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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白河水庫後續更新改善工程計畫第一階段補助管考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白河水庫後續更新
    改善工程計畫第一階段」(以下簡稱本計畫),並規範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受補助機關)辦理之管考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管考期程同行政院核定期程。
三、受補助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ㄧ個月,將該年度預定工作計畫
    表(附表一)送本署,經審查同意後,據以製作預算分配表。
四、受補助機關應將補助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並依下列原則經費
    請撥款:
  (一)各工作項目於發包後撥付第一期款,並以發包金額30%為
      上限,嗣後各期得於實際進度達該期預定進度百分之六
      十時全數撥付。
  (二)請撥經費應備妥收據、納入預算證明,並檢附請款明細表
      (附表二)函報本署請撥經費(發包後另須檢附工程預算書及
      契約書等相關佐證文件),並說明請款時之實際進度是否已
      達所請經費分配月份預定進度之百分之六十。
五、施工期程跨年度者應採分段核銷方式辦理,受補助機關應依
    契約於支付廠商各期款項後,查填「補助經費支用情形表」
    (附表三)送本署辦理核銷。
六、經費需保留至次年度繼續執行時,受補助機關應填具「歲出
    保留申請表」(附表四)連同契約或證明文件,送本署彙陳
    行政院申請保留,核准後始可執行,執行時不得變更用途或
    相互移用。
七、受補助機關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進度管考表(附表五)送
    本署,以利本署定期召開控管會議。
八、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機關應配合本署每年至少一次之查
    核工作,查核事項包括工作進度、執行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
    等。前述查核本署得採書面或派員實地查核之方式為之。
九、本署撥付受補助機關之年度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於核准之各
    項工作項目,不得移作他用,其執行結果之賸餘應繳回本署。
十、本計畫發包後總經費超過核定經費部分,由受補助機關自行
    籌措;決算後如有賸餘款、違約金、罰款或收入款,應依補
    助比例繳回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