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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縣國有鹽業用地太陽光電示範場域補助要點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太陽光電2年推
  動計畫」,於嘉義縣鹽業用地之國有土地設立太陽光電示
  範專區(本專區),以推廣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輔助
  供電之群聚應用示範,達成太陽光電推動目標,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以能源局為執行單位。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與額度:
  (一)補助對象為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二)申請單位每一年度申請補助經費總額,以新臺幣貳仟
    萬元為上限。
  (三)執行單位得依申請單位執行情形,調整補助金額。
  (四)本專區範圍內已獲政府機關核准補助之相關示範及推
    廣利用項目,不得再以本要點申請經費補助。

四、本要點以內政部一0七年四月二0日台內營字第一0七0
  八0六五三五號函許可之「嘉義縣鹽業用地設置太陽光電
  專案開發計畫」開發基地及臨近公共設施為申請補助範圍
  ,並以該補助範圍內之太陽光電案場推動及管理相關工作
  為申請補助項目。

五、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基準及額度由執行單位依申請單位所提
  送之「嘉義地區國有鹽業用地太陽光電示範場域經費補助
  計畫書」(以下簡稱經費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內容
  審查同意後辦理。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填具經費補助計畫書,向執行單位提出申
    請。
  (二)前項經費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願景及目標。
        2.計畫工作項目: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案場管理及生態
     維護、案場基地水防道路拓寬及維護、案場行政宣
     導及推動、案場週邊設施維護、維護當地蓄水防洪
     功能、協助當地綠能教育與優化綠能產業環境等規
     劃說明。
        3.查核工作及期程。
        4.預期效益。
        5.經費分配。

七、執行單位就經費補助計畫書,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
  代表、專家及學者三人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八、補助經費支用範圍與運用方式:
  (一)經費支用範圍以核定經費補助計畫書執行期間內執行
    計畫項目所需費用為限。
  (二)申請單位得自行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專業機構辦
    理核定計畫書執行內容之相關事宜。如係委託辦理時
    ,應負責確實審查經費及人力運用之合理性。

九、補助金額分二階段撥款:
  (一)期初經費:
        1.撥款條件:向執行單位提出補助計畫之申請。
        2.撥款金額: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
        3.應檢具資料:
         (1)執行單位補助核定通知函。
         (2)依執行單位遴聘之審查小組意見修正後經費補助
      計畫書。
         (3)請款收據。
  (二)期末經費:
        1.撥款條件:繳交期末審查報告,並經執行單位審查
     通過。
        2.撥款金額: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3.應檢具資料:
         (1)期末報告書。
         (2)經費支用表,須列出支用用途及全部實支總額。
         (3)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所委託辦理部分,檢具
      驗收結算證明。
         (4)納入預算或墊付證明文件。

十、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察補助計畫辦理情
  形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辦理相關推廣活動時,申請
  機關應予配合。

十一、執行單位得視嘉義縣政府執行情形及經費動支情形,調
   整核准次年度補助經費額度。

十二、本專區租金收入納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基金來源,本
   要點所需經費來源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出。

十三、其他規定:補助經費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凍結或
   年度預算用罄時,執行單位得視實際情形刪減(除)或
   終止補助經費,並得不受理當年度補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