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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五)城鄉建設–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計畫」(以下稱本計畫),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稱本局)擬透過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所需經費,提升既有產業用地利用效率及增加產業用地有效供給,爰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申請單位應於本局公告之期限內提出申請計畫書,逾期不受理。

四、本計畫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各年度補助金額另行公告。

五、優先補助對象或申請條件:

(一)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補助方案,以下列工業區為優先:

1、依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或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核定編定完成達十五年以上之工業區,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者。

2、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書圖發布實施達十五年以上之工業區。

(二)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

1、該產業園區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園區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者,面積以五公頃以上為限;如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面積以十公頃以上為限。

2、屬配合中央政策規劃田園化生產聚落,並報行政院認定者,得不限開發方式。

六、補助項目包含「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補助方案」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並以非自償性經費核算補助金額及比率,相關說明如下:

(一)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補助方案:以辦理公共設施機能強化、改善環境景觀意象及安全維護基盤設施之「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費用」為限,不包含土地取得及維護管理費用。

(二)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以產業園區申請設置所需之「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調查費用」及工程執行所需之「工程設計、監造、開發費用及環境監測費用」為限,不包含土地取得及維護管理費用。

七、補助比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並以各申請案之總經費計算,各級次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一)第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補助方案:

1、第一級包含臺北市,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2、第二級包含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3、第三級包含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金門縣,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4、第四級及第五級包含宜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苗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連江縣,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二)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

1、第一級包含臺北市,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2、第二級包含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3、第三級包含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金門縣,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4、第四級及第五級包含宜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苗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連江縣,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申請單位所報計畫係配合中央能源政策,並報行政院認定者,最高可獲全額補助,不受前項各款補助比率限制。

直轄市、縣(市)政府前已獲核定申請計畫者,經本局依一定程序審核符合獲准後,其補助比率得予自始適用第一項補助比率規定。

八、計畫自籌款得由申請單位公務預算及民間單位自籌經費合計認定。

九、申請計畫書以三十五頁為限,並應以A4直式橫書(由左至右)製作,封面應載明補助方案名稱、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日期,內頁標明章節目錄(含圖表及附錄目錄)、章節名稱、頁碼,雙面印刷,左邊膠裝,一式十五份。

十、前點申請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補助方案:

1、工業區背景說明(須包含區位、工業區核定編定或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時間、編定面積、規劃可設廠面積及工業區配置圖等)。

2、工業區發展政策(須包含引進產業類別、輔導未登記工廠進駐策略、工業區更新活化策略等)。

3、工業區開發現況(須包含開發時間、公共設施配置狀況、生產營運中之設廠面積、生產營運中之設廠家數等)。

4、工業區改善計畫說明(須包含工業區現況課題分析與因應對策、改善計畫構想與預期成效、土地取得方式及招商計畫等,其中涉及私有土地取得者,應以協議價購為原則,以減少土地取得之爭議)。

5、財務計畫(須包含整體經費預估、預定請款期程及自籌經費來源說明等)。

6、預定執行進度(須包含單項工程及整體工程執行進度)。

7、工業區營運計畫(須包含工業區營運管理機制、更新後維護經費來源說明等)。

8、預期效益(須包含預期新增產業用地或閒置土地活化面積、廠商家數、投資額、產值及就業人數等)。

9、過去申請本局補助案執行績效。

(二)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

1、產業園區背景說明(須包含計畫位置及範圍、平面配置圖、產業園區所屬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相關內容及土地使用計畫圖表等)。

2、園區發展政策(須包含擬引進產業類別、輔導未登記工廠進駐策略、只租不售面積比例說明等)。

3、園區設置計畫(須包含確認符合產業園區設置四大原則、區位適宜性、開發工程規劃、土地取得方式、與既有產業聚落鏈結性及招商計畫等,其中涉及私有土地取得者,應以協議價購為原則,以減少土地取得之爭議)。

4、園區開發財務計畫及預定請款期程(須包含自籌經費來源說明及開發財務可行性說明等)。

5、預定執行進度(須包含單項工程及整體工程執行進度、產業用地釋出面積與時程等)。

6、園區營運計畫(須包含園區營運管理機制、後續維護經費來源說明等)。

7、預期效益(須包含預期新增產業用地、引進廠商家數、投資額、產值及就業人數等)。

前項計畫得由申請單位因應業務所需要,提報三年以內之跨年度計畫(以下稱跨年度計畫),並於第一年研提跨年度計畫期程、分年執行計畫及分年經費需求。

十一、本局為審查申請案得設評選小組,其組成委員計十五人,本局副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綜理評選審查事宜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一人或委員相互推派一人代理,其餘委員除由本局指派一人擔任外,另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地政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各一人,及六位外部專家或學者擔任之。

十二、評選小組就申請案件召開評選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如有需決議之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十三、申請單位出席評選會議至多十人,並就各申請案準備二十份簡報資料及指派代表進行十五分鐘簡報。委員提問後,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答詢時間為十分鐘。

十四、評選會議之評比項目及權重如下:

(一)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補助方案:

1、工業區發展與產業發展政策之契合(百分之三十)。

2、工業區改善計畫之計畫合理性、必要性、急迫性與可行性(百分之二十)。

3、財務計畫合理性(百分之二十)。

4、工業區營運計畫(百分之十)。

5、預期效益(百分之二十)。

(二)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

1、園區開發與產業發展政策之契合(百分之三十)。

2、園區設置計畫之計畫合理性、必要性、急迫性、可行性與區位適宜性(百分之二十)。

3、園區開發財務計畫(百分之二十)。

4、園區營運計畫(百分之十)。

5、預期效益(百分之二十)。

十五、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由評選會議決議,經本局公告,總得分七十分以上者為優先補助對象,總得分未達七十分者,得依得分高低列候補名單,如優先補助對象因故無法執行計畫,則由候補名單依序遞補。

十六、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後公告評選結果,並通知各申請單位。獲選優先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公告評選結果後二週內,依該年度核配補助金額及評選會議結論修正計畫內容並送達本局,以核定計畫內容(下稱核定之計畫),並於核定計畫後二週內辦理契約書簽訂事宜;直轄市、縣(市)政府未於期限依評選會議結論修正計畫並送達本局、修正計畫未獲本局核定或未依期限提送契約書至本局者,本局得廢止該補助決定。

十七、為確保計畫執行品質與進度,以達預期之執行成效,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園區申請設置、環境監測、工程規劃、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造及工程驗收各項工作,應妥善保管設計預算、發包、開工、工程變更、竣工、初驗及驗收各項文件,以供本局稽核或查核。

十八、計畫控管:

(一)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補助方案:工程執行階段,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於當年度預定總工程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及達百分之一百之次日起二週內將工程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送達本局。工程期中及期末報告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概述說明(須包含計畫內容概述、工程施作項目說明及工程施作位置圖等)。

2、各工程分項執行進度(須包含各工程預定執行進度、目前執行進度、總工程進度等)。

3、經費支用情形(須包含各工程項目經費及動支情形等;如為期末報告應另說明賸餘款數額)。

4、異常現象及因應對策說明(應特別針對計畫實際執行有異於核定之計畫內容及因應對策提出說明)。

5、工程施作現況照片(期中報告須檢附施工前、中之照片,期末報告須檢附施工前、中、後之照片)。

6、工程採購情形(期中報告須檢附核定補助計畫中所有工程採購之決標單或決標紀錄)

(二)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

1、產業園區申請設置階段: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局核定補助計畫之次日起,每三個月將產業園區申請設置進度報告送達本局;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專案報告,說明補助計畫執行困難之處及研提相關因應對策。產業園區申請設置進度報告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內容說明。

2)相關法規書件審查進度說明。

3)異常現象及因應對策說明(應特別針對計畫實際執行有異於核定之計畫內容與審議遭遇困難課題及因應對策提出說明)。

2、工程執行階段: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於當年度預定總工程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及達百分之一百之次日起二週內,分別將工程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送達本局。工程期中及期末報告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概述說明(須包含計畫內容概述、工程施作項目說明及工程施作位置圖等)。

(2)各工程分項執行進度(須包含各工程預定執行進度、目前執行進度、總工程進度等)。

(3)經費支用情形(須包含各工程項目經費及動支情形等;若為期末報告應另說明賸餘款數額)。

(4)異常現象及因應對策說明(應特別針對計畫實際執行有異於核定之計畫內容及因應對策提出說明)。

(5)工程施作現況照片(期中報告須檢附施工前、中之照片,期末報告須檢附施工前、中、後之照片)。

(6)工程採購情形(期中報告須檢附核定之計畫中所有工程採購之決標單或決標紀錄)。

(三)核定之計畫之工作項目,均應於該年度結束前施作完成。如有年度計畫工作執行進度落後預期進度,或經費請款期程超過預定期程達一定程度者,本局得終止補助或刪減核配之補助金額;終止補助或刪減核配所餘之補助金額,流用於當年度之核配補助金額。

(四)申請單位取得補助後,仍應逐年於本局公告之申請期間內,將分年執行計畫及分年經費需求送達本局,由本局逐年審查核予經費。

(五)為確保計畫執行成效,經本局核定之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補助契約期限完畢後三年內,分別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使用情形、廠商進駐、整體營運情形等函報本局。

(六)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計畫執行過程中如遭遇困難,或有行政、專業協助之需求,得隨時向本局或本局委託之專業技術顧問機構申請協助,該協助期間仍須認定屬執行期間,不得予以扣除。

跨年度計畫分年經費需求評核及當年度核配補助金額流用執行原則,由本局定之。

十九、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依本局核定之計畫執行;核定之計畫內容如需變更,應先送本局審查同意後,方可執行。

變更核定之計畫內容者,如有追加經費之需求,其追加部分應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負擔;如有刪減經費之情形,其刪減之部分應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繳回本局指定帳戶。

二十、本計畫補助預算遭刪除或凍結者,本局得廢止該補助決定,並解除該補助契約;遭刪減者,本局得縮減補助金額,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得修正計畫內容送本局核定。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得因此主張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二十一、各補助案工程執行期間以辦理二次工程稽核為原則,分別於各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工程期中及期末報告至本局後進行。工程規模較小或性質特殊者,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報經本局同意,僅辦理期末稽核;工程規模較大或有特殊情形者,本局除辦理二次工程稽核外,並得視情況不定期辦理工程稽核。

二十二、本局應於工程稽核日七日前通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行政支援作業。

二十三、工程稽核內容如下:

(一)工程文件:

1、設計單位:設計預算書(含變更設計)、細部設計圖說(含變更設計)、施工規範及相關文件。

2、監造單位:

(1) 監造組織、監造計畫內容、監工日報填寫、施工進度監督之文件 紀錄。

(2)進度控制、工程保險及界面協調之文件紀錄。

(3)變更設計、工期展延、品質稽核、施工廠商文件審查紀錄。

(4)材料設備與施工抽(查)驗紀錄、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缺失改善追蹤管制及文件紀錄。

3、施工廠商:

(1) 品管組織、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交通維持計畫與剩餘土方處理計畫。

(2)材料施工檢驗、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3)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施工日誌、月報填寫、專任工程人員督導之文件紀錄。

(4)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工程剩餘土石方之執行情形及紀錄。

(二)施工品質:由稽核小組選定工程檢查點,實地進行工程品質查驗。

二十四、工程稽核結果如經本局認定有缺失或有需改善事項者,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局通知之限期內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並提報本局者,視為工程稽核不合格。

工程稽核之結果如經本局認定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執行之工程與核定之計畫內容不符,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局通知之限期內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並提報本局者,該不符項目不予補助。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能於前二項期限內改善完成並提報本局者,應向本局申請延展,延展期限由本局定之,延展並以一次為限。

二十五、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自籌款及本局核配之補助款一併納入預算。自籌款來源為民間資金者,應檢具相關納入公庫證明。

二十六、補助款依下列規定分期撥付至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公庫帳戶:

(一)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補助方案:

1、第一期款於本局核定補助計畫,且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工程決標後十日內,或工程在建年度之一月十日前,以函將發包工程之「請款明細表」、「預定進度表」、「納入預算證明」、「民間自籌款納入公庫證明」、「機關採購決標公告文件」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撥付工程補助款項(該標工程當年度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2、第二期款於期中稽核合格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於十日內以函將發包工程之「請款明細表」、「最新進度管考表」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撥付工程補助款項(該標工程當年度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3、第三期款於期末稽核合格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於十日內以函將發包工程之「請款明細表」、「當年度工程進度完成證明」、「最新進度管考表」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後,按實際結算金額扣除自籌款分擔比率金額、第一期及第二期款金額後撥付,但第三期款撥付總額不超過該標工程當年度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

1、第一期款於本局核定補助計畫,屬新設產業園區申請補助者,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決標後十日內;屬報編中產業園區申請補助者,則於補助契約簽訂後二個月內,以函將發包項目之「請款明細表」、「預定進度表」、「納入預算證明」、「民間自籌款納入公庫證明」、「機關採購決標公告文件」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撥付該發包項目申請設置費用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於發包項目完成或產業園區核定編定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於十日內以函將「請款明細表」、「核定設置文件(或發包項目完成證明)」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撥付該發包項目申請設置費用補助金額之百分五十。

3、第三期款於工程決標後十日內,或工程在建年度之一月十日前,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需以函將發包工程之「請款明細表」、「預定進度表」、「納入預算證明」、「民間自籌款納入公庫證明」、「機關採購決標公告文件」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撥付工程補助款項(該標工程當年度工程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4、第四期款於期中工程稽核合格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於十日內以函將發包工程之「請款明細表」、「最新進度管考表」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撥付工程補助款項(該標工程當年度工程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5、第五期款於期末工程稽核合格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於十日內以函將發包工程之「請款明細表」、「當年度工程進度完成證明」、「最新進度管考表」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按實際結算金額扣除自籌款分擔比率金額、第三期及第四期款金額後撥付,但第五期款撥付總額不超過該標工程當年度工程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三)中央政策規劃田園化生產聚落:依本局與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契約書規範之分期撥付認定條件辦理。

(四)跨年度計畫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據核列補助年度,規劃撥款之分期及目標工程進度,依據實際工程進度及契約分期付款需求,據以辦理經費撥付。

(五)核定之計畫工作項目完成日起一個月內,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具「總經費執行情形表」及「執行成果報告(含工程前、中、後照片)」以函送達本局備查,並將結餘款及結餘款之孳息繳回本局指定帳戶,逾期函送該情形表或成果報告、該情形表或成果報告所載不實或未依限繳回結餘款或結餘款之孳息者,列入往後審核補助之參考。

二十七、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請領之各期補助款,須辦理預算保留者,本局得俟本計畫預算保留申請經行政院核定後撥付;倘本計畫預算保留申請未獲核定時,本局得不予撥付保留款項。

二十八、補助款之支用應依計畫實際執行之進度按補助款與自籌款分擔比率撥付之,除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本局另有約定外,不得先行支用補助款或將補助款移作他用。

二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決定,並得解除或終止補助契約:

(一)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能配合各期撥款時程檢附相關文件,經本局通知改善仍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二)第二十四點第一項視為工程稽核不合格之情事者。

(三)第二十四點第二項不予補助之情事者。

(四)核定之計畫內容重複取得其他補助,或與其他向行政機關申請補助之計畫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及計畫期程近似者。

(五)未於本要點規定之期限內將期中或期末報告送達本局,且經本局兩次催告而未配合者。

(六)因國家政策變更,而有廢止補助決定之必要者。

三十、補助決定經撤銷、廢止或縮減金額者,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局指定之期限內將已領取之補助款超過應領取之部分及該部分之孳息繳回本局指定帳戶。

針對前項每年遭撤銷、廢止或縮減之補助經費,本局得經評選會議同意後,優先撥供該年度計畫執行狀況良好之補助案件使用,但其補助比率不得超出本要點所定之最高補助比率;其次得由地方政府透過變更計畫之方式,撥供擬提前進行隔年度工程之補助案件使用。

三十一、核定之計畫執行,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審查編列經費需求;如有不實,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

三十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成立跨局處專案小組,定期召開專案會議,並負責核定之計畫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

專案會議應邀請本局參加,如有計畫進度落後、異常情形,或有延誤計畫執行之虞者,本局得促請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加開臨時專案會議,並派員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