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阿公店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
門之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高雄市阿公店溪上游小崗山東麓附近,由本部水利署南區
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月眉堰取水口:暗渠式,分上下兩層,每層六孔,每孔寬一.八公
尺、高一.二公尺,分設升降式閘門控制。
(二)圓潭子分水工:直徑十二公尺圓形淨水池,設有流槽及四.五七二
公尺喉寬之巴歇爾量水槽;通往引水隧道設閘門一座寬七.六二公
尺、高一.二公尺,通往湖內、阿蓮灌區,設控制閘門一座寬四.
○公尺、高二.二五公尺。
(三)越域排洪道:無控制自由溢流堰,溢流堰頂標高三十七公尺,設計
排洪量為四百三十一秒立方公尺。
(四)旺萊溪放流口:
1.放水路閘門:控制流入旺萊溪之流量,分接引水路後設制水閘門
一座,閘門寬四.○公尺、高三.七公尺,閘門前設同尺寸插板
一座。
2.引水路制水閘門:控制濁水溪放流口之引水量,設閘門寬四.○
公尺,高三.七公尺,閘門前設同尺寸插板一座。
(五)濁水溪放流口:引水路終點,流經漸變段及靜水池整流後導入濁水
溪流至本水庫。
(六)大壩:滾壓填築土壩,最大壩高三十一公尺,壩長二千三百八十公
尺,壩頂標高四十二公尺,蓄水滿水位標高三十七公尺。
(七)豎井溢洪管兼排砂道:喇叭口頂部標高二十七公尺,排淤最大通洪
能力八十五秒立方公尺,設控制閘門一座,閘門寬二.四公尺、高
二.四公尺;緊急閘門一座,閘門寬二.四公尺、高二.四公尺。
(八)取出水工:取出水工上游端設置取水塔,下游端為分水工設置自來
水、灌溉用水、排砂等三道閘門。
1.上游端取水塔進水口底部標高二十六.一公尺,出水管內徑一.
五公尺,最大許可流量為十五秒立方公尺。取水塔設常用閘門一
座,閘門寬一.五公尺、高一.五公尺;緊急閘門一座,閘門寬
一.五公尺、高一.五公尺。
2.下游端分水工包括排砂門一座,閘門寬三.五公尺、高二.八公
尺;灌溉閘門一座,閘門寬三.五公尺、高二.五公尺;自來水
閘門一座,閘門寬一.二公尺、高二.○公尺,各閘門前均設同
尺寸插板一座。
四、月眉堰取水口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全開,依各標的水權量取水。
(二)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維修旗山導水路時關閉。
(三)因降雨致有大量側流量流入旗山導水路時,視水庫水位取水口得減
量取水,必要時得關閉取水口閘門。
五、圓潭子分水工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湖內、阿蓮農業用水控制閘門:取水量視引入引水隧道水量利用閘
門調整開度控制,引水隧道不引水時,控制閘門全開。
(二)引水隧道閘門:流入分水工之水量,經巴歇爾量水槽量測後,流入
引水隧道。平時全開,引水隧道維修或越域排洪道將發生溢流時關
閉。
六、旺萊溪及濁水溪放流口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旺萊溪放水路閘門,為控制引水路放水量至旺萊溪後流入水庫。濁
水溪放水路閘門,為控制引水量流至引水路終點,導入濁水溪流入
水庫。
(二)旺萊溪及濁水溪二放流口閘門可同時全開或擇一全開,視水庫上游
河川水質及空庫防淤成效機動調整。
七、因降雨致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三十七公尺,越域排洪道自然溢流,將洪
水經暗渠排入二仁溪支流牛稠埔溪。
八、豎井溢洪管兼排砂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控制閘門:平時閘門全閉,執行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或緊急運轉
時,得啟閉閘門。
(二)緊急閘門:平時全開,於控制閘門需要檢修維護時關閉之。
九、取出水工啟閉規定如下:
(一)取出水工上游端取水塔,下游端為分水工設置自來水閘門、灌溉用
水閘門、排砂閘門,各閘門前均設有同尺寸插板一座,以應檢修維
護之用。
(二)基於取出水工出口流況穩定易於分水控制,原則上排砂閘門開啟時
,灌溉用水閘門及自來水閘門應關閉。當灌溉用水閘門及自來水閘
門開啟放水時,則排砂閘門應關閉,操作時機以下游各標的用水需
求為優先考量,排砂閘門則配合機動調整。
(三)排砂閘門啟開時,操作順序為排砂閘門先全開後,取水塔之閘門再
配合全開。排砂閘門關閉時,先將取水塔閘門全閉後,再關閉排砂
閘門。
(四)灌溉用水閘門及自來水閘門之總放水量,由取水塔閘門開度操作控
制。取水操作順序為先將灌溉用水閘門或自來水閘門,依下游用水
需求開啟後,再開啟取水塔閘門取水。不取水時,應先關閉取水塔
閘門後,再關閉灌溉用水閘門及自來水閘門。
(五)灌溉用水閘門及自來水閘門分配水量,以各閘門開度通水斷面作比
例控制。
(六)水庫基於調節性放水需要,在下游各標的用水需求可以滿足時,排
砂閘門得以不同開度控制,配合灌溉用水閘門或自來水閘門同時放
水。
(七)水庫基於下游河道環境需求,得由取出水工排放庫水至阿公店溪改
善環境,其排放水量視當時水庫蓄水量及不影響各標的用水為原則
。
十、水庫洩水警報之配合操作規定如下:
(一)豎井溢洪管開啟放水前一小時或越域排洪道將發生自由溢洪時,應
播放水庫洩水警報,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
。但於實施緊急放水,無法預先通知時,得立即通知並同時播放警
報後放水。
(二)豎井溢洪管於空庫防淤期間,閘門一旦為全開狀態,其放流量之增
減改由水庫水位自動調節,不再廣播或通報。
(三)緊急放水時,應先少量放水示警,再視需要逐漸增加放水量。
(四)緊急放水時閘門開度之調整或增減放流量時,不再廣播或通報。
十一、本水庫各水門均裝設有現場及遙控二種操作設備,可視實際需要操
作控制。
十二、本水庫各水門於開啟或關閉後,應將操作時間、水庫水位及流量紀
錄於相關報表中。
十三、本水庫各水門應定期及不定期檢查維修,並詳細記載其情形。
十四、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取必要之應
變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