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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空氣清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空氣清淨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
    法與能源效率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須符合國家標準 CNS 7619 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家用
      電動室內空氣清淨機(Air cleaner)。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1.空氣清淨機能源效率之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761
        9 規範內容要求。
      2.空氣清淨機於量測操作電力前,空氣清淨機內之電動機應於待測
        設備未裝設濾網之條件下,操作四十八小時,並經靜置至少四十
        八小時後,始得進行試驗。
      3.空氣清淨機產品具有如照明、光觸媒、負離子等附加性功能設計
        者,若照明及光觸媒等功能具有獨立開關,於測試時可予以關閉
        該等功能進行操作電力之量測。但負離子功能於測試時則需予以
        開啟該項功能,進行操作電力之量測。
      4.空氣清淨機需以產品出廠時之狀態進行測試,測試時不得以改變
        結構或更換濾材之測試機型送測。
      5.空氣清淨機於量測待機電力時,應包含所有附加功能。
(三)空氣清淨機能源效率基準:
      1.能源效率≧ 2CADR/W(Dust)(cfm/W)
      2.待機電力≦ 1W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
      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值及待機電力值。
(四)產品之實測能源效率值及待機電力值之數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
      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