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室內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燈具)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
試驗條件及方法、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4335 與 141
15 之燈具。但檯、桌、床邊、落地燈具或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不適
用者,不在此限。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配光: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以下簡稱 CIE)70、84 及 1
21 試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二點五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 LED):依據 CNS 15437「輕鋼架天花
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螢光燈管:依據 CNS 691「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3)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依據 CNS 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光
燈泡(一般照明用)」試驗。
(4)緊密型螢光燈管:依據 CNS 14576「緊密型螢光燈管(一般照
明用)」試驗。
(5)高壓鈉氣燈泡:依據 CNS 15049「高壓鈉氣燈泡」試驗。
(6)光源無 CNS 規定者,採用類似光源規定為之。
3.統一眩光指數:依據 CIE 117 試驗,其試驗條件使用係數如下
:
(1)天花板反射係數為零點五。
(2)牆面反射係數為零點五。
(3)地面反射係數為零點二。
(4)室內環境模擬係數為長度 4H 、寬度 3H(H 為高度)。
(三)共通性要求:
1.功率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
入進位,且實測總輸入功率在額定總輸入功率正負百分之十以內
。
2.功率因數實測值大於或等於零點九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
以上,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四捨五入
進位。
3.演色性實測值大於或等於八十點零,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三,並
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進位。
4.光源為 LED 時,特殊演色評價指數 R9 大於零。
5.統一眩光指數實測值小於或等於十九點零,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
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進位。
6.光型:
(1)圖一中 C=0o 至 C=180o 之平面,參考軸為通過燈具發光面中
心點,且與發光面垂直之軸線;參考軸鉛直角 0o 之光強度為
該平面最大光強度之零點六五倍至零點八五倍。
(2)圖一中 C=0o 至 C=180o 之平面;其二分之一最大光強度之角
度Θ1 及Θ2 均在三十八度以上,且總合在八十度以上。
(3)圖二中參考軸立體角八十度內累積光通量在總光通量百分之八
十以上。但具向上光輸出之燈具,不在此限。
(4)前目光通量實測值計算結果採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四捨五入進位
法計之。
7.具向上光輸出之懸吊式燈具之向上光束比,依下列公式計算後,
在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四之間。
燈具向上光通量(90o 以上)
向上光束比=─────────────X100%
燈具總輸出光通量
(四)能源效率基準:發光效率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
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進位。實測發光效率依下列公式計算後,其計
算值在發光效率基準(如附表)以上,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
上。
燈具總輸出光通量(lm)
實測發光效率(lm/W)=───────────X100%
燈具總輸入功率(W)
二、燈具所使用之光源及安定器屬節能標章公告規定者,應取得節能標章
認證。但該光源及安定器類別範圍無有效獲證產品可供使用時,不適
用之。
三、廠商申請燈具節能標章時,應檢具下列安規文件:
(一)燈具屬輕鋼架天花板嵌入型 LED 燈具,檢具符合 CNS 15437「輕
鋼架天花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測試報告。
(二)光源屬雙燈帽直管型 LED,檢具符合 CNS 15438「雙燈帽直管型 L
ED 光源-安全性要求」測試報告。
(三)光源屬感應式螢光燈,檢具符合 CNS 15535「感應式螢光燈-安全
性要求」測試報告。
(四)其他經節能標章審議會決議應檢具之安規文件。
四、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燈具或包裝上清楚載明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
(二)燈具型錄上清楚載明燈具之色溫及發光效率。
五、廠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辦理室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驗證之續約及新案申請者,得以本能源
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發布之規定申請
驗證。但其節能標章使用證書有效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
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