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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升公文管制及品質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公文流程檢核與管制,以提升公

  文品質與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一般公文檢核作業於每年第三季辦理定期檢核,並適時辦理不定期檢
  核。

三、一般公文之檢核作業由本局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以下簡稱國企組) 、秘書室、政風室、資訊室及其他組室輪流指派八職等以上人員組成公文檢核小組,檢核範圍與分工如下:

檢核項目

檢核單位

建立公文檢核機制

國企組

公文流程管制情形(收發、稽催、歸檔)

秘書室

公文流程管制情形(品質、時效)

本局各單位

公文保密處理情形

政風室

公文管理電腦化執行情形

資訊室

立委質詢、監察案件、人民陳情案處理情形

國企組

四、一般公文之檢核作業,依各單位公文量比例辦理抽查,當期抽查月份之總公文量未達五十件者,抽查三件,五十件至一百件者,抽查五件,逾一百件者,抽查七件。檢核方式以抽查個案、查閱各項書面作業資料及訪談討論等方式進行。各項檢核項目,依公文檢核項目表(附件)辦理。

五、一般公文之檢核結果,應公布優缺點及提報綜合檢討分析報告,並通知各單位限期改進。

六、一般公文之評核及獎懲標準如下:

(一)評核等級: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獎懲標準:考核成績列為優等者,單位主管及其承辦人嘉獎一次;考核成績列為丁等以下者,單位主管及其承辦人申誡一次。

七、擔任公文檢核小組之各單位專責人員,於年度工作完成後,表現優良者,得記嘉獎一次。

八、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申請案件及其訴願案件之檢核作業,由專利各組、商標權組及著作權組自行辦理。

九、國企組每年得辦理提升公文品質與時效之教育訓練,並推動各單位間相互觀摩之經驗分享。

十、本要點未規範事項,依行政院及經濟部公文管制相關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