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各部會「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第二波加碼具體執行方案(以
下簡稱本方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範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夜間營業攤販集中場(以下簡稱夜市):
(一)已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攤販管理自治法規或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設
立,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函知本部之列管夜市且願意配合本方案者。
(二)離島類似夜市營業型態經該縣政府函知本部且願意配合本方案者。
三、補助對象:夜市之攤商(以下簡稱攤商)。
四、經費來源: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支應。
五、抵用券發放標準及發放方式:
(一)配合本方案由本部印製抵用券,由交通部觀光局核定之旅宿業者協助發放消費
者,每房抵用券發放金額為新臺幣二百元整。
(二)前項所稱消費者,係指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自由
行補助之房客。
六、補助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經費用罄時,得提前公告停止補助。
七、補助經費核銷程序:
(一)攤商應將消費者使用後之抵用券送至各該夜市管委會(自治會)或地方主管機
關,彙整後送本部核銷。
(二)本部(中部辦公室)審核無誤後,款項將撥付予管委會(自治會)或地方主管
機關再轉付攤商。
八、經費請撥、核銷應備文件:
(一)管委會(自治會)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撥付補
助款。
1.抵用券補助金撥付申請表及領據(附件一)。
2.回收之抵用券。
3.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攤商印領清冊及切結(附件二)
(二)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部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
本部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補助申請。
(三)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生效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止,逾期不予受
理。
九、督導查核:
(一)管委會(自治會)或地方主管機關及攤商應確保補助申請內容之正確性,如有
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或重複請領等情事,本部不予撥款;已撥款者,
追回該補助款,並追究相關責任。
(二)配合本方案之夜市、攤商不得拒絕消費者持抵用券消費,本部(中部辦公室)
督導查核如有發現拒絕消費者持抵用券消費之情事,應予勸導,勸導無效者,
即取消該攤商補助之資格,如有不法情事,將移請所轄地方政府依規定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