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淡水河流域臺北市轄外之河段
(以下簡稱本河段)防汛業務,設淡水河流域水情中心(以下簡稱水
情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水情中心任務如下:
(一)蒐集水文及災害資訊,充分掌控其情勢及相關戒備狀況,並適時通
報相關機關(構)。
(二)督導水利設施災害搶修(險)之應變事宜。
(三)發布水情通報及洪水警報。
(四)加強與相關機關(構)之聯繫協調,必要時提供或請求上級協助與
支援。
(五)由召集人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相關水(災)情。
(六)其他有關本河段防汛業務及相關資料蒐集分析事宜。
三、水情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指派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署第十河川局(以下簡稱十河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十河
局副局長兼任,相關工作由十河局及相關單位現有人員指派兼任之。
前述相關單位指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
及內政部營建署北區工程處、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及本署北區
水資源局,水情中心組織圖架構如附件。
四、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或各等級豪雨特報且警戒區域包含北部地區
時,水情中心分三級開設,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三級開設: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豪雨特報後,經水情中心研判或接
獲上級指示時,由十河局派員進駐水情中心輪值作業。
水情中心三級開設時,經十河局研判員山子分洪攔河堰前水位可能
超過六十二.五公尺時,由十河局派員進駐員山子分洪管理中心輪
值作業。
(二)二級開設: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豪雨特報且轄區內雨量站廿四
小時累積雨量超過二百毫米,或轄區內各雨量站三處以上達警戒值
每小時四十毫米以上有發生水災之虞,經水情中心研判或接獲上級
指示,由執行秘書協同水情、預報、水門及電機各組組長,並各派
一至三員進駐水情中心,處理相關事宜。員山子分洪管理中心另由
十河局派專人進駐作業。
(三)一級開設: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十二小時後仍未解除、豪雨特報
且轄區內雨量站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超過三百五十毫米,或轄區內
雨量站一處以上連續三小時達每小時四十毫米以上,有發生水災之
虞,經水情中心研判或接獲上級指示,由副召集人進駐水情中心,
並由相關單位派專人進駐作業。員山子分洪管理中心另由十河局派
專人進駐作業。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豪雨特報且二十四小時累積雨
量超過三百五十毫米後十八小時警(特)報仍未有解除跡象,經水
情中心研判或接獲上級指示時,由召集人進駐水情中心。
五、中央氣象局解除颱風警報、各等級豪雨特報、員山子分洪水位退至標
高六十二.四公尺或接獲上級指示後,經報請召集人同意後解除任務
編組。
六、水情中心應提供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本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有
關淡水河流域水文及災情資訊,並發布淡水河水情通報及洪水警報。
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十河局派駐塔寮坑抽水站人員應即到站執
勤,負責協助查察督導塔寮坑溪水門執勤業務,並立即回報水情中心
。
八、十河局派駐塔寮坑抽水站人員到達站後,應即檢視設施及週遭環境,
並協助觀測內、外水位及啟動試運轉設施,觀測及測試結果應詳細登
載於工作紀錄簿上,並立即回報水情中心。
九、本河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管理之水門及抽水站,應依既定水
門、抽水站操作準則及現場狀況應變操作,並應比照前項作業方式,
定時將操作狀況回報水情中心。如通訊系統中斷無法與水情中心聯繫
時,各工作人員應就現場情形自行判斷,並決定操作方式逕行操作運
轉。
十、水情中心應與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
內政部營建署北區工程處、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及本署北區水
資源局保持聯繫,相互交流水情資訊及防洪操作訊息,並應協調配合
,遇有爭議,應即陳報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處理。
十一、十河局派駐塔寮坑抽水站人員應於水情中心撤除後二日內彙整下列
資料,並回報水情中心:
(一)到勤人員。
(二)內外水位。
(三)設施狀況。
(四)實際操作紀錄。
(五)指令收受回報紀錄。
(六)通訊紀錄。
十二、水情中心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本河段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管理之水門及抽水站操作運轉所需人力及物力,
由各該負責單位自行調派;維護管理經費由本署籌應。
十三、水情中心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逾時工作部分得依相關規定報支加
班費或補休假。
十四、防汛期結束後,水情中心得將參與工作人員之績效列冊移請各該所
屬機關依規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