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部水利署)為推動行政院核定之
「蓄水建造物更新及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辦理
水庫設施改善工程及安全評估工作、庫區清淤浚渫工程、蓄
水範圍保育工程、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等之執行與管考
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接受本計畫補(捐)助之各單位屬法人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
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適
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應受本部水利署監督。
三、補助金額最高為計畫核定之補助經費,其決算時,若補助經
費超出原核定補助經費,得報本部水利署同意增列補(捐)助
,否則超出部分應由受補(捐)助單位自行負擔。
四、年度執行之案件應以本計畫核定項目為原則,申請補助之各
單位原則於每年11月底前提報次年度需求,經本部水利署辦
理必要現勘及審查後核辦。惟遭遇天災重大災損或異常事件
影響其功能正常需緊急改善時,則將視本計畫經費動支情況
,適時納於本計畫中推動辦理。
五、受補助工程(作)執行之審核
(一)工程基本設計之審核:工程經費未達5,000萬元之案件,
工程基本設計由執行單位自行核定;工程經費達5,000萬元
以上低於5億元案件,應於實際規劃設計約達百分之30時,
檢送相關圖說與詳細經費概算,報由本部水利署辦理審議
覈實工程經費後代辦經濟部部稿核備,並副知該部研發會
、會計處及國營會。
(二)安全評估計畫書應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報經濟部核定。
六、案件經核定後,執行單位應依會議(或會勘)結論修正或辦理
設計及編製發包預算書,暨自行審定初稿及成立預算後依規
定辦理招標。另執行工程設計時,應秉持永續、節能減碳原
則及考量綠色環境內涵,以適當比例經費採用綠色工法、材
料或綠色能源相關產品。
七、請領補(捐)助款時,執行單位應檢附工程發包概況表(格式一)
、工程預算書副本1份、工程契約書副本1份、領款收據、請
款明細表(格式二)及執行進度表,並函知經費撥匯之金融機
構名稱、帳號(全部代號)及帳戶名稱,若執行單位為政府機
關另須檢附全部補助款之納入預算證明,依下列方式,由本
部水利署開具付款憑單逕撥。
(一)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發包後得請撥補助款之百分之一
百。
(二)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一千萬元以下者:發包後得請
撥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時,得再
請撥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即累計百分之六十);執行進度
達百分之五十時,得再請撥補助款之餘款。
(三)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發包後得請撥補助款之百分之三
十;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時,得請撥補助款之百分之三
十(即累計百分之六十);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得請
撥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五(即累計百分之九十五);整體案
件完成驗收結(決)算後,檢附驗收相關文件,請撥結(決)
算數與累計已撥付數之差額 。
前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工程(作)完成後如有孳息收入
,應繳回本部水利署俾解繳國庫。
八、工程(作)發包施作後,如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停工,須展
延工期時,應由執行單位檢附相關資料送本署備查。
九、施工後如有變更設計時,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工程金額
未超過原契約金額且不影響原核定計畫功能者,由執行單位
自行辦理後將變更設計預算書送本部水利署備查;修正施工
預算或變更設計如超出原契約金額,應將變更設計預算書送
經本部水利署同意後可於原核定補助額度內覈實辦理,超出
原核定補助額度之部分得報本部水利署同意適當補助增列,
否則超出部分應由執行單位自行負擔。
十、各執行機關(構)請撥各期之經費,其相關支出憑證由各執行
機關(構)妥善保存,併製作經費累計表(格式三),以備查核。
十一、執行單位應於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及決算後60日內,檢附經
費累計表2份、接受公款補助經費工作報告(格式四)及施工
前、施工中、施工後之照片、工程驗收證明書、工程決(結
)算書等文件一併送本部水利署核銷,如有賸餘款及其衍生
之罰款或其它收入等時,應併同繳還。
十二、工程發包施工後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停工,或施工期程
跨年度,確實無法於年度結束前完工並全數核銷(原則應分
段核銷),須保留至次年度繼續執行者,應於年度結束前填
具「歲出保留申請表」(格式五)2份連同契約或證明文件,
送本部水利署彙陳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保留款經核准後
始可執行,執行時不得變更用途與相互移用。
十三、本部水利署及審計單位得隨時派員督導或查核工程執行情
形及經費支用情形,執行單位不得隱匿或拒絕,並應配合
辦理查核。
十四、工程履約管理、災害處理應依從執行單位之規定辦理。
十五、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衛生等事宜,由執行單位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設計、發包及施工,切實依預定進度執
行,並於工程發包施工後每月10日前將施工進度表電子郵
寄或傳真本署(工作執行進度分配原則如下:工程發包前
作業至簽約完成,進度權重以百分之30計;簽約完成後至
完工驗收,進度權重以百分之65計;最後百分之5為驗收後
至完成核銷;惟淤積浚渫工程因防汛期需暫緩浚渫作業,
得依實際情形適度調整。)
十六、各年度補助經費之核定,以執行單位計畫執行成效、行政
作業配合度、工程相關資料正確性及準時性,與工程完工
後之維護、管理狀況及其營運績效等之整體表現為主要依
據。
十七、本署將視各項工程整體表現,函請執行單位辦理獎勵或懲
處業務及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