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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受理租稅優惠案件申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資格有違法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及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所稱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情事認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人:指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最近三年: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往前計算三年。

()各法律主管機關:指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

三、本局於一定期間內彙整申請人名單,並函請各法律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函復申請人最近三年內之違法事由、法律依據及裁罰內容。

前項所稱違法事由,係指符合下列情事者:

(一)申請人受各法律主管機關下列裁罰之一者:

1.經命歇業、撤銷或廢止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工廠之登記或食品業者登錄。

2.於同一年度因違反同一主管機關主管之環保、食品安全衛生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律,單次或累計被處新臺幣三百萬以上罰鍰;違反勞動基準法,單次被處新臺幣五十萬或累計新臺幣一百萬以上罰鍰。

3.全廠停工或全營業場所停業達一個月以上者。

4.部分停工或停業達三個月以上者。

5.經各法律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逾九十日、處分後自報停工、停業改善經查證非屬實或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之情事。

()申請人違法情節雖未達前款標準,但經各法律主管機關認定屬情節重大者。

各法律主管機關完成調查並函復本局後,發現申請人有前項違法事由新事證且經主管機關認定屬情節重大者,應另函送本局。

四、本局應召開審查會議,就各法律主管機關提出之申請人違法事由是否屬情節重大進行認定。

    審查會議應由本局局長或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各法律主管機關及原處
    分機關之代表為審查會議當然委員。

前項召集人為審查會議主席,除前項規定之當然委員外,非政府機關委員由具法律或產業專長之學者專家五人至十人組成,由本局自機關推薦學者專家,或自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或產業資深從業人士選聘。

五、審查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

    審查會議需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非政府機關委員須達出
    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開會。

出席審查會議委員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事由或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