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指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維護費用。
二、租購土地者,按下列規定徵收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一)崙尾區東區採單一費率,每平方公尺每月徵收新臺幣零點五四元。
(二)崙尾區西區採單一費率,每平方公尺每月徵收新臺幣一點三九一元。
三、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使用人得採預繳方式為之,一次預繳六個月期以上者,其費率按應繳總額百分之九十七點五計算。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費率逐年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上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與其前一年調整幅度之比率調整。
依 據:
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
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