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協助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提升本國籍在職員工職
能並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鼓勵受影響企業讓在職員工利用多餘工時進修,以人才培訓取代減班休
息,辦理智慧機械與數位轉型等在職免費課程(以下簡稱免費課程)並提
供培訓津貼,以提升員工職能並穩定就業。
三、本要點所稱受影響企業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
夥登記、稅籍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
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任連續二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以前六個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
經主管機關、受主管機關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
實。
四、本要點所稱補助對象需符合下列條件,參加免費課程每人每小時培訓津貼
為新臺幣一百五十八元,須受訓滿三十二小時,一次核發津貼五千零五十
六元。
(一)中華民國國民,且為受影響企業之在職員工。
(二)由受影響企業統一造冊報名免費課程。
(三)每一受影響企業之在職員工領取培訓津貼總人數以二十人為限。
五、本要點之免費課程包含下列培訓類別:
(一)智慧機械相關培訓:智慧機械係指智機產業化及產業智機化,包括:
1.智機產業化:智機即智慧機械,也就是整合各種智慧技術元素,使
其具備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與自動排程等智慧化功
能,並具備提供整體解決方案及建立差異化競爭優勢之功能。
2.產業智機化:產業導入智慧機械,建構智慧生產線(具高效率、高
品質、高彈性特徵),透過雲端及網路與消費者快速連結,提供大
量客製化之產品,形成聯網製造服務體系。
(二)數位轉型相關培訓:本項所稱數位轉型係指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
導入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行動通信、雲端運算等新興技術,
對企業營運、生產、研發、人力資源等流程產生變化或影響,或整合
企業內外部資源拓展數位應用商機。
(三)其他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升級轉型相關專業技術培訓。
六、為辦理前點免費課程,本局得補助下列培訓單位辦理:
(一)依法在中華民國境內成立之製造業或相關技術服務業公協會。
(二)經濟部評鑑之財團法人。
七、符合第五點規定之免費課程,每一培訓單位以申請辦理二十班為限。每班
時數三十二小時、開班以二十人為原則,每班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二十二
萬五千元,其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
(一)人事費。
(二)材料費。
(三)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差旅費。
(五)委託勞務費。
(六)教育訓練費。
(七)推廣宣傳費。
其有下列教育訓練費之編列項目者,基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及教材費,依行政院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
(二)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等,依行政院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三)因培訓需要租用場地者,每班每天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四)教材印製及文具用品費,應依參訓人數及課程核實編列,每人每小時
最多編列新臺幣一百元,每班每人最高新臺幣六百元。
八、培訓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向本局提出培訓計畫申請書,申請補助。前述
申請期限本局另行公布之。
前項計畫至少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預期成果。
(四)辦理免費課程之詳細內容:至少需包含課程名稱、時間、地點、大綱
、講師及預定人數;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分配。
(七)培訓津貼之發放方式。
前項第六款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包括向本局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
及金額,如有其他經費來源,應一併載明。
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九、培訓單位申請辦理免費課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培訓單位不符第六點。
(二)免費課程不符第五點。
(三)未依前點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所提計畫不符同點第二項及第
三項規定,未於七日內補正。
(四)同一補助事項業依其他法令規定補助。
十、本局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下列事項,於預算範圍內,核定補助經費:
(一)申請補助事項之妥適性。
(二)計畫內容之完整性。
(三)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四)預期成果。
十一、本局辦理前點規定事項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行之。
本局辦理審查業務,得請培訓單位說明或派員實地評核;必要時,得委
託有關機關或機構協助進行財務審查。
十二、培訓單位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簽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
核准失其效力。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培訓單位得於本局核定補助計畫後,檢送本局所需預先撥付經費之相關
文件,申請預先撥付之計畫經費,其預先撥付比例,由本局依申請計畫
審核定之。
依第四點規定之補助對象,培訓單位應核實受訓時數,發放培訓津貼予
補助對象,其發放方式應列入申請計畫敘明。
第二項發放方式,得以撥付補助對象帳戶或現場發放等方式為之。非以
現場發放者,最遲應於七日內完成。
十三、培訓單位對本局撥付之補助款項應設立明細帳戶處理,專款專用,於辦
理計畫完竣後三十日內備具相關文件向本局申請核銷,補助款所生之孳
息、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及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第一項所稱相關文件如下:
(一)領據。
(二)支出原始憑證、經費分攤表及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補助對象之培訓津貼請領切結書,並檢附在職證明或已投保之勞健
保證明,以及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等文件。
(四)計畫績效成果。
十四、本局為審查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
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培訓單位不得拒絕。
受補助者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約定時間向本局提出工
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十五、遇原始憑證由培訓單位留存之特殊情況,培訓單位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
保存,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
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十六、培訓單位執行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
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改
善。
(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局通知期限
內改善。
(三)經本局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五)辦理採購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如有前項情形者,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培訓單位酌減
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十七、本要點所需相關申請書、切結書、領據、收支明細表、人員清冊、計畫
績效成果報告、授權使用書等文件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十八、本局得就本要點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回補
助款、追回培訓津貼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