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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能源局業界能專計畫申請須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前言
    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企業開發能源科技之
  創新應用及相關服務,促進能源產業之分工及整合,以提升
  我國能源科技之研究及發展,爰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
  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以補助方式推動「經濟部能源局業
  界能專計畫」(以下簡稱業界能專),為使計畫申請、審查
  、執行及其相關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須知。

貳、補助範疇
 一、本須知之補助範疇,以下列研發計畫為限:
 (一)進行能源領域前瞻技術、創新應用、關鍵技術研發、產
    品或技術加值與系統整合之開發及示範驗證。
 (二)關鍵技術超越國內技術水準,並能帶動產業發展之產品
    (材料、零組件及設備)開發。
 二、前項所稱研發計畫,係指公司新進行開發之研發計畫,而
   不包含製程(工程)改善之計畫或已開發、生產、應用之
   技術或產品,且不包含產品推廣、銷售等商務運作。

參、申請資格
 一、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本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為正值。
 (一)非拒絕往來之資料日期,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
    體,委由財務輔導單位於應查詢期間查得之資料日期為
    準。
 (二)受理申請後至完成簽約前,如依據新查得之票信資料,
    確認申請者有拒絕往來之事實,視同不符合申請資格,
    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將停止審查或簽約作業。
 (三)公司淨值之認定,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
    之查核報告書為準;若無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
    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為準。公司
    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
    本額查核報告書,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
    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如公司淨值原
    為負數,但於計畫申請前辦理增資,期中財務報表已轉
    為正值,視同符合申請規定。


肆、受理期間、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
 一、受理期間:採隨到隨受理。
 二、申請方式:本計畫採線上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計畫書電
   子檔,完成後自系統列印申請資料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
   章之正本文件,連同第四項應備資料及份數,一併函送。
 三、申請網址:https://etp.csd.org.tw
 四、應備資料包含:
 (一)計畫申請表、申請公司基本資料表、迴避人員清單及查
    詢票債信資料同意書各一式一份。
 (二)計畫書一式五份。
 (三)最近三年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一式一份。
      1.若無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取
    代。
      2.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公司設立登
    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
    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所附文
    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
        負責人印章。
 五、聯合申請之應備資料除前項所列之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申請表應採用聯合申請之表格。
 (二)所提計畫書之各項內容,應彙整主導廠商及聯盟廠商之
    資料。
 (三)主導廠商應於申請計畫時檢附最近三年會計師財務簽證
    之查核報告書,聯盟廠商應檢附最近一年會計師財務簽
    證之查核報告書。
 六、應備資料如未符合規定,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
   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逾期未補件者,
   則不予受理。
 七、本須知所稱文件齊備日,係指申請者依本須知規定備齊應
   備資料函送申請,經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確認無
   誤後,以電子郵件通知之日期。


伍、送件地點與諮詢服務
 一、送件地點:業界能專計畫管理辦公室(臺北市復興北路2 號                 6樓之8)
  二、服務窗口:
     電話:(02)8772-1953 ext. 12、22
     傳真:(02)8772-3153

陸、計畫申請

 一、申請件數:單一公司於同一時期申請或執行之業界能專計
   畫,以不超過三項為原則;若參與聯合執行計畫,擔任主
   導廠商之計畫以一項為原則。
 二、申請經費:
  (一) 申請本計畫之計畫期程為三年以內。計畫之補助比例,
      最高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二) 計畫經費應與公司最近三年相關研究發展經費相當或與
     營業額之比例應在合理範圍。
    (三) 為確保計畫之自主性,無形資產引進及委託研究兩項經
         費合計,以不超過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三、申請者所提出之計畫內容,應符合本局公告之推動項目。
   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業界能專計
   畫之申請。
 四、申請者提出計畫經審查未通過者,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
   請。
 五、聯合申請
  (一) 本計畫可由符合申請資格之單一公司或二家以上公司聯
     合提出申請,如為二家以上公司聯合申請之計畫,應推
     派一家擔任主導廠商(其餘為聯盟廠商)。
  (二) 聯合申請之主導廠商及聯盟廠商應共同簽訂「業界能專
     合作契約書」。計畫主持人由主導廠商指派專人擔任,
     分項計畫主持人則由聯盟廠商各指派一人擔任為原則。
 六、申請者申請補助時,應向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聲
   明下列事項:
  (一) 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 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
     情事。
  (三) 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
     助。
  (四) 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 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
         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
         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六) 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
       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七、申請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
      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得駁回其申請;已
      核准補助者,得撤銷補助、依約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
      補助款。

柒、計畫審查
 一、資格及財務審查: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辦理審查,
   得委由財務輔導單位協辦查詢申請者之公司及負責人所有銀
   行存款帳戶之票信與債信、存款實績及往來情形。
 二、計畫審查
 (一)書面審查:申請者之資格及財務審查符合規定者,應自文
    件齊備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計畫書書面審查;未符合規定
    者,得不辦理書面審查。
 (二)計畫審查會議
      1.計畫審查會議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召開,審查
    重點包含計畫執行內容、執行能力、人力及經費合理性、
    預期成果及效益與計畫管理能力等。
      2.申請計畫期程為一年以上者,其審查範圍係以全程計畫執
    行範圍為準。
      3.申請者(聯合申請者,應包括主導廠商及聯盟廠商)應依
    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通知,派員出席計畫審查會
    議。
      4.計畫審查會議後,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應通知申
    請者審查結果。
 三、計畫決審
 (一)除資格及財務審查不符規定之案件外,本局應召開計畫決
    審會議,就計畫審查會議之審查結果進行計畫決審。
 (二)屬計畫審查會議推薦案件之申請者(聯合申請者,應包括
    主導廠商及聯盟廠商),應依據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並
    依本局通知,準備簡報及派員出席計畫決審會議。
 (三)計畫決審會議應自文件齊備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本局得
    邀請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科技部及經濟部技術處等各
    部會署代表,以及專家學者出席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核定
    計畫開始日期、補助經費及期程。
 (四)計畫決審會議後,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應通知申
    請者決審結果。

捌、計畫簽約與履約保證
 一、決審結果通過之計畫申請者(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應於補
   助核准函所定期間內與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簽訂補
   助契約。執行單位如無法於限期內辦理,應事先來函敘明事
   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始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一個月為
   限。執行單位逾期(含逾越展延期限之情形)未簽訂補助契
   約者,核准函失其效力。
 二、執行單位於申請計畫時應已詳讀本須知,並考量本身研發人
   力與資源;若經審查通過核定而不辦理簽約者,本局或本局
   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自核准函失效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業
   界能專之申請。但如係因技術、市場、情事變更、不可抗力
   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所致,且已提出明確合理之說明者,不
   在此限。
 三、執行單位應依補助契約及計畫書所定內容執行計畫,且應依
   補助契約提交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四、聯合執行
 (一)由主導廠商與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簽訂補助契約
    。
 (二)主導廠商應負責或協調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之提交事宜
    。
 (三)補助經費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撥付主導廠商,
    再由主導廠商撥付予聯盟廠商。

玖、計畫執行
 一、經費運用管理
 (一)執行單位應新設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補助經費及自籌款
    應依計畫書及補助契約規定予以運用及管理。
 (二)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查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
      1.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2.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3.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4.無形資產之引進。
      5.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6.差旅費。
 (三)計畫之補助經費及自籌款,均列入查核範圍,其經費編列
    應符合業界能專「經費補助範圍與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
    。
 (四)補助經費專戶所衍生之利息、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及
    經查核後認定不予核銷之補助經費調減數,應全數繳回本
    局。
 (五)執行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帳務查核前,辦理計畫所設專戶
    之結清銷戶。
 二、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前往執
   行單位(如為聯合執行,包含主導廠商及聯盟廠商)查核有
   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執行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資
   訊,不得拒絕;主導廠商應負責彙整其他聯盟廠商之資料。
 三、參與計畫人員均應填寫研究紀錄簿與工時卡,本局或本部委
   託之法人或團體得隨時進行查核。
 四、如為聯合執行,主導廠商應具備研發專案管理之整合能力,
   負責處理及協調各公司共同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權利義務、
   任務分工、經費分配及計畫管理等相關事宜。如發生聯盟廠
   商加入、退出或其他重大情形者,其計畫或契約變更或終止
   事宜,應依補助契約規定辦理。另依核准計畫進行之研發行
   為,如涉及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主導廠商應依法律
   規定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五、執行單位應於補助契約及計畫書所定方式及期間,依本局規
   定之格式提出執行進度報告,供本局辦理進度查核。
 六、經計畫結案查證執行成果及查核計畫款項之運用情形後,執
   行單位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方式、時間及份數,繳交全程執行
   總報告。
 七、執行單位於完成計畫結案作業後,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
   或團體返還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八、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
   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
   助經費;依情節輕重,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並得停
   止受理該執行單位申請業界能專一年至五年:
 (一)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局或本局
    委託之法人或團體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局
    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通知期限內改善。
 (三)經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且未能於通
    知期限內改善。
 (五)執行單位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政
    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均不予退還。
 二、公司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
   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
   申請業界能專計畫,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業界能專計畫所
   獲得之補助。
 三、申請者自申請之日起,不得就其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
   金額與申請者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
   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如有前述情事,本局或本
   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如簽約後始發現
   前述情事,得依法終止或解除契約。
 四、計畫之補助經費,依政府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支應;本局或本
   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將依契約分期撥付經費予執行單位。若
   因政府年度預算刪減或凍結、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
   素,致不足支應當年度應撥付經費者,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
   人或團體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執行單
   位不得異議,並不得對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提出損
   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另計畫變更或契約終止事宜,依補
   助契約規定辦理。
 五、接受業界能專補助,請落實兩性平權政策,促進並保障女性
   就業機會。
 六、計畫申請之申請表格式、計畫書格式及補助契約範本等附件
  ,另於本局網站公告。
 七、本須知中指明之各法令及相關規定,其後如有修正或變更者
   ,應依各該最新修正或變更後之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但各
   該新法令或相關規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八、本須知未予指明之事項,悉依補助契約及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本須知規定與補助契約條款如有不一致之處,以補助契約
   條款為準。
 
拾壹、保密原則與聲明
   一、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相關人員均應遵守保密
    及利益迴避規定。
   二、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並未推薦其他機構或人員(
    例如企管顧問公司)進行輔導,任何以本局或本局委託之
    法人或團體推薦之名進行輔導或關說等情事,均屬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