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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施政計畫管理作業規範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施政計畫管制作業之品質,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各種計畫定義如下:

(一)中程施政計畫:依據本局中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為四年之綜合策略計畫。

(二)長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長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超過六年之個案計畫。

(三)中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本局中程施政計畫,並配合長程個案計畫,訂定期程為二年至六年之個案計畫。

(四)年度施政計畫:就本局會計年度內應辦理事項所編訂之綜合策略計畫。

三、本局各業務單位應依據本局中程施政計畫所列重要工作項目,訂定中程個案計畫,以納入本局年度施政計畫中,並與概算書結合,列入年度重要個案計畫項目列管。

四、年度重要個案計畫管制分為行政院管制(簡稱政院管制)、部會管制及機關自行管制(簡稱自行管制)三級(以下簡稱三級管制計畫),其分級管制原則依行政院及經濟部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局辦理年度施政計畫之管制作業,分別由各業務主辦單位及研考單位,就列入年度重要個案計畫項目列管之計畫,辦理下列作業:

(一)提報分級管制選項及計畫項目。

(二)提報三級管制計畫年度作業計畫。

(三)依管考週期(政院管制及部會管制為每季,執行進度落後則回復為每月,至進度符合之次月,再調回每季;自行管制為每季)提報工作執行及預算使用情形。

(四)期終填報三級管制計畫年終評核報告。

前項作業之流程圖,如附件一。

六、本局各業務單位擬定中程個案計畫時,應同時辦理性別影響評估作業,提報計畫時,並應檢附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其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七、各業務單位填報作業計畫,應考慮對足以使計畫年度目標無法達成之可能狀況,加強落實風險評估、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

八、本局各計畫主辦單位執行三級管制計畫進度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討落後原因及提出因應對策,研考單位並得適時提出管考建議:

()總累計進度落後幅度達百分之零點八(不含)以上。

()年度累計進度落後幅度達百分之四(不含)以上。

()年度經費累計支用比未達百分之九十五(不含)

九、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或經濟部對本局執行計畫進行實地查證所發現之問題,本局各計畫主辦單位應即研議解決,並適時尋求上級機關協助解決。

十、本局各計畫主辦單位對依規定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之計畫,應於當年度九月底前簽請局長同意後,運用施政系統提出計畫調整或撤銷之申請,並經管制層級核定後,據以修訂年度作業計畫,逾期不得提出申請。

十一、本局各計畫主辦單位或研考單位得於局務會議中,適時報
  告執行進度、應改善事項或需相關單位配合之事項,俾利
  計畫之推動。

十二、本作業規範須填報之相關資料,除另有規定外,應至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採用網路系統所定格式作業,並
  經單位主管核可後,通知本局研考單位辦理後續作業。
      涉及機密之施政計畫,得不採網路作業。

十三、本局施政計畫之管制作業,本規範未規定者,依行政院各
  管考機關及經濟部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