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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白河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白河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
    之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臺南市急水溪上游支流野溪,由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為管
    理機構,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滾壓式土壩,主壩壩頂標高一百十二‧五公尺,壩高四十二
      ‧五公尺,壩長二百十公尺,壩頂寬十二公尺。副壩壩頂標高一百
      十二‧五公尺,壩高八‧五公尺,壩長一百三十公尺,壩頂寬八公
      尺。
(二)溢洪道:臥箕式閘門控制式,後接明渠陡槽,堰頂標高一百零四公
      尺,堰頂寬二十七公尺。設弧型閘門三座,每門寬八公尺,高五‧
      五四公尺。最大溢洪量六百七十二秒立方公尺;面向下游右邊為一
      號閘門、中間為二號閘門、左邊為三號閘門。
(三)主出水工:
      1.豎坑進水塔:塔頂標高九十五公尺,塔底標高八十五公尺,係六
        面體結構型式。
      2.緊急出水工:以直徑三公尺、長一百四十三‧八公尺之隧道及暗
        渠匯入急水溪,隧道底部標高七十三公尺,設計流量六十四‧二
        秒立方公尺,設高壓閘門二座,門底檻標高七十三‧四公尺,每
        門寬一‧五公尺,高二‧二公尺。
      3.白水溪出水工:與主出水工共用進水塔,門底檻標高七十四‧一
        公尺,設高壓閘門二座,每門寬○‧六公尺,高○‧八公尺。設
        計流量三‧九二秒立方公尺。
(四)糞箕湖出水工:豎坑進水塔,塔頂標高九十五公尺,門底檻標高八
      十七‧○五公尺,設高壓閘門二座,每門寬○‧八公尺,高○‧九
      公尺。設計流量四‧六五秒立方公尺。


四、溢洪道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全閉,於實施防洪運轉、調節性放水、緊急運轉或檢修維護開
      啟。
(二)閘門開啟應以三座同時開啟,並以相同開度為原則,必要時得以一
      門或兩門單獨運轉;開啟時第二號閘門優先開啟;關閉時第二號閘
      門最後關閉。
(三)啟閉閘門時在溢洪道附設機房操作。
    前項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


五、出水工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白水溪出水工:設高壓閘門二扇,分別上游為緊急閘門(內門)和
      下游為調節閘門(外門),平時應依各用水需要啟閉調節閘門。緊
      急閘門應維持常開,但調節閘門需檢查維修時,得關閉緊急閘門。
(二)緊急出水工:設高壓閘門二扇,分別上游為緊急閘門(內門)和下
      游為調節閘門(外門),除於排砂、排洪、維修或調節性放水時始
      予開啟外,平常關閉。緊急閘門應維持常開,但調節閘門需檢查維
      修時,得關閉緊急閘門。
(三)設有電動操作裝置,啟閉時在控制室內操作。
    緊急運轉時應開啟各出水工實施緊急放水。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啟閉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七、本水庫各水門應依規定辦理檢查及維護,其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八、本水庫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之緊急措施,事後應陳
    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