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導所屬機關加強推動轄
管綠美化水岸土地認養工作,並鼓勵法人、機關(構)或團
體參與認養維護綠美化水岸土地,以提昇認養維護成效,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綠美化水岸土地,係指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中央
管排水設施範圍內或轄管水庫周邊土地已闢設完成之綠美化
場地。
三、辦理本要點考核工作,由本署成立考核工作小組,每年對所
屬機關及認養單位辦理一次定期考核,考核所屬機關推動認
養成效,及認養單位執行認養場地維護情形。
前項考核認養單位執行認養場地維護情形,依認養範圍與面
積大小,區分如下四組:
(一)認養面積達三十公頃以上者,為「全國型」。
(二)認養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未達三十公頃者,為「區域型」。
(三)認養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未達十公頃者,為「地方型」。
(四)認養面積未達五公頃者,為「鄰里型」。
第一項考核工作小組,由本署土地管理組負責幕僚作業
,並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召集人由本署副總工程司
兼任,綜理本推動小組事務;執行秘書由本署土地管理組組
長兼任,辦理相關業務;其餘成員由本署河川海岸組、水源
經營組、水利行政組及土地管理組等組室各薦派一人兼任,
並得視業務需要酌增其餘組室之成員。
四、認養單位執行認養場地維護情形,依下列項目考核:
(一)維護紀錄及民眾反應。
(二)場地利用程度。
(三)對水岸環境貢獻度。
(四)植栽與設施維護情形。
前項考核項目內容及評分方式等依附表一辦理。
五、各所屬機關推動認養維護成效,依下列項目考核:
(一)推動認養總面積。
(二)新增認養面積。
(三)對水岸環境貢獻度。
(四)認養場地植栽綠美化及清潔維護情形。
(五)簡報成績及資料建檔情形。
前項考核項目內容及評分方式等依附表二辦理。
六、考核成績優良之所屬機關及認養單位獎勵如下:
(一)認養單位:考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全國型認養單位,
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整;區域型認養單位,獎金新臺幣十
萬元整;地方型認養單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整;鄰里型
認養單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所屬機關:考核成績評定第一名者,最高記功一次;第二
名者,最高記嘉獎二次;其餘者,最高記嘉獎一次;且考
核分數均須八十分以上。
前項認養單位參與本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清潔維護工作逾半
年者,且經所屬機關考評初審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始納入
考核範圍,認養單位屬機關者,其獎勵措施比照所屬機關敘獎
方式。
第一項考核成績優良之所屬機關及認養單位名單,應公開於本
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