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稱本部)為確保嘉義產業創新研發中心(以下簡稱嘉創
中心)之營運與發展能符合政策方向與貼近地方產業需求,並有效運
用各進駐單位資源,落實產業輔導工作,協助整合地方創新研發能量
,達成整體進駐營運目標,特成立嘉義產業創新研發中心營運指導會
(以下稱本指導會)。
二、本指導會之任務如下:
(一)督導嘉創中心政策推動方向及營運目標。
(二)訂定嘉創中心各項業務推動原則及其他共通性事項之討論與議決。
(三)擔任嘉創中心各單位間有關重大問題及困難之溝通、協調、諮詢與
整合平台。
(四)處理其他涉及嘉創中心營運及推動之各項重大議題。
三、本指導會設召集人一名,由本部技術處處長兼任,為會議主席;另置
協同召集人一名,由召集人指定;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
定代理人代為主持;置委員九名至十七名,由各進駐法人單位首長及
本指導會推薦之產、官、學、研各界代表共同組成;召集人與協同召
集人為當然委員。
四、本指導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委員任期為二年,其中屬行政機關或
法人代表者,得依其職務之更替,由本指導會重新聘任之。
五、本指導會議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得由召集人視需要不定期召開,
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代表、業務主管或計畫主持人列席。
六、本指導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受邀委員出席,採出席委員共
識決為原則,前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七、本指導會下設營運協調小組(以下稱本小組),置營運長一名,由本
指導會推薦適當人選兼任,為本小組召集人,承指導會之命,綜理嘉
創中心各項業務與運作績效;其餘成員由各進駐團隊之主管兼任。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各進駐團隊間各項業務之溝通及整合事宜。
(二)執行本指導會相關指示事項,並訂定各項共通性運作機制。
(三)負責嘉創中心之實際運作績效,督導營運辦公室辦理相關行政業務
。
本小組會議以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由營運長視需要隨時召開。
八、其他:
(一)本指導會運作所需經費由本部科技專案計畫項下支應。
(二)為利於營運業務之推動,本指導會得依各進駐團隊之執行績效與政
策配合度,由本部(技術處)列為科專計畫管理績效考評獎懲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