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鯉魚潭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
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苗栗縣三義鄉大安溪支流景山溪上,由本部水利署中區水
資源局(以下簡稱中水局)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閘閥如下(如附圖):
(一)大壩:中央直立黏土心層滾壓土石壩,壩高九十六公尺,壩長二百
三十五公尺,壩頂寬十公尺,壩頂標高三百零六公尺。
(二)溢洪道:鋸齒式自由溢流堰,後接明渠陡槽,溢流堰頂標高三百公
尺,總長度三百零三.六公尺,流入寬度六十六公尺。
(三)第一取水工
1.第一取水工:斜依式多段進水塔,包括取水口三處及進水口一處
,如下:
(1)取水口三處,由上而下底檻標高依序為二百九十公尺、二百七
十公尺及二百四十二.八七公尺,設固定輪阻水閘門二座,上
層阻水閘門寬三.六三公尺、高四公尺,下層阻水閘門寬三.
六公尺、高三.八二公尺,上層阻水閘門控制上層及中層取水
口啟閉,下層阻水閘門控制中層及下層取水口啟閉。
(2)進水口一處,長三.二公尺,寬四.二公尺,底檻標高二百三
十九.○五公尺,位於第一取水工下層取水口後方,為第一輸
水隧道起點,設固定輪擋水閘門一座,為第一擋水閘門,閘門
寬三.八九公尺、高四.六公尺。
2.第一出水工:位於第一擋水閘門下游,設輸水隧道一座及出口閘
閥室一座,如下:
(1)輸水隧道一座,為第一輸水隧道:位於第一擋水閘門之後,直
徑三.二公尺至二.六公尺,全長六百七十.二三公尺,末端
設直徑二.四公尺之第一蝶閥一座及直徑一.五公尺之生態放
流蝶閥一座。
(2)出口閘閥室一座,為第一閘閥室:位於第一蝶閥前分歧管上,
設直徑一.八公尺噴流閘門二座,每一噴流閘門上游側各設直
徑一.八公尺環滑閘門一座。
(四)第二取出水工
1.第二取水工:進水口一處,長三.二公尺,寬四.四公尺,底檻
標高二百五十一.一四公尺,為第二輸水隧道起點,設固定輪擋
水閘門一座,為第二擋水閘門,閘門寬四.五一公尺,高四.七
公尺。
2.第二出水工:位於第二擋水閘門下游,設輸水隧道一座及出口閘
閥室一座,如下:
(1)輸水隧道一座,為第二輸水隧道:位於第二擋水閘門之後,直
徑三.二公尺至三.○公尺,全長一百三十四.五四一公尺,
末端銜接第一輸水隧道,銜接處上游側設直徑二.六公尺之蝶
閥二座,由上游而下依序為第二蝶閥及第三蝶閥。
(2)出口閘閥室一座,為第二閘閥室:位於第二蝶閥前分歧管上,
設直徑二.○公尺噴流閘門一座,噴流閘門上游側設寬一.八
公尺、高一.八公尺之高壓滑動閘門一座。
(五)後池堰:混凝土自由溢流堰,堰高七.○公尺,長五十二.五公尺
,臨右岸依序設排砂道一道及排洪道四道;排砂道寬一○.五公尺
,設弧型閘門一座,寬九.五公尺,高五.○公尺,底檻標高二百
零二公尺;排洪道為自由溢流式,各寬一○.五公尺,溢流頂標高
二百零六.一公尺。
四、第一取出水工閘閥操作規定:
(一)第一取水工
1.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取水時,依水庫水位及原水濁度情形
,至少開啟一處取水口,必要時,得開啟二處取水口,水庫緊急
放水時,同時開啟三處取水口。
2.阻水閘門之啟閉及升降操作前,應先將下游第一噴流閘門關閉,
並俟阻水閘門升降定位後,始可操作噴流閘門開啟放水,阻水閘
門未做取水口阻水使用時,應吊升至水面以上之閘門固定架放置
。
3.第一擋水閘門平時應放置在水面以上之閘門固定架上,於輸水隧
道下游管路及閘閥需辦理檢查維修時,關閉第一擋水閘門。
4.維修操作:第一擋水閘門下閘前,應先將下游第一噴流閘門及第
一蝶閥關閉,使第一擋水閘門在靜水狀態下操作關閉,當第一擋
水閘門完全關閉後,下游各閘閥始可操作放水及辦理相關檢查維
修。
5.緊急搶修操作:
(1)第一擋水閘門下閘前,應先將第一取水口之上層及中層取水口
以阻水閘門關閉,下層取水口全開。
(2)將第一擋水閘門下降至標高二百五十公尺以上適當位置停駐。
(3)關閉第一噴流閘門及第一蝶閥。
(4)俟第一噴流閘門及第一蝶閥全閉後,再將第一擋水閘門下降至
全閉。
(5)開啟時操作程序相反。
(二)第一出水工
1.環滑閘門:平時全開,於噴流閘門無法正常啟閉或辦理檢修時,
以環滑閘門替代噴流閘門作為阻水之用時關閉。另除辦理檢修或
緊急關閉外,環滑閘門應確認在噴流閘門完全關閉時,始可操作
。
2.噴流閘門:平時全閉,於實施調節性放水、緊急放水、提供農業
用水、維持河川生態放流量或檢修相關閘閥設施時操作啟閉,放
水量最大為一百十六秒立方公尺。
3.第一蝶閥:平時全開,依據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需求,配
合第一擋水閘門操作啟閉。
4.生態放流蝶閥:維持河川生態放流量、農業用水調配操作、維修
檢查或配合各閘閥設施操作啟閉,平時開啟最大放流量為○.三
秒立方公尺。
五、第二取出水工閘閥操作規定:
(一)第二取水工
1.第二擋水閘門平時全閉,於實施調節性放水、緊急放水、提供家
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農業用水、維持河川生態放流量或檢
修相關閘閥設施時開啟。
2.第二擋水閘門啟閉前,應先將第二噴流閘門、第二蝶閥及第三蝶
閥關閉。
(二)第二出水工
1.高壓滑動閘門:平時全開,於噴流閘門無法正常啟閉或辦理檢修
時,以高壓滑動閘門替代噴流閘門作為阻水之用時全閉。另除辦
理檢修或緊急關閉外,高壓滑動閘門應確認噴流閘門完全關閉後
,始可操作。
2.噴流閘門:平時全閉,於實施調節性放水、緊急放水、提供農業
用水、維持河川生態放流量或檢修相關閘閥設施時操作啟閉,放
水量最大為八十九秒立方公尺。
3.第二蝶閥:平時全閉,因應供水需求調配操作、各閘閥相關設施
維修檢查或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時,配合第二擋水閘門及第一及
第三蝶閥操作啟閉。
4.第三蝶閥:平時全閉,因應供水需求調配操作、各閘閥相關設施
維修檢查或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時,配合第二擋水閘門及第一及
第二蝶閥操作啟閉。
六、後池堰排砂道閘門平時關閉,視實際淤砂情形開啟以排砂。
七、放水警報配合操作規定如下:
(一)溢洪道自由溢流或出水工緊急放水時,應於二小時前以國、臺、客
三種語言,向下游播放水庫洩洪警報(間隔為十至二十分鐘)。
(二)緊急放水及農業用水放水時,應先以少量放水示警,再視需要逐漸
增加放水量。
(三)水庫緊急放水過程之調整開度或增加放水量,得不再廣播或通報;
閘門狀態恢復全關再開啟時,仍應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八、本水庫各閘閥以現場操作為主,遠端遙控為輔等兩種操作型式。
九、本水庫各水門操作辦理啟閉日期、時間及情形均應明確完整紀錄。
十、本水庫各水門應依規定辦理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其成果並
應確實記錄建檔及辦理相關改善。
十一、本水庫遇緊急或異常狀況,中水局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並
應立即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