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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22: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白河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白河水庫(以下簡稱本水
    庫)所攔蓄急水溪支流白水溪上游野溪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
    農業用水、工業用水及防洪調節等多目標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為管理機構,負責
    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臺南市急水溪支流白水溪上游野溪,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主出水工。
(四)糞箕湖出水工。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及
      工業用水目標使用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六)洩洪量:防洪運轉期間,洪峰發生前階段及洪峰發生後階段,經由
      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七)調節性放水:於排砂、維修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經由
      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八)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九)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包括大豪雨、超大豪雨)
      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十)上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位。
(十一)下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最低水位。
(十二)嚴重下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嚴重缺水狀態之最低水位。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滿水位為標高一百零九公尺。


六、各標的用水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向水利會提出次年之用水計
    畫,經審定或協商後執行。


七、本水庫之蓄水利用,其水庫運用規線如附表一及附圖,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蓄水位在上限以上時,得視各標的需要超量供應。
(二)蓄水位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應按各標的計畫配水量供應。
(三)蓄水位在下限以下至嚴重下限之間時,農業用水得降低標準供水,
      其降低之標準及方式由水利會召開相關水利小組之小組長聯席會議
      協商辦理。
(四)蓄水位在嚴重下限以下時,農業用水應再降低標準供水,降低之標
      準及方式依前款之規定協商辦理。
(五)依第三款至第四款規定縮減各標的用水,水庫蓄水仍不敷分配使用
      時,應視當時情況依各標的縮減方式再縮減分配供應,或由水利會
      與各標的用水事業單位協商辦理。
(六)依第三款至第五款協商結果減少之各標的用水水量以移用水量處理
      之。
    前項第二款,如水量不足時,農業用水得降低標準供水,其降低之標
    準及方式依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八、本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為標高一百一十公尺。


九、本水庫之防洪運轉,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當水庫水位超過上限時,為增加本水庫滯洪容積,得視颱風、大雨
      或豪雨情況進行調節性放水。
(二)洪峰發生前階段:當水庫水位超出上限或水庫水位及水庫進水量達
      到附表二之水庫水位及水庫進水量,得開始防洪運轉,其最高放水
      流量,不得大於流入水庫之最高流入量,水庫放水流量之增加率,
      不得超過該水庫流入量之最高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階段:當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水量逐漸減少
      ,經研判洪峰已過時洩洪量不得大於洪峰流量。


十、本水庫放水前二小時應播放洩水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
    署第五河川局、臺南市消防局白河分隊、臺南市警察局白河分局、臺
    南市政府水利局及臺南市白河區公所、臺南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應實施緊急
      運轉,降低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止。


十二、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並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時,
      得播放洩水警報後放水之。


十三、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
      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