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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妥適辦理有關採購相關事宜,以提升採購效率及功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採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視個案需要成立,其任務為協助審查下列事項:
() 採購需求及經費。
() 招標方式。
() 決標原則。
() 採購策略。
() 招標文件。
() 爭議處理。
() 底價審查。
() 標價偏低情形檢討。
() 其他與採購攸關之必要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本局主任秘書、秘書室主任及請購單位或履約管理單位主管兼任,並得由需召開本小組會議之單位,依個案需要簽請召集人指派法務單位主管、局內具專業能力之人員兼任,或遴選專家、學者聘兼之。
本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綜理審查事宜,秘書室主任擔任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事宜。
本小組委員,其不得有之情形及不得遴選為委員之情形,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之一及第五條規定。

四、本小組由請購單位、採購單位或履約管理單位依個案需要簽請召集人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並得通知本局主計、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經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行之。

五、委員應公正辦理審查。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六、本小組辦理審查,由提出召開單位指派工作人員,辦理簽核、通知小組成員開會、製作紀錄等行政作業。
前項紀錄,應由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全體簽名。

七、本小組於完成個案審查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本局之兼任委員、列席人員、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之委員及列席人員之出席費及審查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支給,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或辭職;本局發現時,應令其迴避或予以解聘。
前項人員,對於依本法規定須保密之事項,從其規定。
聘派委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列席人員時,應告知其就所審查之採購案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協助投標廠商;其任職之廠商,亦同。本小組審查之採購案,應於本局招標文件規定本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協助投標廠商;其任職之廠商,亦同。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