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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1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暨所屬各機關(構)個案計畫管制及評核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個案計畫管制作業有所依循,以落實個
    案計畫之執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部個案計畫之管制作業,依行政院各管考機關之相關規定及本注意
    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部個案計畫,依行政院管制(以下簡稱政院管制)、部管制及部屬
    機關自行管制(以下簡稱自行管制),分三級予以管制如下:
(一)政院管制及部管制計畫,依計畫類別,屬科技發展計畫由本部技術
      處;部屬事業機構投資計畫由本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營
      會);屬社會發展及公共建設計畫(行政機關計畫)由本部研究發
      展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發會),分別辦理計畫之審查、進度之管制
      、計畫評核工作。
(二)自行管制計畫,由本部所屬機關(單位)研考部門或指定專人辦理
      管制。
    屬跨機關(單位)執行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負組織、協調、
    統合及控制之責,協同相關機關(單位)推動,並應成立專案小組強
    化管理。


三、個案計畫選項作業,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政院管制計畫選項原則:
      1.報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由政院管制者。
      2.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須由政院管制者。
      3.當前重大政策。
      4.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5.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計畫。
(二)部管制計畫選項原則:
      1.首長指示之重要施政項目。
      2.二個以上所屬機關(構)共同執行之計畫。
      3.本部內部單位執行之計畫。
      4.其他未列為政院管制之重要計畫。
(三)自行管制計畫選項原則:未列為政院管制或部管制之個案計畫。但
      屬例行性、經常性工作者,得不納入管制。
    關於分級管制建議項目之提報,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前項選
    項原則,於每年十月十二日前審慎提報個案計畫分級管制建議項目,
    屬跨機關(單位)執行之計畫應特別予以標明。
    關於分級管制建議項目之審查及核定,由本部各管考單位依第一項選
    項原則,審酌政府政策方向及本部施政重點辦理審查作業,並於每年
    十月二十日前,將審查結果送研發會彙陳部次長核定後,於每年十月
    底前提送至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審查。


四、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項目經行政院核定後,由研發會函送本部各計畫主
    辦機關(單位)填報作業計畫,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單位)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
      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擬訂年度作業計畫,並於每年一月五日
      前提報送審;本部各管考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完成初審作業,
      由研發會彙陳部次長初核後,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送行政院各管考
      機關複核。
(二)部管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提報送審;本
      部各管考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由研發會彙陳部
      次長核定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完成公告作業,俾利各計畫主辦機關
      (單位)據以執行。
(三)自行管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填報作業計畫,由研考部門審
      查,並於每年一月底前,簽報機關(單位)首長核定公告,據以實
      施。
    主辦機關(單位)填報作業計畫,應考慮對足以使計畫年度目標無法
    達成之可能狀況,加強落實風險評估、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
    由二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主辦者,本部管考單位得視業務性質指
    定一機關(單位)負責綜合作業,該機關(單位)應主動協調各主辦
    及協辦機關(單位)確定分工,於第一項規定時限前,彙擬作業計畫
    。


五、定期檢討作業規定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各管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管考週期之次月
      八日前定期更新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確性,由本部
      各管考單位於該月十日前,完成初審。
(二)部管制計畫:各管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管考週期之次月八
      日前更新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確性,本部各管考單
      位應於該月十五日前完成審查,由研發會併同前款政院管制計畫按
      管考週期定期簽陳部次長核定,並視情況需要,提報會議檢討。
(三)自行管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管考週期填報執行進度及成
      果,並確保資料正確性,由研考部門簽報機關(單位)首長核定,
      並視情況需要,提報主管會議檢討。
(四)由二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主辦者,由指定負責綜合作業之機關
      (單位)協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單位)於前款規定時限前彙整更
      新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並適時召開專案會議檢討。
(五)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應增列落後原因說明及提出具體因應對策,
      本部各管考單位(政院管制及部管制計畫)或主辦機關(單位)研
      考部門(自行管制計畫)應提出管考建議並及時協助解決問題。如
      計畫落後幅度超過百分之五且落後期限達三個月以上者,計畫主辦
      機關(單位)應成立專案小組確實檢討改進。
    前項所稱管考週期,依管制級別由行政院管考機關、本部及本部所屬
    機關(單位)分別訂定,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六、本部個案計畫執行過程中,各管考單位得視實際需要及權責,依行政
    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及下列規定辦理實地查證工
    作,同時應運用網路稽核,定期檢視主辦機關(單位)作業計畫資料
    ,視其管制及評核機制運作狀況辦理訪查,以瞭解管制作業辦理情形
    、檢視管制機制建置及運作狀況,並輔導落實相關工作。
(一)實地查證原則:
      1.配合行政院各管考機關指定之計畫,須辦理實地查證者。
      2.依定期檢討結果,落後期限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計畫。
(二)實地查證機制:本部個案計畫實地查證作業,政院管制及部管制計
      畫,由本部各管考單位辦理實地查證工作;自行管制計畫,由各主
      辦機關(單位)研考部門辦理實地查證工作。


七、經核定管制之計畫,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執行,如因特殊原因,必須
    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之原則: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者。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者。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者。
(二)申請撤銷管制之原則: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者。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者。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者。
      4.併案或分案管制者。
(三)作業規定:
      1.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申請案件,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
        於作業計畫結束三個月前提出,逾期不得申請。
      2.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之幅度,除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為範圍外,
        應先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或中央政府附
        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計畫修正後,始得提出申請。
      3.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政院管制計畫應由本部管考單位初審,並簽
        陳部次長核定後,於作業計畫結束二個月前核轉行政院;部管制
        計畫,應由本部管考單位審核;自行管制計畫,由主辦機關(單
        位)首長核定,各主辦機關(單位)逕行辦理公告作業。但政院
        管制計畫符合下列通案性原則者,由本部管考單位逕予審核後,
        核轉行政院。
     (1)配合立法院預算通過調整年度預算分配之計畫。
     (2)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或中央政府附屬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整體計畫修正,並奉行政院核定。
     (3)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各主辦機關(單位)
          依其業務情形,每半年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經本
          部核定並轉報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及財政部備查須調整年
          度預算分配之計畫。
     (4)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各主辦機關(單位
          )申請預算保留,並經行政院核定,或保留分配經行政院主計
          總處核定須調整年度預算分配,或依決算法審計部審定決算,
          修正應付及保留數。
      4.申請撤銷管制,政院管制計畫應由本部管考單位初審,並簽陳部
        次長核定後,於作業計畫結束二個月前,核轉行政院;部管制或
        自行管制計畫,應由本部管考單位審查並簽陳部次長核定後,報
        國發會備查。


八、各主辦機關(單位)於年度終了時,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
    管制評核作業要點、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報告格式及作業手冊辦
    理自評作業,評核作業規定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二月二十日前,將自
      評報告提報送審,由本部各管考單位於三月十日前完成初核,並於
      三月二十五日前將評核結果簽陳部次長核定後,提送行政院複核。
(二)部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二月二十日前,將自評
      報告提報送審,由本部各管考單位於三月十日前完成評核,並於三
      月二十五日前,由研發會併同前款政院管制計畫評核結果簽陳部次
      長核定後,於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公告作業。
(三)自行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單位)應組成評核小組,辦理審查作
      業,於三月十五日前將評核結果報部,由研發會簽陳部次長核定後
      ,各主辦機關(單位)於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公告作業。
      部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之獎懲,應俟研發會函復第一款政院管制計
      畫評核結果後併同辦理。
    個案計畫因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等因素,致績
    效尚未呈現者,主辦機關(單位)得於當年度九月底前向本部申請免
    予評定分數,逾期不得申請;其中屬政院管制計畫者,由本部於當年
    度十月底前核轉行政院。計畫經審核同意免予評定分數者,應於次年
    二月底前提報執行現況報告。


九、評核作業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團體等公正第三者辦理,或視實際需
    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評核作業,將外部專業評估意見納入評核報告,
    並得派員實地查證,或請執行機關(單位)派員說明。


十、本部個案計畫獎懲標準,依下列原則辦理,但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
    辦理獎懲者,不適用之:
(一)評核結果分優、甲、乙、丙四等,評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
      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二)政院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計畫主辦人員記功二次,主辦機關
      (單位)相關主管各記功一次;經評核為甲等者,計畫主辦人員嘉
      獎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如計畫主辦人員
      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大功為限。
(三)部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計畫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辦機關(
      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二次;經評核為甲等者,計畫主辦人員嘉獎
      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
(四)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計畫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機關
      (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經評核為甲等者,計畫主辦人員嘉
      獎一次。
(五)年度可支用預算數超過六十億元之部管制、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
      優等者,且年度間未有藉由修正計畫或立法院刪減預算超過原可支
      用預算數總額百分之十之情事,計畫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
      相關主管得比照上一管制級別計畫之敘獎標準辦理敘獎。
(六)計畫主辦人員同時主辦多項部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者,以最高額度
      辦理敘獎。
      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同時主管多項各管制級別計畫者,以最
      高額度辦理敘獎,不得重複。
(七)各級管制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
      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
(八)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辦理政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
      ,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功一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
      人員嘉獎一次。本部辦理政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本
      部管考單位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功一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本部
      管考單位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一次。
(九)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辦理部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
      為優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二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
      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一次。本部辦理部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
      者,本部管考單位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二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
      ,本部管考單位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一次;計畫管考人員同時符
      合前款規定者,以最高額度辦理敘獎,不得重複敘獎。
(十)屬跨機關執行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得就各共同主辦機關(單
      位)之執行成效,建請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
      理獎懲。
(十一)各計畫執行機關(單位)應就計畫年度執行情形審慎評核;其評
        核為優等及甲等之比例,每年度由研發會簽報部次長核定。


十一、各主辦機關(單位)應將個案計畫評核結果納為施政及預算編審之
      參考並確實改善執行缺失。
      各主辦機關(單位)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預算與概算需求時
      ,應併附相關個案計畫前三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供
      本部或行政院審議參考。
      個案計畫評核結果屬應予中止、減縮該計畫規模及預算者,各機關
      (單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該計畫之修正或廢止。


十二、年度中新增之個案計畫,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權責機關核定
      後十日內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管制作業。


十三、有關科技計畫及部屬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本部技術處或國營會
      另有補充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十四、管制計畫屬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事項者,主
      辦機關(單位)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另定補
      助計畫及預算執行管考規定,協調地方政府加強管制。


十五、依本注意事項需填報及審查之相關資料,除另有規定外,應至行政
      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採用網路系統所定格式作業,並經權責主管
      核可後傳送。
      涉及機密之個案計畫,得不採網路作業。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