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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及督導生產選定化學物質工廠申報調查作業程序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生產非預期使用於食品之前端工業化學物質(以下簡稱選定化學物質)工廠申報及調查事項,特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之執行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

三、選定化學物質表(如附件一)由工業局公告之;公告內容修正時,亦同

四、工業局為輔導生產選定化學物質工廠申報流向,其篩選輔導對象之程序如下:

(一)工業局應通知屬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工廠,其生產屬選定化學物質表之化學物質,應申報其流向。

(二)函請相關權責機關協助篩選提供生產選定化學物質工廠名冊;並將該名冊依轄區分送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市)政府通知工廠申報流向。

五、工廠生產選定化學物質,其負責人應於接獲前點通知後,依下列方式申報

(一)以網路於工廠食品前端工業化學品流向申報系統或掛號郵寄電子檔方式(以郵戳為憑以郵戳為憑)向各特定園區管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報選定化學物質流向資訊,其申報項目如下(申報格式如附表二)

1、工廠基本資料

2、化學物質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分子式、中文名稱及英文名稱

3、個別銷售對象之銷售量

4、銷售對象之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

5、銷售對象之公司或商業登記統一編號

6、銷售(送貨)地址

(二)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以前款方式向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報前六個月選定化學物質流向

六、前點第一項各款申報項目如有填報不全或不一致情形,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通知工廠負責人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如仍未依規定修正內容者,視同未申報。

七、各特定園區管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第五點申報資料依工廠名稱及選定化學物質名稱列冊,函送工業局備查

八、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特定園區管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派員進入工廠調查:

(一)未依第五點申報

(二)依第五點申報而不全或不一致

(三)未依第五點申報選定化學物質流向

(四)其他必要情形

九、各特定園區管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進入工廠調查時,應於實施日期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調查之工廠,並說明實施調查之法令依據、目的、事項及工廠應配合事項。但工廠生產產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各特定園區管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隨時進入工廠調查

十、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調查人員進入工廠調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調查時,調查人員態度應平和、公正,並邀請受查工廠派員隨同說明及瞭解。不得有干擾、妨礙生產、管理或洩漏生產機密之行為。

十一、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進入工廠調查,應作成書面紀錄。如有發現依法待改善之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受查工廠,並追蹤改善情形

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項調查結果,報請工業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