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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港加工出口區污水處理系統使用收費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以下簡稱本分處)經臺中市政府
    指定為中港加工出口區之下水道機構,為防治區內水污染並維持污水
    處理系統之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下:
    使用費=Q×UQ +零點三×Qa×UQ+T(COD、SS、重金屬、硝酸鹽氮
    、氨氮、硫化物、氟鹽及pH值超出納管水質標準之合計加計使用費)
    。
  其中:
  Q :為廢(污)水水量(立方公尺)。
  UQ:為收費單價=十二點二三元/立方公尺。
  Qa:超出納管水量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之廢(污)水水量(立方公尺
        )。
    T :為廢(污)水水質化學需氧量(COD) 、懸浮固體物(SS)、重
        金屬、硝酸鹽氮、氨氮、硫化物、氟鹽及 pH 值超出納管水質標
        準時之合計加計使用費,各水質項目之加計使用費依附表計算。
        前開加計使用費,得按個別排放口分開計算。
    本分處得不定期派員採樣分析用戶廢(污)水水質,作為污水處理系
    統使用費計收依據。


三、本分處得依據污水處理系統所需建設、操作、維護及管理成本,適時
    檢討收支情形後進行計收方式之調整,並報經濟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