議定之
    。
    前項實際貸款利率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貸銀行加碼機動計息,
    銀行加碼以不超過百分之二為限。


十一、本要點之貸款,不論申貸廠商是否為中小企業,均得依中小企業信
      用保證基金之相關規定,移請該基金提供信用保證,每一申貸廠商
      依本要點獲得之信用保證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十二、申貸廠商如已依規定如期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依前點中小企業信
      用保證基金衍生之第一次第一年保證手續費將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
      基金按季向工業局申請支付。


十三、廠商應先擬具自有品牌推廣計畫書向工業局提出申請。工業局受理
      後應提交審查會審查。
      前項申請案工業局於提交審查會審查前,應踐行下列程序:
  (一)將計畫書送請專業機構進行財務診斷,但已取得金融機構同意承
        貸,且申貸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以內者,得進行簡易財務診斷。
  (二)就計畫書各項內容進行形式審查,必要時得洽包括駐外單位在內
        之相關機關,確認計畫書所載內容。
      第一項申請案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再移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
      理後續核保事宜,後續貸款由申請人向金融機構洽辦。如未取得金
      融機構融資,工業局得邀集承辦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申請人及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議共同協商處理。
      廠商所提自有品牌推廣計畫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符合本要點第五點資格之相關文件,文件應包含最近三年之財務
        報表。
  (二)符合本要點第六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產品於該廣告地區之預計銷售數量與競爭概況等。
  (四)所運用廣告媒體之詳細說明,包括媒體名稱、發行地區、發行對
        象,及運用期間、次數、估計費用等。
  (五)品牌推廣所需之行銷推廣、購買海外品牌商標權、通路布局、設
        計、人才培訓、營運週轉及其它相關計畫之說明。
  (六)符合第八點第一項得申貸百分之八十額度之證明文件。
  (七)符合第十二點已依規定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之繳納文件。
      廠商如係第二次以上申請貸款時,對前次推廣計畫執行情形應加以
      說明並對已貸尚未清償金額加以申報,以利審查貸款額度。


十四、工業局應組成審查會,負責本要點申請案之審查。
      審查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工業局局長擔任召集人,負責召
      集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國發會一人。
  (二)本部貿易局一人。
  (三)本部智慧財產局一人。
  (四)本部中小企業處一人。
  (五)工業局業務單位主管一人。
  (六)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一人。
  (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一人。
  (八)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一人。
  (九)臺灣精品品牌協會一人。
  (十)其他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審查會任務為審核申請案之准駁及貸款額度。
      審查會開會時,負責財務診斷之專業機構應派員列席;必要時得加
      邀承貸銀行、申貸廠商出席說明案情。
      審查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廠商申貸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內,經專業機構財務診斷評估具
      可行性者,審查會得採書面審查方式。
      前項書面審查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審查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審查會秘書業務由工業局負責。


十五、申貸廠商非經承貸銀行同意,不得變更貸款用途,如有違反約定者
      ,承貸銀行得按一般貸款牌告利率核計利息,或收回全部貸款。
      工業局應依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第十八點第三款規定配
      合考核各項執行績效;承貸銀行及申貸廠商應善盡協助之責。


十六、經承貸銀行核准貸款之案件,申貸廠商應自核准日起三個月內按計
      畫執行並動用第一期款;逾期未動支者,以違約論,應解除其貸款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