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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0: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鯉魚潭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鯉魚潭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
    蓄景山溪水源及由士林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士林攔河堰)引入大安
    溪水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及工業用水等用水標的使用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中水局)為管理機關,
    負責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苗栗縣大安溪支流景山溪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後池堰。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或
      工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之虞,情況危殆
      ,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或蓄水量劃定界
      線,以表示水庫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上限:本水庫蓄水位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位。
(六)下限:本水庫蓄水位處於缺水狀態之最高水位。
(七)嚴重下限:本水庫蓄水位處於嚴重缺水狀態之最高水位。
(八)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或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
      要,經由取出水工放水。
(九)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十)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最高水位為標高三百公尺。


六、本水庫在運用規線下,與石岡壩聯合運用調配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與
    工業用水。
    各標的用水人應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向中水局提出次半年用
    水計畫。


七、本水庫運用規線如附圖,並依下列原則供水:
(一)水庫水位高於上限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以計畫用水量供
      水並得超量供水。
(二)水庫水位在上限以下未達下限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最大
      以計畫用水量供水。
(三)水庫水位在下限以下未達嚴重下限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
      最大以計畫用水量百分之八十五供水。
(四)水庫水位降至嚴重下限以下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最大以
      計畫用水量百分之七十供水。


八、本水庫放水供應下游農業用水原則如下:
(一)鯉魚潭圳依其計畫用水量放水,但以該旬景山溪天然流量與該圳水
      權量兩者之小者為限。
(二)苑裡圳、日南圳、九張犁圳於士林攔河堰天然流量足夠時,依其計
      畫用水量供水,但於其天然流量不足時,該三圳依比例折減之分配
      水量供水。


九、中水局依第六點至第八點之供水,得邀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台電公司)、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臺中水利會)等單位所成立水
    源調配小組協商後執行。
    前項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需調用農業用水供應時,依本部農業
    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本水庫與士林攔河堰配合原則如下:
(一)台電公司卓蘭發電廠(以下簡稱卓蘭電廠)應將士林攔河堰每日引
      水資訊提供中水局。
(二)中水局於本水庫防洪運轉、檢查、維修或水質異常時,得視水庫水
      位情況,通知卓蘭電廠配合減少或停止引水。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十一、本水庫最高洪水位為標高三百零三.五公尺。


十二、本水庫水位達標高二百九十六公尺以上時,得視水庫水位、集水區
      雨量及入流量狀況,以取出水工進行調節性放水,並通知卓蘭電廠
      配合減少或停止引水。


十三、本水庫預期發生自由溢流或調節性放水前二小時,應發布警報,並
      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臺中水利會、苗栗縣政
      府、三義鄉公所、苗栗縣警察局、苗栗縣政府消防局等機關(構)
      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加強防範。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四、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之虞時,應實
      施緊急放水或其他必要措施。


十五、本水庫施行緊急放水,無法依第十三點規定通知時,應立即發布警
      報後放水。


十六、本水庫實施緊急放水時,得以取出水工放水降低水庫水位,並通知
      卓蘭電廠停止引水。


十七、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
      轉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