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無自來水地區供水
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
經費申請及管考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
(一)依據本計畫,補助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
主管機關分別編列,經濟部水利署得視預算額度、執行進
度及申請補助案件多寡,檢討調整經費額度。
(二)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經費
補助最高比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直轄市、縣市政府
財力等級而定,第二級百分之六十五,第三級百分之六十
九,第四級百分之七十一,第五級百分之七十五,餘由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負擔。
三、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八條,申請人得於自
來水事業接水前或接水完成後,檢附所需申請文件,自行向接
水地點所在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四、申請案件核撥程序:
(一)接水前申請:民眾向自來水事業申請接水,自來水事業通知
民眾繳款時,民眾得出具補助申請書、補助款逕撥付自來水
事業同意書(如附件一、附件二)等文件,向接水地點所在之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二)接水後申請:民眾向自來水事業申請接水,先行繳費並完成
接水後,向接水地點所在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補助。
(三)申請案件:
申請案件按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各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
三十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經審查符合規定之案件
,應於受理後四十五日內,將補助款項撥付給申請人。
(四)其餘符合申請條件之申請案件:
各縣市政府應視經費執行情形按優先順序核撥給申請人,若
計畫經費用罄,符合資格但尚未補助之申請案則移列到下年
度計畫按優先順序辦理補助。
五、停止補助條件:各縣市政府年度補助經費用罄後,即停止辦理
補助。
六、經費撥款機制及保留核銷作業:
(一)第一階段經費撥付: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檢具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及已核章之
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三)送水利署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三
十。
(二)第二階段經費撥付: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已執行達已撥經費百分之七十者,應檢
具收據、已核章之請款明細表、經費累計表(如附件四)及提
送執行達已撥經費百分之七十之佐證資料(如補助申請人之申
請明細總表或配合接水前補助經費撥付自來水事業之公文)送
水利署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五。
(三)辦理尾款請領及核銷決算作業: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針對已執行補助案之決算,應檢具收據
、已核章之請款明細表、已核章之經費累計表(如附件四)及
核銷清冊(如附件五)送水利署辦理核銷決算作業,並得請撥
賸餘補助經費;另核銷清冊電子檔(如附件五)須於每年十二
月十五日前提送水利署,辦理後續經費核銷及繳回作業。
(四)保留作業:
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依實際受理情形(已於申請期限前申請
,惟當年度無法撥付之案件)提送保留申請表(詳附件六)及其
他佐證資料送水利署,辦理經費保留申請作業,並需於次一
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作業。
七、本計畫補助經費僅補助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工程經費,不包含路
權單位收取之路修費。
八、本署得於年度結束後對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補助案
之考核,考核事項如下:
(一)執行情形-各月執行進度超前與落後情況。
(二)查核情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執行期間之查核情形。
(三)經費運用情形-各工作項目之實支數。
(四)補助案件後續維護管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