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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債權憑證及執行憑證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管理各業務單位取得之債權憑
    證及執行憑證,確保本局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債權憑證:指民事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執行法院發給
      之憑證。
(二)執行憑證:指行政執行事件,經行政執行無效果,由行政執行處發
      給之憑證。
(三)彙總單位:指民事執行事件中,負責彙總之業務單位。


三、債權憑證及執行憑證之登錄、保管及清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業務單位取得執行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業務單位取得債權憑證時,應先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或不符者,應
      立即聲請執行法院更正。
(二)業務單位取得執行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應交由彙總單位列冊註記
      請求權消滅時效屆滿日期,再由出納單位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保管
      品專戶保管,並經簽報首長同意後由會計室依規定辦理列帳及副知
      法制科。
(三)出納單位至少應每年領出債權憑證並列印保管清冊,送業務單位核
      對,並將核對結果送會計室、彙總單位。
(四)業務單位至少應每年查詢債務人財產及所得基本資料,並得於簽請
      首長同意後,由法制科協助委請律師辦理。
(五)業務單位應依債權憑證性質,注意請求權消滅期限將屆滿之案件,
      視實際需要辦理查報財產作業。
(六)業務單位經查報財產評估有再次執行實益時,應簽報聲請強制執行
      ,並得於簽請首長同意後,由法制科協助委請律師辦理。


五、業務單位取得行政執行處發給之執行憑證,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業務單位取得執行憑證時,應先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或不符者,應
      立即聲請行政執行處更正。
(二)業務單位取得之執行憑證,應自行列冊註記執行期限屆滿日期,再
      交由出納單位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保管品專戶保管,並經簽報首長
      同意後由會計室列帳。
(三)出納單位至少應每年領出執行憑證並列印保管清冊,送業務單位核
      對,並將核對結果送會計室。
(四)業務單位至少應每年查詢義務人財產及所得基本資料。
(五)業務單位應注意執行期限將屆滿之案件,得視實際需要辦理查報財
      產作業。
(六)業務單位查明義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認有執行實益時,應簽報
      聲請行政執行,其執行之所得,收繳存入國庫。


六、民事執行事件及行政執行事件,經再次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
    處行政執行,於未獲清償、執行無實益,而發給、發還債權憑證或執
    行憑證時,仍應依第四點至第五點規定辦理。


七、民事執行事件取得之債權憑證,出納單位應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屆滿前
    一年領出後,移請業務單位向執行法院聲請再次強制執行、換發債權
    憑證。業務單位得於簽請首長同意後,由法制科協助委請律師辦理。
    行政執行事件取得之執行憑證,其執行時效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
    辦理。


八、業務單位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執行憑證,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逾
    行政執行期限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查明管理、
    催繳程序及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檢同有關證件及註銷理由送
    會計室函報經濟部轉請審計機關核定,據以辦理註銷。
    奉准註銷或已獲清償之債權憑證,由會計室減列帳務,並由出納單位
    自保管品專戶領出該債權憑證、執行憑證後,由業務單位依檔案法相
    關規定歸檔。


九、本局民事執行事件、行政執行事件之處理流程如附件。