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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補助海外臺商聯誼組織辦理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服務海外臺商政策,加強對
    海外臺商聯誼組織之輔導及補助,協助海外臺商辦理活動分
    享商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世界臺灣商會聯合總會。
(二)亞洲、北美洲、中南美洲、歐洲、非洲及大洋洲六大洲臺
      灣商會聯合總會。


三、申請補助之標準及用途如下:
(一)補助世界臺灣商會聯合總會臺北辦事處辦公費用,一年度
      補助累計金額以新臺幣七十五萬元為限。
(二)補助世界臺灣商會聯合總會於國內辦理年會,一年度補助
      累計金額以新臺幣九十萬元為限;補助該會於國內或海外
      辦理理監事會議,一年度補助累計金額以新臺幣三十五萬
      元為限。
(三)補助亞洲臺灣商會聯合總會於國內辦理年會,一年度補助
      累計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補助該會於國內或海外
      辦理理監事會議,一年度補助累計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
      為限。
(四)補助北美洲、歐洲、中南美洲、非洲、大洋洲等五大洲臺
      灣商會聯合總會於國內或海外辦理理監事會議或年會活動
      ,一年度各臺灣商會聯合總會補助累計金額以新臺幣二十
      萬元為限。
    本部得依據每年度預算編列及立法院通過金額,調整上述各
    項補助金額。


四、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世界臺灣商會聯合總會臺北辦事處之相關辦公費用補助部
      分,應檢具申請書、收據、經費預算表、支出預估分攤表
      及其他相關文件。
(二)世界及六大洲臺灣商會聯合總會於國內外辦理理監事會議
      或年會之相關經費補助部分,應於活動二個月前檢具申請
      書、經費預算表及其他相關文件,經由當地駐外商務單位
      申請。非經由本部駐外商務單位函報之申請案,本部接受
      申請後,得轉請當地駐外商務單位表示意見。
    前項申請人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部受理申請後,由本部投資業務處進行初步審核,續簽報
    相關需配合事項陳本部部次長核定後,函復申請人或函請駐
    外商務單位轉達申請人。


六、受補助對象應於辦理活動結束二個月內,檢送下列文件向本
    部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書。
(二)收據(如附表一)。
(三)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二)。
(四)支出分攤表(如附表三)。
(五)原始支出憑證。
(六)成果報告。
    受補助對象為前項之經費核撥申請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本部於原核定補助額度內,
    如實際支出經費大於或等於申請時預估經費,則撥付核定額
    度;如實際支出經費未達申請時預估經費,本部應依原核定
    之補助比例核算及撥付補助金額;如屬補助指定項目者,應
    以該項目單獨計算。
    前項經費結案時如有衍生收入,應按補助來源比例繳回。


八、受補助對象辦理各項活動應依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
    類會議及講習訓練作業規定辦理。


九、本部得依下列項目,綜合評估受補助者之執行成效:
  (一)促進臺商組織及國內外工商團體交流合作。
  (二)加強臺商組織與國內政府之聯繫及交流。
  (三)協助臺商間經驗交流及傳承。
  (四)提升臺商之國際地位並促進各洲各國對臺商權益之保障。
  (五)提升臺商競爭力,根留臺灣。
      本部於必要時得派員稽查受補助對象之經費運用情形,受補
      助對象不得拒絕。
      本部得派員參加世界及六大洲臺灣商會聯合總會於海內外辦
      理理監事會議或年會之活動,考核補助計畫之辦理情形,作
      為後續補助評估參考。


十、本部對補助之稽查,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者,除命受補助對象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
    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依本要點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留存受補助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
      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
      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對象酌減
      嗣後補助款或停止依本要點補助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