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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申請電扇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
    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547 電扇(桌上型及掛
        壁型)、CNS2061 立地電扇、CNS2450 自動旋轉吊電扇、
        CNS9578 箱型電扇或 CNS597 吊電扇規定之電扇。
      2.天花板循環扇:裝置於天花板之空氣循環扇。
      3.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電扇。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1.桌上型及掛壁型、立地電扇、自動旋轉吊電扇、箱型電扇及天花
        板循環扇應依附件一規定測試。
      2.吊電扇應依附件二規定測試。
(三)產品經前款測試,應依附件三計算其能源效率,且能源效率應大於
      或等於附表基準值。


二、廠商申請電扇節能標章時,應檢具下列安規文件之一,及其他經節能
    標章審議會決議之必要文件:
(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二)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出具非應施檢驗文件及 TAF  認可實驗室出具
      之相關安規測試報告。


三、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
      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風扇扇葉直徑實測值及能源效率實測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